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編制委員會批准,在自治區物價局物價檢查處的基礎上,建立了內蒙古自治區物價檢查所。2002年5月,自治區編委批准自治區物價檢查所為行政執法單位,更名為內蒙古自治區價格監督檢查局。
機構職能
2.組織實施反價格壟斷執法工作,處理價格壟斷行為,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制止低價傾銷、牟取暴利、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價格秩序。
3.對盟市價格監督檢查局的價格檢查、案件審理、基層工作等進行業務指導。
4.組織指導價格社會監督,規範商品價格、服務收費的明碼標價,指導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受理價格投訴舉報。
5.受國家價格檢查機構委託,依法查處中央駐區中直企業事業單位的價格違法行為。
6.依法受理下一級物價檢查所處理案件的行政複議,參與因本局查處的價格違法案件所提起的行政訴訟,依法處理或糾正下級物價檢查部門難以處理或處理不當的案件。
7.承辦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