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簡稱中國健氣協。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健身氣功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HEALTH QIGONG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4年05月20日
- 簡稱:中國健氣協
發展歷史
協會組成
協會宗旨
協會會徽
協會會歌
組織機構
協會領導
副主席:黃凌海、呂實明、邱汝、左志勇、朱國平、李麗莉、 施李明、李偉聽、高維嶺、周海濤、劉明、梅寶菊、林曉華、周慶春、劉大慶、趙光聖、張飆
協會委員
協會機構
主 任:王毅
副主任:王飛、曹月丹
技術委員會
主 任:張征
副主任:王濤、楊柏龍、石愛橋、曹科潤
對外交流委員會
主 任:高嵐傑
副主任:王建軍、丁麗玲、胡曉飛、張雲崖
科研委員會
主 任:虞定海
副主任:崔永勝、劉天君、凃人順、章文春
宣傳委員會
主 任:崔永勝
副主任:汪勇、王繼晟、徐江、康曉傑
市場開發委員會
主 任:楊春波
副主任:王毅、李森、王茂國
養生文化研究中心
主 任:常建平
副主任:黃凌海、呂實明、郭善儒
組織章程
第一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簡稱中國健氣協。英文譯名為: CHINESE HEALTH QIGONGASSOCIATION,縮寫為:CHQA。
第二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是從事健身氣功推廣、普及和研究的全國性民眾體育社會團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成員,也是體育行政部門聯繫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健身氣功協會,各行業體協、高等院校體協、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健身氣功社團組織以及熱愛健身氣功事業的人士組成。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全國健身氣功工作者和愛好者,繼承和弘揚中華悠久文化,倡導和普及民眾性健身氣功活動,為增強人民體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健身氣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關於健身氣功發展的意見與建議;
(三)舉辦國內外有關健身氣功的活動;
(四)開展健身氣功科學研究,促進學術交流;
(五)開展健身氣功培訓工作;
(六)編輯健身氣功書刊、音像製品;
(七)依法保護協會的名稱、旗幟、會徽和標誌物等的產權,並加以合理使用;
(八)承辦國家體育總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委託的有關健身氣功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健身氣功協會,各行業體協、高等院校體協、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健身氣功社團組織以及熱愛健身氣功事業的人士,經申請並經本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章程,服從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的組織領導,支持本會工作並能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自覺履行會員義務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健身氣功協會,各行業體協、高等院校體協、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健身氣功社團組織以及熱愛健身氣功事業的人士,均可向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提出入會申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常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常委會或常委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規定的資格,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健身氣功活動;
(三)獲得本會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各項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宣傳和開展健身氣功活動;
(三)按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經協會常委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未按期向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中國健身氣功協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員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會員選派的代表組成,每四年召開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秘書長等領導人選;
(三)聽取和審議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五)審批會員入會;
(六)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討論、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委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正、副主席及秘書長;
(三)審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及重要工作安排;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並通過本會的事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涉外活動、重要活動和日常工作中涉及的重要問題。
第十九條 常委會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由中國健身氣功協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條 常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實施等額選舉,有1/2以上擁有表決權的代表贊成即可當選。中國健身氣功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健身氣功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選舉中國健身氣功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為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交常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下設秘書處,常委會閉會期間在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財務交接和財務審計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中國健身氣功協會會旗、會徽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布。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和使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遇重大、急迫事項須決定,可由常委會提議,採用通訊方式表決。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秘書處或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