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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綜合評審專家庫
和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自治區綜合評審專家庫管理,健全評審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提高評標、評審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29號)、《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4部委令第39號)《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3〕198號)、《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務實施細則》,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綜合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以及評標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選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組建、資源共享、管用分離、公開公正、隨機抽取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專家庫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組蘭民罪建,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為牽頭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經濟和信息化、國資、衛生計生等部門和鐵路、電力等相關機構負責組織審定各自分管行業專家的入庫、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 服務中心負責組織開發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專家庫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系統),承擔自治區專家庫日常運行和技術維護工作。
第二章 專家入庫管理
第五條 按照國家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組建自治區專家庫,並與國家專家庫等互聯互通。
第六條 入選自治區專家庫的專家,除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仍按現行國家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相關行業專家的入庫條件執行。
為適應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需要,入選專家原則上應具備計算機基本操作能力。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入選自治區專家庫,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登入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入口網站,進入專家庫管理系統,填寫《評審專家申請表》,按照行業行政監管部門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或掃描件;
(二)各行業行政監管部門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按照申請入庫專家的類別和行業要求,分別對申請人進行初審、複審、培訓和公示;
(三) 對通過審核且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各行業行政監管部門通過專家管理系統為其辦理入庫手續。
所埋台殃有入庫專家,實行燥民槳全區統一編號管理。入庫專家任期3年,聘期內經考核評價合格者,可續聘。
第八條 對入庫3年以上的專家,能夠正常參與評標、評審活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選聘為資深專家。
(一)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二)相關專業工作成果獲自治區(省、直轄市)、部級及以上表彰或獎勵的;
(三)擔任過自治區級及以上重點工程或技術複雜工程項目的經濟、技術負責人的;
(四)參與起草自治區級及以上已發布的工程技術規範或技術標準的;
(五)在公開發行的國家級刊物上獨立(含第一署名)發表過5篇以上相關專業論文,或者獨立(含第一署名)出版過相關專業專著的。
資深專家除參與評標、評審工作外,還可為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提供評價、論證、諮詢等服務;為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決策以及解決評標評審中出現的爭端、技術難題或有關糾紛等提供諮詢服務龍灑轎。
第三章 專家抽取管理
第九條 根據自治區交易場所分布情況設定相應的專家抽取終端,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或執行機構提供專家抽取服務工作,並通過專婚應茅鍵家庫管理系統,建立全面可追溯管控機制,確保專家抽取環節依法、規範、高效、保密。
第十條 納入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管理的交易項目,所用專家應當以隨機方式,從自治區專家庫中抽取確定。自治區專家庫抽取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評審需要時,在調整專家專業和地域分布後仍不滿足的,缺額專家應從國家級專家庫或其他省級以上專家庫中隨機補充確定。
對紙轎喇辣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審工作的特殊項目,可以經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由項目實施主體直接確定專家。
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核准或者直接建設管理的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貸款(資金提供)方對確定專家有籃肯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第十一條 抽取專家應當在開標當日,特殊情況可在評審開始之日前24小時內,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需要在自治區內異地或者國內其他省(區、市)抽取或邀請專家的,應考慮專家抵達評標地點所需行程時間,適當延長抽取時間。專家確定後,通過統一的專家庫管理系統,以語音、信息等方式自動告知專家參加評標評審工作集合的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其他有關交易項目信息,一律保密。
專家抽取結果應在專家到達評審現場,通過身份確認後方可顯示,專家名單在評標評審結果確定之前應做到全程保密。
第十二條 專家名單確定後,發生以下情況的,抽取人應當填報原因後重新抽取:
(一)按照規定,專家需要迴避的;
(二)評標評審前發現專家信息泄露的;
(三)專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到達評審現場參加評標評審活動或擅離職守的;
(四)無法勝任評標評審任務或因健康等原因未能按時完成評標評審任務的;
(五)專家參加了該項目的前期諮詢或項目論證的;
(六)評標評審活動依法需重新組織的。
被更換的專家已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後的專家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專家抽取工作完成後,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招標人、採購人、委託人等)或其代理機構代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或執行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專家抽取表》上籤字確認,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監督的一併在《專家抽取表》上籤字確認。
第十四條 依法抽取產生的專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十五條 建立專家抽取終端和專家庫管理系統定期檢查制度,確保專家抽取終端和專家庫管理系統安全可靠。
第四章 專家管理
第十六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受聘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二)依據各類交易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依法對交易要約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獲取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對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不良行為處理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遇到法定迴避的情形,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二)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評審,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三)對應當否決的交易要約檔案,依法提出否決意見;
