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種類
基本概念
探討健身氣功的概念不能忽略一個基本前提,即2003年2月,
國家體育總局已將健身氣功確立為第97個體育運動項目。這個前提意味著有必要在體育運動的範圍內探討這一概念,即健身氣功需要體現體育運動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需要確定自己獨特的運動形式。如果從體育運動的範疇之外,從氣功角度看待健身氣功,將健身氣功作為氣功的一個類別,那么,這個前提意味著健身氣功是與體育相結合的氣功,是體育化的氣功。
“健身氣功”是“健身”和“氣功”兩個詞語結合而成的複合詞組,依據健身氣功是一個體育運動項目的前提,探討“健身氣功”概念的含義,可以分為三個步驟,即先分別探討“健身”和“氣功”兩個詞語的含義及其與體育運動的關係,再探討這一複合詞組的含義。
“健身”的含義比較清晰,這個詞語由“健”和“身”兩個單字組成。“健”與“身”的關係是古漢語中的“使動用法”關係,前者支配後者,兩個字合起來是“使身體健康”的意思。在日常生活中,這個詞語常與各種體育運動聯繫在一起,例如“
健身操”、“
健身球”等,這種聯繫有其必然性。因為“使身體健康”是一個目標,而實現這一目標,必須落實到某種具體的行為,而與此目標相關的行為首先是各種各樣的身體活動。體育運動可以說是各種身體活動的總稱,因此,健身與體育運動相關聯,不但必然而且自然。健身體現了體育運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目的,而豐富多彩的體育運動使健身的目的得以充分落實。
將體育運動說成是各種身體活動的總稱實際上還不十分全面,因為現代體育運動還包括了一些智力活動,例如棋類運動。但體育運動的主體確實是身體活動,這些身體活動的基本類別包括學校教育中的
體育課程、競技運動以及日常的身體鍛鍊、身體娛樂活動等。應注意各類身體活動之間有差別也有聯繫,分類並不是絕對的。雖然這些身體活動的基本目的都是健身,但體育課程更多地著眼於
身體機能的發展和訓練,競技運動則旨在出成績、破紀錄,目的未必全都是為了健身;相比之下,倒是日常的身體鍛鍊和身體娛樂活動與健身的目的更為貼近。這裡所說的身體鍛鍊,主要是指做廣播體操、打
太極拳等日常專門為增進健康而進行的身體活動,而身體娛樂是指滑旱冰、打保齡球等與身體活動相關的娛樂活動,不包括看電影、聽音樂等娛樂活動。可見,就健身的目的而言,身體鍛鍊比身體娛樂要為明確和直接,可以說是體育運動中以健身為目的的代表性運動形式。
“氣功”的含義不像“健身”那樣明確統一,有較多的爭議。本文篇幅有限,不可能展開討論。這裡只引用1999年出版的高校教材《中醫
氣功學》里的氣功概念。該教材是建國以來第一本、也是唯一一本在高等中醫院校通用的氣功教材,相對來說比較具有權威性。那么什麼是氣功呢?該教材的基本解釋是:氣功是調身、調息、調心合為一體身心鍛鍊技能。調身、調息、調心在氣功學裡簡稱為“三調”。這個解釋的特點是將氣功定性為“三調合一”的操作技能,認為達到三調合一的身心活動就是氣功,三調合一的狀態或境界即是
氣功修煉的基本特徵。
從操作角度看,各種體育運動的活動內容也是“三調”,例如跑步,做起跑姿勢是調身,憋一口氣是調息,聽發令的槍聲是調心,“三調”都在,但這不是氣功,只是體育運動,因為其中的“三調”是分別操作的,並沒有合為一體。氣功修煉的特點是通過“三調”的分別操作而達到三調合一。在三調合一的狀態中,形成了統一的境界。由此可見,是否達到三調合一的身心狀態是氣功與體育運動的基本區別。當然,任何區別都有相對性的一面。在氣功修煉過程中三調操作尚未達到合一之時,其身心狀態與體育運動並無本質差別,而體育運動達到極為純熟之時,三調合一狀態或可自然發生,那時體育運動與氣功修煉也並無差別。
實際上,三調,即調身、調息、調心,也就是調節肢體、呼吸和心理活動,心形意三者和諧統一,是人類能夠自主調控自身的全部操作性活動。除此之外,人對自己並不能再操作什麼。因此,人的任何自主行為都離不開“三調”,只能由“三調”所構成。有些氣功的概念僅談到“三調”,並沒有提到三調合一,這並不錯,但這樣的氣功概念難於區彆氣功與體育運動,甚至也難以區彆氣功與體力勞動。
氣功與體育運動的區別除了是否三調合一之外,它們的目的也不盡相同。體育運動的基本目的是健身,而氣功則不同。按《中醫氣功學》的解釋,氣功的基本目的是發掘人的潛能。人的潛能是指未練氣功時尚未表現出來的能力,這包括健身方面的能力,也包括其他方面的能力,例如智慧型、康復能力等等。因此,健身是氣功修煉目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甚至可能不是主要部分。
以上分別闡明了“健身”與“氣功”的含義以及它們與體育運動的關係。從以上的闡述中可以看出,國家體育總局將健身氣功列為體育運動項目,在學術上有一定依據。因為氣功與體育運動無論在基本目的方面,還是在為實現其目的而進行的運動形式方面,都有相互接近、重合的部分。在這一前提下探討健身氣功的概念,就是要弄清楚氣功與體育運動如何相互取捨,形成一個新的、歸屬與體育範疇的運動項目。
在“健身氣功”這一複合名詞中,“健身”與“氣功”兩個詞語互相限定。一方面是“健身”修飾“氣功”,將“氣功”限定為以健身為目的、有健身意義的氣功。另一方面是“氣功”規範“健身”,將健身限定為以氣功為手段的健身,這就規定了體育運動和氣功之間需相互取捨的基本原則。二者相互取捨的具體內容可分析如下:
首先,健身氣功取了體育運動的基本目的,即健身;而捨去了氣功目的中除健身之外的其他目的。因此就氣功而言,目的被縮減了,被限定於健身。其次,健身氣功取了氣功的運動形式,這意味著捨去了體育運動中三調分離的身心狀態,而向三調合一的方向邁進。因此就體育運動而言,其鍛鍊的身心狀態被改變了。在此取捨之間,健身氣功形成了具有自己特徵的運動形式,而作為一個新興的獨立體育運動項目,確定獨特的運動形式是第一位的,是其區別於其他體育運動項目的基本依據。
闡述健身氣功運動形式的特徵,可以從兩個角度。從氣功角度看,由於目的被縮減,氣功修煉的操作性活動範圍也相應地被縮減。前面已經說過,氣功修煉的操作活動是三調,即調身、調息、調心,諸多的氣功功法也因此可以分為以調身為主、調息為主、調心為主的三大類,例如
