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商譽的法律保護

《論商譽的法律保護》是由余瀾著寫,吳漢東指導的 一篇論文。論文主要分為三部分:首先是對商譽與其載體的關係進行了再認識;其次對商譽權法律屬性的認識;最後在於適當調整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僅對智慧財產權提供附加保護的傳統功能。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goodwill
論文作者
余瀾著
導師
吳漢東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商譽 商標 權利 侵權行為 法律保護

內容簡介

論文的主要創新有三點。首先是對商譽與其載體的關係進行了再認識。作為一種社會評價,商譽的本質是信息,具有無形性,必須通過一定的載體才能表現出來。商譽最重要的載體是商標和商號。商譽與其載體在哲學上對應的是內容和形式的關係。所謂首先是對商譽與其載體的關係進行了再認識內容是指構成事物的一切要素的總和,也就是事物的各種內在矛盾以及由它們所規定的事物的特性、成分、運動過程和發展趨勢的總和。形式是把內容諸要素統一起來的結構或表現內容的方式。以這一對哲學概念為基礎,論文還對商譽載體和商譽構成要素進行了區分,後者是指商譽的各種內在矛盾,它們決定了商譽的特性、成分、運動過程和發展趨勢,如經營者的地理位置、財務狀況等。以此為基礎,筆者梳理了商譽多種多樣的載體,並對商譽價值的構成要素進行了詳盡的羅列,深化了對商譽的認識。從價值角度理解,經營者將人力、物力、財力作用於商譽的各種構成要素,通過構成要素的增值實現商譽價值的增加。載體作為商譽的形式,承載並表現商譽的價值,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商譽的價值與其載體的價值具有了同一性。商譽的價值是“源”,而載體的價值是“流”。僅僅作為形式的載體,其自身的價值是非常有限的。如商標作為形式的價值,主要是商標的設計費用和註冊成本。這一分析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角,以此檢視有關商譽載體法律制度的適用情況,筆者發現,一方面由於沒有認識到對商譽載體的侵害往往也導致商譽的損失,司法實踐中對侵權損失認識不充分,沒有完全彌補載體背後商譽的損失。另一方面尚未投入商業使用的載體沒有承載商譽,只具有形式的價值,其被侵害的損失,不包括商譽的損失。若不注意加以甄別,會誇大侵權的損失,導致對形式的過度保護。 論文的第二個創新之處在於對商譽權法律屬性的認識。得到廣泛認同的智慧財產權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商譽權與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在法律特徵方面有諸多不同,它們唯一的共性是客體的非物質性。基於這一共同的、本質的特徵,它們都被納入無形財產權範疇。在以有形財產權、無形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構建的財產權體系中,商譽權屬於經營性資信權,與以傳統智慧財產權為主的創造性成果權和經營性標記權並列,這三者構成無形財產權的整體。 論文的第三個創新點在於適當調整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僅對智慧財產權提供附加保護的傳統功能。由於制定民法典的理論準備和現實條件都不成熟,商譽權的法律地位將長期懸而未決。從可行性和現實性角度講,現階段商譽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一是在商譽與其載體關係的理論指導下,正確地、充分地發揮現有的保護商譽載體的法律制度的功能,二是適當調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功能,即擴大商譽侵權的主體範圍,增加商譽侵權的類型,使其成為商譽權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通過以上步驟,基本可以實現對商譽周密而充分的保護。但是商譽權統一的、全面的保護,仍然有賴於民法典中商譽權法律地位的明確。 論文共分6個部分,具體框架設計如下: 第1部分導言,闡述了論文的研究意義、論文框架和主要創新。 第1章研究商譽的基本範疇。商譽的基本範疇研究是建立商譽法律保護制度之理論起點。通過對會計學、經濟學中商譽概念的借鑑及對商譽法學概念的比較,揭示了商譽法學概念的內涵:所謂商譽是商品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流通和與此有直接聯繫的經濟行為中逐漸獲得的社會公眾對其生產、產品、銷售、服務等方面的積極的綜合性的社會評價,其本質是一種能夠獲得超額利潤的無形財產。論文還從商譽的主體、內容、實質、屬性、價值、商譽與主體的關係六個方面闡述了商譽的主要特點。本章還逐一辨析了商譽與名譽、商號、商標、信譽的關係,區分了商譽載體與商譽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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