(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反映或舉報;
(五)配合對評標評審結果的異議、質疑、投訴等事項進行覆核、複審等事項的答覆;
(六)遵守評標、評審工作紀律;
(七)及時報送個人變更信息;
(八)接受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專家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已接受邀請,因故不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應當及時請假;
(二)按要求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在規定抵達時間1小時後仍未到場的,按無故缺席處理;
(三)不得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四)進入評標、評審區域前,應提交身份證明進行確認並按要求存放通訊工具(含電子設備、移動存儲設備等);
(五)不得擅離職守;
(六)不得無故拖延評標、評審時間;
(七)不得向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徵詢確定競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競爭主體的要求;
(八)不得私下接觸競爭主體,不得收受其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九)不得暗示或者誘導競爭主體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競爭主體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十)不得違法透露評標、評審過程中獲得並應當保密的各種信息;
(十一)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籤字;
(十二)不得將評標、評審過程中涉及的資料或者數據信息等帶離評標、評審區域;
(十三)不得有其他影響評標、評審秩序的行為。
前款所稱競爭主體,是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競爭的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等。
第十九條 實施主體和代理機構代表及公共資源交易執行服務機構現場見證人員應根據專家在評審活動中的表現,客觀公正地為每位專家填寫評價意見,在評審結束後,由公共資源交易執行服務機構及時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報送有關行業行政監管部門,歸入專家個人檔案,並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第二十條 各行業行政監管部門負責對入庫專家進行年度考核,並依據考核情況,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直接對入庫專家進行調整。此項工作應在每年一季度末完成。
考評內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評審紀律和職業道德情況;
(二)評審時的履職情況;
(三)專家資格複查情況;
(四)服從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管理的情況;
(五)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等相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專家所在單位應當對專家參加評審活動和繼續教育培訓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適時組織對本行業專家進行更新和補充,保證自治區專家庫滿足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需要。
第二十三條 因以下原因,專家資格應予解聘:
(一)專家本人申請不再擔任;
(二)專家本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
(三)跨行業、跨省(區、市)進行工作調動,不再適宜繼續擔任等。
第二十四條 因以下原因,專家資格應予註銷: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專家資格的;
(二)年度考核評價差或者日常履職行為出現重大疏漏的;
(三)繼續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按規定評審、存在徇私舞弊、違反紀律和有關規定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評標、評審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的,自治區各級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機構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各級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執行機構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前款所述單位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執行機構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自治區各級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其主管單位對其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專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自治區有關行業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情節暫停其半年或一年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權利,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清退出專家庫,並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各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現在管理的工程項目評標、公路項目評標、水利工程評標、礦業權出讓評標、國有產權交易評標、政府採購評審、藥品器械集中採購評審等專家庫以及各盟市已經建立的評審專家庫資源,應統一整合到自治區專家庫進行統一管理,實現專家資源全區範圍內共享。
(二)相關專業工作成果獲自治區(省、直轄市)、部級及以上表彰或獎勵的;
(三)擔任過自治區級及以上重點工程或技術複雜工程項目的經濟、技術負責人的;
(四)參與起草自治區級及以上已發布的工程技術規範或技術標準的;
(五)在公開發行的國家級刊物上獨立(含第一署名)發表過5篇以上相關專業論文,或者獨立(含第一署名)出版過相關專業專著的。
資深專家除參與評標、評審工作外,還可為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提供評價、論證、諮詢等服務;為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決策以及解決評標評審中出現的爭端、技術難題或有關糾紛等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 專家抽取管理
第九條 根據自治區交易場所分布情況設定相應的專家抽取終端,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或執行機構提供專家抽取服務工作,並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建立全面可追溯管控機制,確保專家抽取環節依法、規範、高效、保密。
第十條 納入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管理的交易項目,所用專家應當以隨機方式,從自治區專家庫中抽取確定。自治區專家庫抽取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評審需要時,在調整專家專業和地域分布後仍不滿足的,缺額專家應從國家級專家庫或其他省級以上專家庫中隨機補充確定。
對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審工作的特殊項目,可以經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由項目實施主體直接確定專家。
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核准或者直接建設管理的項目,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貸款(資金提供)方對確定專家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
第十一條 抽取專家應當在開標當日,特殊情況可在評審開始之日前24小時內,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需要在自治區內異地或者國內其他省(區、市)抽取或邀請專家的,應考慮專家抵達評標地點所需行程時間,適當延長抽取時間。專家確定後,通過統一的專家庫管理系統,以語音、信息等方式自動告知專家參加評標評審工作集合的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其他有關交易項目信息,一律保密。
