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徵
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侵犯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
新聞發布會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不滿14
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即指使用欺騙,引誘等方法將兒童弄走,使之脫離家庭和監護人.
3.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收養,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喚,奴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
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
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與朋友。除上述
法定監護人外,受兒童
家長委託負責照管兒童的人,也具有監護人的身份,如果使兒童脫離具有這種身份的人的
監護,同樣是拐騙兒童脫離監護人的行為。
主體要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
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
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民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
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認定界限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矇騙、利誘手段。
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
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兩者也有相同之處,但後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
家長、
監護人、
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
拐騙兒童後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
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並罰。
條文內容
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該司法解釋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此外,以介紹婚姻為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
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司法解釋
一、拐騙兒童罪與
拐賣兒童罪要注意區分。兩者在犯罪手段上是相同的,但系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犯罪,後者歸類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其主要區別,在於
犯罪目的不同,拐騙是為了收養,拐賣則是為了獲利。如果拐騙後進行出賣,則性質就應定為拐賣。拐賣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作人質勒索錢財,則應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綁架勒索罪,最高刑也可到死刑。
二、新刑法對
本罪無大的修改,只是將“十四歲”改為“十四周歲”,“男、女”改為未成年人,用語更為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