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氣功競賽規則2012》主要內容包括:競賽組織機構、競賽通則、評分方法與標準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健身氣功競賽規則
- 規則類型:體育競技規則
- 規則標準:非官方賽事標準
- 規則執行:競賽委員會
基本信息,第一章 競賽組織機構,第二章 競賽通則,內容,第三章 評分方法與標準,評分檔次,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競賽組織機構
第一條 競賽委員會
一、競賽委員會組成。
根據不同的競賽規模,成立競賽委員會(競賽部或競賽處),由負責大會競賽工作的若干人員組成。
二、競賽委員會職責。
(一)制定競賽規程,負責參賽隊報名和審核,編排大會秩序冊,落實場地器材,準備裁判用品,設計製作獎品。
(二)成立競賽監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選派總裁判長、副總裁判長、裁判長和裁判員,並負責業務學習及聯絡協調工作,組織召開裁判人員、領隊及教練員聯席會議。
(三)組織競賽秩序冊編排和抽籤工作,負責每日成績公告,編印總成績冊,安排實施發獎儀式。
第二條 競賽監督委員會
一、競賽監督委員會組成。
(一)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委員1名或3名。
二、競賽監督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對仲裁、裁判工作實行監督,但不干預仲裁委員會和裁判人員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改變裁判人員、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結果。
(二)主要處理與競賽業務工作無直接關係的賽風賽紀問題。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
一、仲裁委員會組成。
(一)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委員1名或3名。
二、仲裁委員會職責。
(一)受理參賽隊本隊對裁判人員履行競賽規程、規則有異議的申訴,並及時進行調查、聽證、審議和做出裁決,裁決的時限不得影響正常比賽以及名次的評定和發獎。
(二)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作出的決定方為有效。仲裁委員會成員不參加與本人所在單位有牽連問題的討論與表決。
(三)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出的決定為最終裁決,並報大會組委會備案。裁決評判是正確的,參賽隊必須堅決服從。裁決評判是錯誤的,仲裁委員會可視情況對裁判員進行教育或職權範圍內的處置,並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但不能改變評判結果。
第四條 裁判人員
一、裁判人員組成。
(一)總裁判長1名,副總裁判長1-2名。
(二)裁判長1名,A組裁判員3名,B組裁判員3名。
(三)編排記錄長1名。
(四)檢錄長1名。
二、裁判人員職責。
(一)總裁判長組織大會的全部裁判工作,檢查落實競賽前各項準備工作,保證競賽規則的執行;有權解釋競賽規則,但不能修改競賽規則;在比賽中有權調動裁判人員工作和糾正裁判人員的錯誤;審核並宣布比賽成績,負責大會的裁判工作總結。
(二)副總裁判長協助總裁判長工作,在總裁判長缺席時代行總裁判長職責。
(三)裁判長負責裁判人員的業務學習,具體組織裁判工作;比賽中執行因個人原因造成功法重做的扣分;演示的整套動作時長同背景音樂時長不吻合的扣分;集體項目參賽隊員多人或缺人的扣分;著裝不符合指定式樣的扣分;對裁判人員的錯誤,可向總裁判長提出處理建議。
(四)裁判員在裁判長的領導下工作;嚴格執行競賽規則,獨立進行評分,並做好詳細記錄;A組裁判員負責參賽隊員動作規格評分;B組裁判員負責參賽隊員演示水平評分。
(五)編排記錄長負責審查報名表及相關材料,編排競賽秩序冊,準備競賽表格,審核競賽成績及競賽名次排列,編排競賽成績冊等。
(六)檢錄長按照比賽順序及時進行檢錄;檢查上場參賽隊員服裝,核對號碼;引導參賽隊員入場,向裁判長報送參賽隊員檢錄表。
第五條 輔助工作人員
一、輔助工作人員組成。
(一)編排記錄員2名。
(二)檢錄員2名。
(三)計分員2名。
(四)計時員1名。
(五)宣告員1名。
(六)放音員1名。
(七)攝像員2名。
二、輔助工作人員職責。
(一)編排記錄員完成編排紀錄長分配的工作。
(二)檢錄員完成檢錄長分配的工作。
(三)計分員負責記錄評分結果並計算比賽成績。
(四)計時員負責卡計競賽演示時長。
(五)宣告員負責比賽現場的解說工作,介紹項目知識和競賽的有關情況,宣告比賽成績。
