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登記

停業登記

停業登記是實行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在停業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是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延長停業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停業登記
  • 收費標準:免費
政策依據,報送資料,辦理流程,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4〕298號)

報送資料

(1)《停業復業報告書》2份。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2)稅務登記證件。
政策依據:
同上。
(3)《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政策依據:
同上。

辦理流程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2)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驗舊發票並收存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用簿》及未使用完的發票。
政策依據:
同上。
(3)錄入停業登記內容,發放《稅務事項通知書》。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4)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式處理。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升級規範】
(1)提供網際網路停業登記預申請服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4〕298號)
(2)提供免填單服務。
(3)提供同城通辦服務。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1.3.2—011 復業登記
【業務描述】
辦理停業登記的納稅人,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Ø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Ø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4〕298號)
【報送資料】
《停業復業報告書》2份。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
【基本流程】
停業登記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
(2)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停、復業報告書》,在征管信息系統中進行復業處理,發現納稅人存在未按規定辦理停、復業登記等違法違章行為的,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式處理。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3)返還收存的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用簿》及發票。
【升級規範】
(1)提供網際網路復業登記預申請服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意見》(稅總發〔2014〕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4〕298號)
(2)提供免填單服務。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3)提供同城通辦服務。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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