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知識法律保護

中國政法大學 2009年博士論文《傳統知識法律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傳統知識法律保護
  • 外文名:Legal protection of traditdional knowledge
  • 導師:王傳麗指導
  • 作者:陳志誠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Legal protection of traditdional knowledge
論文作者;陳志誠著
導師;王傳麗指導
學科專業;國際法學
關鍵字;知識 法律保護

內容簡介

傳統知識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乃至全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礎,保護傳統知識,不僅在維護文化多樣性、弘揚優秀文化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在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可持續性發展方面也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1994年3月25日,中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國21世紀議程》,即已明確強調保護傳統知識的重要性。許多開發中國家認為對於傳統知識的保護,不論是國際立法抑或國內立法,不應該是考慮如何將傳統知識納入到現有智慧財產權法所保護的範圍,而是將傳統知識法律保護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分離,應當根據傳統知識所具有的特殊屬性和特徵—保有、維持和世代繁衍,建立對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體系與保護機制,並藉由通過國內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保護本國的傳統知識,並以此作為區域協定及國際公約形成的基礎。本文認為傳統知識保護的立法理由在於“傳統知識的利用”必須建立一種法律秩序,應由國家、政府或特定群體組織“實行分級管理體制”與“通過授權許可使用”的制度設計、從而達到“物盡其用”目的。就“實行分級管理體制”方面,本文提出“公共領域”與“專有領域”的劃分決定著傳統知識保護範圍的大小之主張,建議對“公共領域的傳統知識”與“專有領域的傳統知識”應在法律上作出具體界定並劃分決定其不同法律保護。此外,在“通過授權許可使用”方面,本文認為“收費協會”依據的前提是一市場力量,通過這個工具,把所有與傳統知識利益相關者集中起來,從而可以使傳統知識持有人獲取經濟、社會和文化上的收益,是最有效的保護方法與發展手段。同時,本文認為應該認明的是,傳統知識的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傳統知識本身的複雜性決定了對傳統知識的保護需要依賴綜合的手段,具體作法也是因地制宜、各有不同,可以考慮在國內立法上僅對傳統知識的保護做一些框架性、原則性的規定,給地方充分的授權。至於國際立法部分,本文主要從聯合國(UN)/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兩者間對傳統知識的保護檔的基礎上,作深入的研究與探討,透過各國際組織和國家的研究成果與實踐經驗,將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與智慧財產權保護、CBD保護相比較,全盤了解國際層面對傳統知識的保護和利用核心內容,以及切實可行的保護傳統知識的方案,形成全方位綜合的立法保護體系,對傳統知識實行真實而有效的保護,最後達成傳統知識保護、永續利用及創新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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