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拐賣兒童
- 外文名:Child trafficking
- 性質:非法、惡劣
社會現狀,司法解釋,
社會現狀
2015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853件、判處刑罰1362人,與2012年審結1918件、判處刑罰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審結該類案件618件,判處刑罰1107人。
司法解釋
2015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審稿修改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後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擬一律被追刑責。
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審稿將對上述行為的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有所區別,對後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
該司法解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1、一般情形下,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常見實例釋疑
1、父母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
構成。
父母將自己的新生子女賣掉,這種行為仍然構成拐賣兒童罪。雖然他沒有使用拐騙、綁架 等手段,但他們是把子女當成商品出賣。
2、如果買婦女、兒童,不是為了賣,而是為了收養或作妻子等,構成什麼罪?
看具體情況。
(1)如果犯罪行為人不是為了金錢買賣,而是為了收養或買來是為了作妻子,則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2)如果收買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要購買,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另外還要注意幾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