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的管理,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制定《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0年1月20日由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印發。《辦法》共14條,由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規範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的管理
  • 印發時間:2010年1月20日
  • 印發單位: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等三個檔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有關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地方各出版集團公司,各相關中央直屬企業:
現將《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2008-2009年度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評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與之前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下發的《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新出聯〔2008〕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8〕234號)、《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關於<成立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的通知》(新出聯〔2009〕14號)一併貫徹執行。遇有重要情況上報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各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將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所下發的檔案、簡報及時通知和下發給所屬各出版單位。
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暫行辦法

(2010年1月20日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印發)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的管理,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推薦遴選、具有參加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工作資格的專門人才。評審專家分為學術專家、出版專家和財務專家。
第三條 國家出版基金規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設立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庫。基金辦負責專家庫的建設、維護、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評審專家按照“公開推薦、擇優確定”的原則進行管理。專家本人所在出版單位有評審項目的,原則上不聘為評審。
第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必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行政職務,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十年以上,有較高學術(專業)水平,在學科(行業)具有較高的威望和影響。
(三)熟悉我國出版業及所從事專業領域法律法規,熟悉出版工作基本規程,熟悉本專業或者本行業國內外情況和發展動態。
(四)能保證參加評審工作的時間,並按要求承擔和完成評審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第六條 評審專家參與評審工作,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基金管理及相關情況享有知情權。
(二)對參與評審的事項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預。
(三)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評審專家參與評審工作,承擔以下義務:
(一)本著科學求實和認真負責的態度履行職責,在規定的時間內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二)發現存在利害關係時,應主動提出迴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被評審項目的申報單位中任職。
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參與被評審項目的創作、策劃、編輯等工作。
3.其他可能影響公平評審的情況。
(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向外界泄露與評審有關的情況。
(四)發現被評審項目的申報單位有不正當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評審專家庫中專家總人數不少於350人(學術專家不少於200人,出版專家不少於100人,財務專家不少於50人),其中中青年知名專家所占比例不低於50%,外籍專家應占有一定比例。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人員不作為專家參加評審,可作為聯絡員參加整個評選過程,掌握情況。
第九條 評審專家的推薦和遴選。
(一)基金辦根據評審工作需要適時公布評審專家的需求信息、推薦遴選的條件和時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及中國出版集團、各相關中央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和本系統評審專家的組織推薦工作。
(二)推薦包括專家自薦和工作單位推薦兩種方式。自薦專家有工作單位的,應徵得工作單位的同意。專家工作單位推薦的,應爭得專家本人的同意。
(三)自薦和被推薦的專家應填寫《入選國家出版基金專家庫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提交本人的學歷、學位、職稱、職務、學術成果、工作業績、榮譽表彰等證書、證件和證明材料(以下簡稱“申報材料”)。學術專家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領域,按照《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選擇填寫《審批表》中相應的專業。有工作單位的,工作單位應出具意見並簽章。
(四)自薦和被推薦的專家《審批表》及申報材料送主管部門。
(五)主管部門核實《審批表》填寫內容及有關證書、證件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並根據評審專家推薦遴選的條件對專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簽章後,將審核同意的《審批表》及申報材料一併報送基金辦。
(六)基金辦對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批表》及申報材料進行覆核,提出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建議名單,報基金委審定後,將合格評審專家納入專家庫。
第十條 每次評審會議開始前5天內,基金辦按規定從專家庫內隨機抽取參加本次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基金辦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可特邀部分專家參加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被抽取的評審專家確認不能參加本次評審的,基金辦繼續按規則抽取,直至滿足評審工作的需要。抽取工作結束後,基金辦向確認參加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發出邀請函。
第十二條 對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入庫專家、特邀專家分別進行信用記錄和信譽評價。對信譽良好專家給予鼓勵,對有失信行為的專家,經核實後按規定程式予以通報或建議所在單位嚴肅處理,並不予使用,清出專家庫。
第十三條 加強對基金辦工作人員和參加評審會議工作人員的管理。如發現有泄露評審秘密、替人“公關”、找專家說情等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做出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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