(六)放音員負責背景音樂的準備及比賽現場音樂的播放。
(七)攝像員負責比賽實況的攝像,為競賽監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提供和播放相關錄像,向競賽委員會提繳全部比賽錄像帶。
第二章 競賽通則
第六條 競賽類別
一、個人賽。
二、集體賽。
三、團體賽。
第七條 競賽項目
一、國家體育總局編創的健身氣功。
(一)健身氣功·易筋經。
(二)健身氣功·五禽戲。
(三)健身氣功·六字訣。
(四)健身氣功·八段錦。
二、四種健身氣功每套功法為一個比賽項目。
第八條 背景音樂
以不帶口令詞的原配樂曲為演示四種健身氣功相應的背景音樂。
第九條 參賽服裝
裁判人員、參賽隊員應著大會指定的服裝,並佩戴相應的標誌。
第十條 比賽順序
在競賽委員會和總裁判長的組織下,由編排記錄組實施抽籤,決定參賽隊(隊員)的比賽順序。
第十一條 賽前檢錄
參賽隊員在賽前3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報到,參加第一次檢錄,賽前10分鐘進行第二次檢錄,未能按時參加檢錄或上場比賽按棄權處理。
第十二條 參賽禮儀
參賽隊員聽到上場點名和完成比賽項目後,應向裁判長施禮。
第十三條 示分辦法
個人賽和集體賽的比賽成績施行公開示分。
第十四條 名次確定
一、個人單項或集體單項名次。
(一)按比賽成績由高到低排列名次。
(二)比賽成績得分相等時演示水平得分高者列前;如仍相等以動作規格得分高者列前;如仍相等以動作規格分平均值計算前的最高分高者列前;如仍相等名次並列。
二、團體名次。
(一)按比賽成績由高到低排列名次。
(二)團體總分相等時以集體項目總分高者列前,如仍相等以單項賽名次高者列前,如仍相等名次並列。
第十五條 申訴規定
一、申訴的主體為各參賽代表隊,不受理參賽隊員個人的申訴。
二、申述的內容為參賽隊本隊對裁判評判的異議,一次申訴僅限一項內容。
三、在參加一個項目的本隊(隊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員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同時交付申訴費200元,否則不予受理。如申訴被裁決正確,退回申訴費;如申訴被裁決不正確,將申訴費獎勵優秀裁判員。
內容
第三章 評分方法與標準
第十六條 評分方法
一、每個比賽項目滿分為10分,其中動作規格分值為5分,演示水平分值為5分。
二、採取裁判長、A組裁判員扣分制和B組裁判員給分制相結合的評分方法。
第十七條 評分標準
一、動作規格扣分累計不超過4分(含4分),A組裁判員根據下列錯誤類型每出現一次扣0.1分;同一錯誤在同一動作中出現多次,同一動作出現多種錯誤或多人次在同一動作中出現錯誤,累計扣分最高為0.4分。
(一)動作類:動作不符合功法規格標準,不規範的口型和
發音。
(二)平衡類:不屬規範動作內的肢體移動、晃動。
(三)呼吸類:明顯的氣喘或憋氣。
(四)神態類:意念不集中的分神、走神。
(五)其他類:遺忘動作,動作與背景音樂不合拍。
二、演示水平分值為3個檔次,每個檔次分為3級,共分9個分數段。給分的方法是先確定給分的檔次再確定給分的級別,爾後在對應的分數段中以0.05為單位的倍數給分(小數點後第二位數或者是0或者是5)。
評分檔次
檔 次 | 級 別 | 分 數 |
優秀 | 1級 | 5.00至4.80 |
2級 | 4.75至4.50 | |
3級 | 4.45至4.10 | |
良好 | 1級 | 4.00至3.80 |
2級 | 3.75至3.50 | |
3級 | 3.45至3.10 | |
一般 | 1級 | 3.00至2.80 |
2級 | 2.75至2.50 | |
3級 | 2.45至2.10 |
(二)評判標準。
凡動作規範、呼吸順暢、意念集中、演示神韻與項目規格標準及特點融合、動作和隊形整齊、動作與背景音樂和諧一致者,視為優秀。
凡動作較規範、呼吸較順暢、意念較集中、演示神韻與項目規格標準及特點較融合、動作和隊形較整齊、動作與背景音樂配合較一致者,視為良好。
凡動作不規範、呼吸不順暢、意念不集中、演示神韻與項目規格標準及特點不融合、動作和隊形不整齊、動作與背景音樂配合不一致者,視為一般。
三、裁判長扣分。
(一)比賽中因參賽隊員個人因素造成的重做扣1分。
(二)參賽隊員演示結束時間每提前或滯後3秒扣0.1分,累計扣分不超過0.3分。
(三)集體賽每多或缺1名參賽隊員扣0.5分。
(四)著裝不符合指定的式樣扣0.1—0.3分。
第十八條 得分計算
一、動作規格的平均分和演示水平的平均分以及參賽隊(隊員)的最後得分分別計算到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小數點後第三位數不做4舍5入。
二、A組3名裁判員評分的平均值為參賽隊(隊員)動作規格得分。
三、B組3名裁判員評分的平均值為參賽隊(隊員)演示水平得分。
四、參賽隊(隊員)動作規格得分與演示水平得分之和減去裁判長扣分為其最後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