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是2001年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1年1月22日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暫行辦法》是2001年內蒙古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
為了解決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因病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大額醫療保險在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稅務部門負責自治區本級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自治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風險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定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
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六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二的比例繳納,具體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調整,報自治區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備案。用人單位上年度...
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仍按原辦法執行。職工因工傷、生育支出的醫療費用,仍按有關規定由...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條根據國家關於離休幹部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的精神,參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本著“保證需要、方便就醫、...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醫療...
第八條具有呼和浩特市城鎮戶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以下非從業城鎮居民,可按本辦法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一)男滿60周歲及以上、女滿55周歲及以上的城鎮居民。(二)本市市區城市或旗縣鎮中、國小校就讀和托幼...
要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範圍和標準。勞動保障部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範圍、標準和醫藥費用結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
創新集中採購藥品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模式。自治區級藥械集中招標採購平台初步建成,實現了藥品招標採購、業務受理審核全流程網上辦理。持續完善醫保藥品目錄。落實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將國家談判藥品全部納入我區醫保...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為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所屬相當於正處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1.承擔自治區本級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的業務經辦的服務性工作。2.承擔自治區本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相關工作。3.開展...
管理大型醫用裝備配置;協調專項經費的安排使用與管理,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藥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建議;負責自治區本級衛生單位基本建設和全區衛生專項投資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全區衛生裝備標準和管理辦法,擬訂衛生財務管理規章...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2014年6月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逐步...
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 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 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費用結算管理意見的通知 關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結算管理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