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少年兒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聯合通知》在1960.04.21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少年兒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聯合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60.04.21
- 實施時間:1960.04.21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北京市公安局自1957年以來,根據中共北京市委的指示,對少年兒童違法犯罪的人不予逮捕判刑,而採取收容教養改造的辦法,經過近三年的工作實踐,效果很好。北京市少管所收容的×××名少年兒童犯罪的人,經過教育,絕大部分都能積極勞動,努力學習,遵守紀律,並且有一部分確實已經改造好了,1959年底已經解除教養×××名。天津、湖北等地,經省、市委批准,也相繼實行了收容教養的辦法,證明效果也是很好的。這是因為:(一)少年兒童年齡小,判刑多了不恰當,判刑少了時間短,不易改造過來。(二)少年兒童犯罪的人,還沒有刑法觀念,判刑與否對他們作用不大。因此,對少年兒童犯罪不判刑,而採取收容教養改造的辦法,比較主動,有利改造。
鑒於上述地方的經驗,我們意見:今後少年兒童除犯罪情節嚴重的反革命犯、兇殺、放火犯和重大的慣竊犯以及有些年齡較大,犯有強姦幼女罪,情節嚴重,民憤很大的應予判刑外,對一般少年兒童違法犯罪的人,不予逮捕判刑,採取收容教養的辦法進行改造。教養改造的期限,一般不作規定,但應當根據他們在改造過程中的好壞表現,確定解除教養或繼續進行教養。
以上意見,請各地研究執行。
司法檔案(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