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部分儲存在肝、脾、腹腔等處毛細血管和血竇中的血液,稱為儲備血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儲備血量
- 定義:小部分儲存在肝、脾、腹腔等處毛細血管和血竇中的血液
小部分儲存在肝、脾、腹腔等處毛細血管和血竇中的血液,稱為儲備血量。
小部分儲存在肝、脾、腹腔等處毛細血管和血竇中的血液,稱為儲備血量。儲備血量簡介小部分,休息時滯留在肝、脾、腹腔,流動慢、應急時可加入循環血量。基本組成血量(bloodvolume)人體內的血液總量簡稱為血量,指存在於循環...
第十二條當血站儲備的血量不足時,血站可調用各醫療機構血庫的庫存血液,各醫療機構不得拒絕,血站調用的血量應在調用後二十四小時內予以補充。第十三條血站和各醫療機構血庫應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建設,並按有關規定加強科學管理。第十四條...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血液保障應急級別並結合我市庫存血量實行三級預警:3.1 Ⅰ級為黃色預警:按日均供血量計算,紅細胞製品日供應量達2萬毫升;血型中度偏型,單型紅細胞製品日供應量達1萬毫升;庫存量連續3日處於庫存警戒線以下。3.2 ...
未完成上一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的公民用血,根據用血量由單位交納用血押金,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獻血計畫的,押金如數退還。第二十六條無工作單位的公民實行家庭成員互助用血制度,可持本人或家庭成員的獻血證明用血。本人或家庭成員符合獻血...
遇有重大國際活動或者重大賽事活動,需要儲備稀有血型血液的,應當落實應急保障機制,保障臨床用血需要。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採血、供血和臨床用血相關科學研究的支持。鼓勵醫療機構、血站、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在血液利用...
(二)按照全面規劃、定點劃片、統一管理的原則和根據轄區內醫療用血量情況,制訂規劃和年度計畫;(三)負責《供血證》的發放和管理;(四)管理和調配血源。沒有設獻血辦公室的地區,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行使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 血站應做好血液的儲備、管理工作,保障醫療用血的需求,確保供血的質量。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必須使用經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血站提供的血液,並結合臨床用血需求自行儲備適量血液,做到計畫用血。醫務人員在醫療用血時,必須...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畫,自行儲備適量血液,做到計畫用血。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輸血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遵循科學、合理用血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保證輸血安全,推行成分輸血。倡導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實行用血登記管理。獻血辦負責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登記工作,血站根據用血登記情況發放血液,醫療機構根據用血登記核准記錄領用血液,並結合醫療需求儲備一定量的血液以保證急救患者的安全用血需要。第二十八條 ...
低血容量休克:是指各種原因引起的循環容量丟失而導致的有效循環血量與心排血量減少、組織灌注不足、細胞代謝紊亂和功能受損的病理生理過程。心動過速、呼吸急促、脈壓差縮窄、尿量減少、皮膚濕冷、花斑、毛細血管充盈差、CVP低以及失代償...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自願無償獻血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建立儲備血庫。采供血機構在庫存血液不足、醫療臨床需要特殊血液時,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徵得登記者同意後,可以啟動儲備血庫。第十二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血液嚴重...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制定臨床用血應急預案,統籌血液應急檢測、儲備、供應、調配等工作,保障臨床用血需要。發生臨床用血供應緊張、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用血,或者因可預見的重大事件需要緊急備血時,應當...
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市、縣(市)用血量下達公民義務獻血的年度指令性計畫。第七條獻血單位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對職工或公民進行義務獻血教育;(二)制定本單位的獻血計畫,組織職工或公民進行獻血體格檢查和義務獻血...
醫療單位應當根據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制定用血計畫,儲備適量的血液,保證急救用血的需要。第十九條 醫療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血站所供血液進行核查。未經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不得用於醫療臨床。第二十條 為保證臨床...
(三)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本縣發生突發事件造成用血量激增,及氣候、季節等原因造成採血減少而導致的臨床供血緊張狀態。(四)工作原則 1、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血液應急保障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
(三)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舉辦各類重大活動,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造成用血量激增或采血量驟減,及氣候、季節等原因造成採血減少而導致的臨床供血緊張狀態。(四)工作原則。1.居安思危,預防為主。
用血量增長主要原因是實施全民醫保制度後,就醫病人聚增,用血量增加。需求增長,導致供需矛盾突出,亟需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全社會重視、支持、關心無償獻血工作,並通過政府或相關部門表彰,鼓勵適齡獻血人群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因此,修定...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儲備急救用血,保障急救用血需求。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采供血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階段性臨床用血緊缺時的采供血應急機制。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出現血液庫存預警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國家機關、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