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血液管理辦法

2010年9月1日安徽省銅陵市政府為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發布的關於血液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血液管理辦法的通知
  • 檔案號:銅政〔2010〕48號
  • 發文單位:銅陵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銅陵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獻血管理,第三章 采供血管理,第四章 臨床用血管理,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六章 附 則,

銅陵市人民政府通知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銅陵市血液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血液管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血液管理是指對獻血、采供血和臨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血液管理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獻血管理

第四條 本市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自願多次獻血。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公民獻血委員會,統一規劃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公民獻血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獻血辦),負責獻血組織協調和臨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
新聞宣傳、文化廣播電視、教育、醫療衛生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普及獻血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獻血的積極性。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本市有關規定,動員組織本單位或本區域適齡健康人員參加獻血。
本市將獻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內容,通過創建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方式推動獻血公益事業。
第七條 設立獻血專項資金,資金來源為: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贈。
第八條 獻血專項資金用於發展血液事業,使用範圍為:
(一)無償獻血組織和宣傳;
(二)無償獻血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
(三)無償獻血者用血費用的報銷;
(四)其他有關血液事業發展事項。
獻血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公民獻血委員會制定。
第九條 獻血辦應按照科學、合理、公開的原則編制年度獻血計畫,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做好獻血計畫的調配工作。醫療機構應根據臨床用血情況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計畫,並向獻血辦申報。
第十條 獻血辦應根據庫存血液數量和臨床用血需要,制定臨床用血保障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在出現血液短缺或發生應急用血時,按照保障預案的規定採取分級回響措施,保障用血需要。
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它組織應根據臨床用血保障預案的規定,採取適當措施,做好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獻血組織工作。
第十一條 獻血者可直接到市中心血站或市中心血站所設的採血點登記獻血。一次獻血量為200至 400毫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6個月。鼓勵公民一次獻血400毫升;鼓勵捐獻機採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勵稀有血型者獻血。
第十二條 對無償獻血者,發給《無償獻血證》,有關單位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三條 市中心血站(以下簡稱血站)是經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負責全市血液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衛生機構。
血站應按照相關規定,規範開展無償獻血者的招募、血液的採集與製備、臨床用血供應、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和醫療機構血液儲存的質量控制等工作。
第十四條 除血站以外,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採集、提供臨床用血。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教學、科研活動使用血液及血液成份,由血站負責供給。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全市醫療資源和無償獻血工作需要,統一規劃設定採血點。
固定獻血屋建設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規劃提出設定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血站負責對採血點進行統一管理,並向社會公布採血點設定情況。
第十六條 公安、市容等部門和相關單位、個人,應對血站流動採血點設定工作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的獻血環境和便利條件,對獻血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血站必須嚴格執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血液檢測試劑,保障獻血者健康和血液質量。
第十九條 血站在採血前,必須按有關規定對獻血者進行驗證和免費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其血液。
第二十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使用有生產單位名稱和批准文號的合格的採集器具,發出的血液必須標有專用條形碼、血型、血液品種、採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機構名稱及其許可證號。
第二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

第四章 臨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個人儲血用血、家庭成員互助用血、社會援助用血相結合的臨床用血制度。
前款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公民的配偶和直系親屬。
第二十三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無償獻血者本人臨床用血時,按無償獻血量二倍免費用血;其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按無償獻血量等量免費用血。
公民無償獻血累計達1000毫升的,終身享受免費用血;公民無償獻血累計達2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也可終身享受免費用血。
第二十五條 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均不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可參加社會援助用血。援助用血的獻血者享受自願無償獻血者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無償獻血者在出現血液短缺或發生應急用血時享有優先用血權利。
公民因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造成傷病需要用血時,優先予以保證。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實行用血登記管理。獻血辦負責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登記工作,血站根據用血登記情況發放血液,醫療機構根據用血登記核准記錄領用血液,並結合醫療需求儲備一定量的血液以保證急救患者的安全用血需要。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必須嚴格執行用血登記制度。具體規定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用血原則,嚴格執行輸血技術操作規範,保證臨床用血安全。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輸血科建設,實行信息化管理,積極做好醫務人員臨床輸血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條 大力推廣成份輸血。醫療機構應當合理和綜合利用血液,提高成份血的臨床套用比例,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先進單位獎”和“無償獻血先進個人獎”,以對無償獻血事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類獎勵每五年舉行一次。
第三十二條 “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的獻血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0次和40次以上的獻血者,按照標準分別申報省級和國家有關部門授予的“無償獻血奉獻獎”銀獎和金獎。
無償獻血次數按全血每200毫升為1次,400毫升為2次;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為1次,2個治療單位為2次計算。
第三十三條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用以獎勵參加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以上的志願者,按照標準分別申報省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和國家有關部門授予的“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終身榮譽獎”。
第三十四條 “無償獻血促進獎”用於表彰和獎勵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一)為無償獻血事業捐款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捐贈與採血有關設備價值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單位;
(二)為無償獻血事業捐款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捐贈與採血有關設備價值人民幣3萬元以上的個人;
(三)長年為無償獻血事業提供公益性服務和宣傳的單位及個人;
(四)在臨床醫療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五)以其它形式為推動我市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及部門。
第三十五條 “無償獻血先進單位獎”用於表彰和獎勵在一個周期內無償獻血工作突出的單位和部門。
第三十六條 “無償獻血先進個人獎”用以獎勵在我市累計無償獻血總量達到2000毫升以上的無償獻血者。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或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
(三)冒用、借用、租用獻血證件的;
(四)血站不按規定採血,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
(五)血站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
(六)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
(七)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第三十八條 血液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挪用獻血專項資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挪用的資金如數追回,有違法所得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日印發的《銅陵市血液管理暫行辦法》(銅政〔2004〕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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