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血液管理,合理開發、利用血液資源,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吉林省血液管理條例》,制定《長春市血液管理暫行規定》。凡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的采、供血單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它與血液管理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血液管理暫行規定
- 類別:地方法規
為加強血液管理,合理開發、利用血液資源,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吉林省血液管理條例》,制定《長春市血液管理暫行規定》。凡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的采、供血單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它與血液管理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為加強血液管理,合理開發、利用血液資源,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吉林省血液管理條例》,制定《長春市血液管理暫行規定》。凡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的采、供血單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它與血液管理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長春市獻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吉林省獻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
第九條吉林省血液中心設在長春市中心血站,負責全省血液業務指導工作。第三章 公民獻血 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用血量下達年度獻血計畫。各單位必須按獻血計畫做好組織落實工作,按期完成獻血任務。第十一條凡男性二十周歲...
吉林市血液管理辦法 (199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血液管理,保證醫療用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內範圍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
長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於2000年12月13日通過,經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於2002年11月28日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動員和組織公民獻血,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21、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血液管理規定》的通知 長府發〔1992〕84號 廢止理由: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12月29日施行)22、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治理整頓醫療市場的通告 長府發〔1993〕44號 廢止理由:執行國務院...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轄區內血站進行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委託輸血協會成立由衛生行政主管、血液管理、公共衛生等有關專家組成的血液...
協助局長負責社區衛生、婦幼保健、健康教育、醫療管理、血液管理、幹部保健、行業協會工作,分管局基婦處、醫政處、中醫處、保健辦、市醫學會、市衛生工作者協會、市健康教育中心。陳明強 協助局長負責長春市中心醫院工作。羅昕 協助局長負責...
(五)指導並推動開展自體輸血等血液保護及輸血新技術;(六)承擔醫療機構交辦的有關臨床用血的其他任務。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臨床用血需求設定輸血科或者血庫,並根據自身功能、任務、規模,配備與輸血工作相適應的專業...
山東省血液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12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42號)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血液管理,保證醫療用血,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