武術氣功、佛家氣功和
道家氣功。由於健身氣功的目的是健身,三調活動中最貼近於健身的是調身。因此,以調身為主的氣功功法將在健身氣功中受到青睞。從體育運動的角度看,在其包含的體育課程、競技運動、身體鍛鍊和身體娛樂等各類身體活動中,身體鍛鍊活動最能體現健身目的,例如做廣播體操、打太極拳等活動。在這裡,健身氣功在氣功和體育運動之間找到了接近和重合之處,成為了二者的結合點。
不過,以調身為主的氣功與體育運動的身體鍛鍊活動之間仍然有差別。以調身為主的氣功功法有些是以技擊為目的,動作比較激烈,有對抗性質,與健身之目的不盡相符;而作為體育運動的廣播體操和太極拳不講究達到三調合一的身心狀態,缺少氣功修煉的特徵。於是,健身氣功的運動形式在體育運動的身體鍛鍊活動和以調身為主的氣功功法之間,需要再次取捨。從健身的目的出發,健身氣功捨去了以調身為主的氣功功法中比較激烈和有對抗性質的部分,取了其中較為和緩和養頤自身的部分;而從保持氣功修煉的特色出發,健身氣功捨去了體育運動中身體鍛鍊的“三調”分離身心狀態,趨向於三調合一。據此而言,健身氣功的運動形式是比較和緩的、趨向於三調合一身心狀態的身體活動。這裡之所以說趨向於三調合一,而不言達到三調合一,是因為達到三調合一的境界需要較長時間的修煉,而健身氣功作為民眾性的體育運動項目,不宜提出過高的要求,但應該指明方向。
綜上所述,本文提出健身氣功的基本概念如下:
健身氣功是以健身為目的,以較為和緩的形體活動為基礎,身心狀態趨向於調身、調息、調心合一的體育運動項目。
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健身氣功,是以增進身心健康為目的,以自身形體活動、呼吸吐納、心理調節相結合為主要運動形式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是中華悠久文化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或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獲得體育行政部門的批准。
第六條
任何健身氣功站點或健身氣功功法名稱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語,或以個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國”、“中華”、“亞洲”、“世界”、“宇宙”以及類似字樣。
第七條
經國家體育總局審定批准的健身氣功功法,統一定名為“健身氣功·功法名稱”,並頒發證書。
第八條
申請審定批准的健身氣功功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於健身氣功範疇;
(二)功理健康科學;
(三)按照科研課題的辦法進行編創;
(四)經實踐和科研檢測,健身效果明顯。
第九條
申請審定批准健身氣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首先向當地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經省級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學者進行評審,並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後,向國家體育總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從事健身氣功活動,不得進行愚昧迷信或神化個人的宣傳,不得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不得藉機聚斂錢財。
不得舉辦“帶功報告”、“會功”、“弘法”、“貫頂”及其他類似活動。
不得銷售未經國家指定機構審查、出版的健身氣功類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二十一條
從事國家體育總局審定批准的健身氣功功法輔導和管理的人員,均可申請
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統稱“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
第二十二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
技術等級標準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
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稱號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授予;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稱號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稱號由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健身氣功)稱號由縣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授予。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或擅自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由體育行政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並由公安機關根據《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 2006年11月17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