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繁榮發展新聞出版事業,鼓勵支持優秀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確保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科學管理、規範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
該《辦法》於2008年10月8日由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以新出聯〔2008〕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機構與職責、範圍與分類、申報與確定、撥款與支出、實施與管理、罰則、 附則8章3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
- 時間:2008年10月8日
- 目的:鼓勵支持優秀的公益性出版物出版
- 內容:8章32條
財政部通知,總則,機構與職責,範圍與分類,申報與確定,撥款與支出,實施與管理,罰則,附則,
財政部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出聯〔20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聞出版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財務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各相關中央直屬企業:
為鼓勵支持優秀的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現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8年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申報,請遵照《2008年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報指南》辦理。
新聞出版總署 財政部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繁榮發展我國新聞出版事業,鼓勵支持優秀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確保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資助項目”)科學管理、規範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出版基金由國家設立,用於鼓勵和支持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的出版。
第三條 國家出版基金主要來源是中央財政撥款,並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第四條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對象是堅持黨的出版方針、政策,對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文明進步產生重要作用的涉及古今中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學科門類和多種媒體形態的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第五條 資助項目的確定,遵循“自願申請、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立項”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於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行政職務,具有較高學術(專業)水平,在學科(行業)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響,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評審職責。
第七條 資助項目的出版物應在顯著位置標註“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字樣。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組成“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負責審定國家出版基金管理規章制度,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決定與國家出版基金管理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第九條 基金委下設“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暫設在新聞出版總署財務司),負責起草資助項目申報指南,負責建設、使用和管理出版基金專家庫,組織資助項目評審、檢查、績效考核,受理資助項目的投訴舉報,負責國家出版基金經費管理,資助項目實施和資助經費使用監管,完成基金委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所轄出版機構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上報,資助項目的質量監管、年度檢查和結項驗收,承擔基金辦委託的其他工作。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以下簡稱“中央主管部門”),各中央直屬企業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出版機構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上報,資助項目的質量監管、年度檢查和結項驗收,承擔基金辦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機構負責資助項目的具體實施,並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助經費。資助項目承擔機構法定代表人對資助項目的管理及資助經費的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範圍與分類
第十二條 國家出版基金主要用於對不能通過市場資源完全解決出版資金的優秀公益性出版物的直接成本補助。
主要資助範圍包括:
1.具有相當規模,代表現階段思想政治、文學藝術、科學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項目。
2.具有填補某一學科領域空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具有積極推動作用的出版項目。
3.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文學藝術價值,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出版項目。
4.具有很高史料價值,集學術之大成的出版項目。
5.對維護國家穩定、民族團結具有特殊意義的出版項目。
6.優秀盲文、少數民族文字出版項目。
7.優秀“三農”、未成年人讀物出版項目。
8.對推動中國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的出版項目。
9.國家委託的重點出版項目。
10.其他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第十三條 凡屬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等各種財政性基金或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範圍內的出版項目,不列入國家出版基金資助範圍。
申報與確定
第十四條 基金辦每年10月31日以前發布下一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出版機構按照申報指南申報資助項目。
第十五條 資助項目的申報條件和要求:
1.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是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正式批准的合法出版機構。
2.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管理水平和出版業績,具備完成資助項目的能力和水平。
3.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提交《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該項目出版契約(出版單位擁有該項目著作權的,可不提供出版契約,但應做出文字說明)及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暫時無法提供樣稿的出版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科學論證並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4.每個出版機構一般每年只能申報2個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並且只能承擔1個資助項目。出版機構有未結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時,一般不得申報新的資助項目。叢書或其他介質成套出版物按一個資助項目申報。
5.聯合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明確主申報機構和其他申報機構及各自承擔的主要工作內容和責任,主申報機構應當是項目的主承擔機構,各申報機構必須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6.資助項目申報機構應當從實際出發,編制科學合理的項目總預算,結合預計發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項目資助金額申請。
第十六條 地方出版機構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級出版機構向中央主管部門或中央直屬企業申報本年度資助項目,不得越級申報。
第十七條 資助項目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後,由基金委審定。具體確定的程式是:
