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犯罪

兒童犯罪通指不滿14周歲兒童的犯罪。羅馬法規定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明辨是非,認定無犯罪能力。7歲以上14歲以下則根據其辨別能力,確定其是否承擔刑事責任。18世紀以來,歐美國家大都根據羅馬法原理確定兒童犯罪的責任年齡。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不滿14歲兒童觸犯刑律的,不認為是犯罪,因而不給予刑事處罰。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或少年管教所。

關於兒童缺乏犯罪能力的假定並不新鮮,這一觀念可以追溯至英國愛德華三世時期。但是在最近許多年間,這一觀念遇上了許多新問題,這主要是由於人們發現兒童犯罪有不斷擴大之勢,以及針對青少年的犯罪司法體系所發生的變化。
1993年的詹姆士·巴爾傑案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引起了強烈的批評,在這起震驚英倫的兒童謀殺案中,兩名10歲男童殘忍虐殺了一名只有2歲的男孩。因此1998年,對於10歲到14歲兒童的“無犯罪能力假定”曾經一度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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