專家抽取結果應在專家到達評審現場,通過身份確認後方可顯示,專家名單在評標評審結果確定之前應做到全程保密。
第十二條 專家名單確定後,發生以下情況的,抽取人應當填報原因後重新抽取:
(一)按照規定,專家需要迴避的;
(二)評標評審前發現專家信息泄露的;
(三)專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到達評審現場參加評標評審活動或擅離職守的;
(四)無法勝任評標評審任務或因健康等原因未能按時完成評標評審任務的;
(五)專家參加了該項目的前期諮詢或項目論證的;
(六)評標評審活動依法需重新組織的。
被更換的專家已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後的專家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專家抽取工作完成後,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招標人、採購人、委託人等)或其代理機構代表、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或執行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專家抽取表》上籤字確認,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監督的一併在《專家抽取表》上籤字確認。
第十四條 依法抽取產生的專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十五條 建立專家抽取終端和專家庫管理系統定期檢查制度,確保專家抽取終端和專家庫管理系統安全可靠。
第四章 專家管理
第十六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受聘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二)依據各類交易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依法對交易要約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獲取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對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不良行為處理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遇到法定迴避的情形,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二)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評審,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三)對應當否決的交易要約檔案,依法提出否決意見;
(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反映或舉報;
(五)配合對評標評審結果的異議、質疑、投訴等事項進行覆核、複審等事項的答覆;
(六)遵守評標、評審工作紀律;
(七)及時報送個人變更信息;
(八)接受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專家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已接受邀請,因故不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應當及時請假;
(二)按要求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在規定抵達時間1小時後仍未到場的,按無故缺席處理;
(三)不得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四)進入評標、評審區域前,應提交身份證明進行確認並按要求存放通訊工具(含電子設備、移動存儲設備等);
(五)不得擅離職守;
(六)不得無故拖延評標、評審時間;
(七)不得向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徵詢確定競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競爭主體的要求;
(八)不得私下接觸競爭主體,不得收受其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九)不得暗示或者誘導競爭主體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競爭主體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十)不得違法透露評標、評審過程中獲得並應當保密的各種信息;
(十一)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籤字;
(十二)不得將評標、評審過程中涉及的資料或者數據信息等帶離評標、評審區域;
(十三)不得有其他影響評標、評審秩序的行為。
前款所稱競爭主體,是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競爭的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等。
第十九條 實施主體和代理機構代表及公共資源交易執行服務機構現場見證人員應根據專家在評審活動中的表現,客觀公正地為每位專家填寫評價意見,在評審結束後,由公共資源交易執行服務機構及時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報送有關行業行政監管部門,歸入專家個人檔案,並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第二十條 各行業行政監管部門負責對入庫專家進行年度考核,並依據考核情況,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直接對入庫專家進行調整。此項工作應在每年一季度末完成。
考評內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評審紀律和職業道德情況;
(二)評審時的履職情況;
(三)專家資格複查情況;
(四)服從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管理的情況;
(五)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等相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專家所在單位應當對專家參加評審活動和繼續教育培訓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適時組織對本行業專家進行更新和補充,保證自治區專家庫滿足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需要。
第二十三條 因以下原因,專家資格應予解聘:
(一)專家本人申請不再擔任;
(二)專家本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
(三)跨行業、跨省(區、市)進行工作調動,不再適宜繼續擔任等。
第二十四條 因以下原因,專家資格應予註銷: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專家資格的;
(二)年度考核評價差或者日常履職行為出現重大疏漏的;
(三)繼續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按規定評審、存在徇私舞弊、違反紀律和有關規定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評標、評審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的,自治區各級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機構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各級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執行機構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前款所述單位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和執行機構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自治區各級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其主管單位對其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專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自治區有關行業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據情節暫停其半年或一年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權利,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清退出專家庫,並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各行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現在管理的工程項目評標、公路項目評標、水利工程評標、礦業權出讓評標、國有產權交易評標、政府採購評審、藥品器械集中採購評審等專家庫以及各盟市已經建立的評審專家庫資源,應統一整合到自治區專家庫進行統一管理,實現專家資源全區範圍內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