1.初審。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規定,對出版機構資質和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審查合格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出版契約(或出版單位自有著作權說明書)和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不能提供出版物樣稿的)及《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匯總表》報送基金辦。
2.覆核。基金辦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資質及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合理性進行覆核。合格者,進入評審程式。
3.評審。專家組對進入評審程式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1)初評。基金辦按照申報項目的專業分類,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專家,分專業組成初評專家組。初評專家組對本專業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進入複評程式的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2)複評。由初評專業專家組推薦的專家代表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複評專家組。複評專家組對進入複評程式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3)終評。基金辦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出版專業專家、財務專業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終評專家組。終評專家組依據出版行業成本水平、預計發行量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根據擬資助項目排序和當年國家出版基金預算規模,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4.公示。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經基金委批准後,於每年5月31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
5.公告。公示期滿後,經基金委批准,通過媒體對當年資助項目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家委託出版項目,基金辦可按政府採購規定組織招投標,確定項目承擔機構。
撥款與支出
第十九條 資助項目公告後30日內,基金辦應當與主管單位、項目承擔機構(或聯合申報的主申報機構,下同)共同簽訂《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定書》,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逾期不簽訂協定,視為放棄項目資助。
第二十條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定書》簽訂後,基金辦應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首次撥款通知,並按照財政部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辦理撥款手續。項目承擔機構收到撥款後,應在20日內將收款回執送交基金辦和主管單位。
第二十一條 當年批准並完成的資助項目,首次撥付資助總額的90%,餘款待項目結項驗收後撥付。跨年度完成的資助項目,預留資助總額的10%,首次撥款不得高於資助總額40%,其餘款項於每年年檢合格後,依據年檢年度工作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核定年度撥款金額,並在每年4月30日前下達撥款通知並辦理撥款手續。項目結項驗收後撥付預留款。
第二十二條 資助經費應當專項用於資助項目出版物的編輯、稿酬、著作權費、校對、排印裝、複製、原輔材料及資料購置等直接成本費用支出。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協定組織項目實施,並根據國家財經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單位資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確保資助經費的使用效益。單位經費使用管理辦法送基金辦備案。
第二十四條 資助經費核算必須納入單位會計核算體系,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完整保留與資助項目有關的會計資料。出版基金全額資助項目完成後,項目經費結餘應當退回基金辦。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者,項目承擔機構須提交書面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後,報基金委審批。資助項目變更審批期間,基金辦暫停撥款。
1.變更項目承擔機構。
2.變更已批准的資助項目名稱。
3.變更資助項目的出版形式。
4.資助項目內容有重大變化。
5.資助項目延期完成。
6.終止資助項目。
7.其他需要審批的重大變更事項。
除上述需審批事項外,其他事項變更需報基金委備案。
第二十六條 跨年度資助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資助項目的年度檢查工作由主管單位負責。
1.資助項目承擔機構應當根據項目計畫實施情況及下年度實施計畫,填制《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並按規定時間報送主管單位審查。
2. 主管單位依據本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定書》,對資助項目實施和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查,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所轄(或本部門、本系統)出版機構承擔的資助項目審查意見(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等)連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年度檢查表》書面報送基金辦。
第二十七條 資助項目結項實行驗收制度。結項驗收工作由基金辦或基金辦委託主管單位負責組織。結項驗收工作程式是:
1.資助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機構向主管單位報送《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結項申請書》、資助項目成果各3份,申請結項驗收。
2.主管單位接到結項驗收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結項申請書》和項目成果各2份以及結項驗收意見函報送基金辦。
3.基金辦收到主管單位驗收意見函後10個工作日內就驗收組織形式(委託主管單位驗收或直接組織驗收)函告主管單位。
4.基金辦或主管單位組成結項驗收專家組,依據本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協定書》對資助項目成果進行檢查、評定、驗收,並出具專家組驗收報告。
5.主管單位應在所組織的驗收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專家組驗收報告、不合格項目專題報告等有關材料報送基金辦。
6.驗收合格項目經基金辦審核並報基金委批准後,由基金辦下達結項通知。
不合格項目由基金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罰則
第二十八條 基金辦每年將有重點地檢查項目經費管理使用情況,並對部分資助項目進行期中或結項審計,項目承擔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檢查及審計結論作為續撥經費、評審新報資助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機構違反本辦法及國家出版基金其他有關管理規定者,基金辦給予批評、通報、向有關部門提出追究責任人責任的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基金委批准後追回已撥經費,並取消項目承擔機構5年以下申請新資助項目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違反《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2.資助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3.有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4.與批准的資助項目內容嚴重不符的。
5.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6.嚴重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
7.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工作中有行賄行為的。
8.項目結項驗收不合格的。
9.其他違法和嚴重違規事項。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按照《國家出版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另行印發)執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績效考評按照財政部有關績效考評預算支出管理辦法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另行印發)執行,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按照《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評審管理辦法》(另行印發)執行。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按照《國家出版基金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另行印發)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基金項目申請書(略)
附屬檔案2:基金項目協定書(略)
附屬檔案3:基金項目年檢表(略)
附屬檔案4:基金項目結項表(略)
附屬檔案5:匯總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