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代理成本

債務代理成本

債務代理成本是債權人為了監督和約束股東公司的運行設計或者提出種種限制而增加公司融資難度所形成的債務融資代理成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務代理成本
  • 外文名:Debt agency cost
  • 定義:債權人為了監督和約束股東對公司的運行設計或者提出種種限制而增加公司融資難度所形成的債務融資代理成本
  • 所屬領域:經濟學
構成
作為同樣理性的債權人,其當然會事先預測股東一經理決策意圖,股東一債權人衝突帶來的資產替代和投資不足的問題將顯著影響股東、債權人的利益。由於意識到資產替代行為可能存在,債權人會通過提高借款利率或者加入各種限制性條款來補償和控制其承擔的放貸風險,以保證債權人的合理利益。而債權人由於信息不對稱,對企業提出較高的借款利率或過強的約束可能使企業放棄貸款,停止投資那些盈利較高而成功機會較大的項目。這樣企業就可能損失一筆機會財富,這種機會財富損失就可歸結為債務代理成本之一——由於債務企業投資決策的影響而導致的機會財富損失。同樣的道理,由於股東拒絕投資那些對債權人有利而對自身利益影響不大的項目,進而使企業投資不足,將減少企業現行市場價值,這樣也是企業的一種機會財富損失,這也是最基本的債務代理成本之一。
原則上,通過在債務契約中加人各種限制性條款保證條款,債權人可以限制那些將導致債權價值降低的管理行為,如過度發放股利、借人新債、給高管過高的薪酬等決策行為。Paul and Emre(2009)指出在債權人利益保護相關法律既定的情形下,股利的發放會影響債權人利益。要使債權人能夠限制經理者所有對其不利行為,則這類限制性和保證條款就必須令人難以置信的詳細並且涵蓋企業大部分的經營領域,包括對項目承受風險的限制。各種成本包括與擬定這類條款有關的成本,執行和監督它們的成本以及企業獲利能力的下降(由於契約條款常常限制了經理在特定問題上採取最優決策行動而引起的)就構成了債務代理成本之二——由債權人和所有者一管理者(即企業)承擔的監督支出和約束支出。
資本結構中債務增加到某種程度後,債務的邊際成本將超過外部股權的邊際成本,這樣就會常常看到債務和外部股權兩者同時使用的現象。如果企業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或者違反其他有關破產的契約條款時,破產就發生了。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取代股東擁有對企業的所有權,而固定要求權的面值與企業市場價值之間的那個差值,即為剩餘損失則由債權人承擔。在企業進行重組的情形下,債權人所掌握的企業信息處於劣勢,談判處於不利地位,為了儘可能的減少損失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這些由於企業破產或者重組發生的支出就構成了債券代理成本之三——破產和重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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