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縣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操作細則

為保障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順利實施,根據《修水縣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一、關於獎勵對象
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是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1個子女期間,只生育1個子女,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
獎勵對象以個人為單位,是指根據夫妻各自年齡、戶籍等情況,一方符合條件一方享受獎勵,雙方符合條件雙方均可享受獎勵。
(一)本縣城鎮居民且未在外縣(市、區)享受過同類獎勵的人員。
1.本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在職職工及尚未移交社區的離退休人員,只要未在外縣(市、區)享受過同類獎勵的,均納入我縣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範圍。
2.具有本縣戶籍的其他城鎮居民。指戶口登記地址在本縣行政區內、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無業居民。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離退休後已移交社區的人員。
(3)國有參股企業、國有股權退出企業、關閉破產企業、因國有企業改制而與企業脫離關係的人員。
(4)戶口遷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領取養老金的以上三類人員。
夫妻一方是城鎮居民、另一方是農村居民的,僅城鎮居民一方可申請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原享受農村獎勵扶助待遇的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轉為城鎮居民後,從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轉為申請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二)沒有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生育且為獨生子女父母的人員。指夫妻符合國家和我省計畫生育政策的規定,合法生育或收養過一個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養過一個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個子女的。
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不享受獎勵。
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按再婚前後生育、收養的子女數合併計算確認是否符合獎勵條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獎勵條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也可納入獎勵。
由於婚姻變動形成單親家庭的,只計算其本人子女數。
(三)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年齡的確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出生日期為準。如有異議,以組織人事部門核准的出生日期為準。
屬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在享受當年的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即可在該年申請獎勵。
對2016年1月1日後生育1個子女的夫妻不納入獎勵範圍。對2016年1月1日以後子女死亡形成的獨生子女夫妻不納入獎勵範圍。
二、關於獎勵標準及獎勵情形
從2016年1月1日起,屬於獎勵對象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直至亡故,獎勵金建立動態調整機制;2016年1月1日之後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補足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補發獎勵。
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不納入收入統計範疇,不影響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獨生子女家庭依法應享受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應當享受的獎勵扶助待遇。
對於達到享受條件未及時申報的對象,獎勵金從申報的當年開始發放,以前的不再補發。
三、關於獎勵資金來源與發放
獎勵金以個人為單位,從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當月開始計發,每年發放一次,12月31日前發放到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戶口遷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領取退休金或養老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其所在單位在年初單位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並由單位發放。具體發放程式為:各單位將符合條件的對象材料整理後向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申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各單位的申報對象生成名單和獎勵金預算增加表交縣財政局審批,縣財政局審批後形成檔案發至各單位,作為資金預算的材料,各單位根據表中的對象和金額於每年的12月31日前將獎勵金髮至個人賬戶。
(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在職職工及尚未移交社區的離退休人員(含戶口遷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領取養老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所在單位籌資並由單位發放。具體發放辦法為:各單位將符合條件的對象整理材料後向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申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各單位的申報對象生成明細表交縣財政局審批,財政局審批後形成檔案,作為各單位的發放依據,各單位根據表中的名單和金額於每年的12月31日前將獎勵金髮至個人賬戶。
(三)其他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縣財政納入年度預算,予以專項安排。縣財政局根據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提供的獎勵人數、資金需求申請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核撥資金。具體發放程式為:各鄉鎮將符合條件的對象整理材料後向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申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各鄉鎮的申報對象生成名單和獎勵金預算增加表交縣財政局審批,審批後由縣財政局於每年的12月31日前將獎勵金髮至個人賬戶。
四、關於獎勵對象確認程式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在職職工及尚未移交社區的離退休人員獎勵對象確認程式。
1.本人申請。可在符合獎勵年齡的當年1月至3月期間,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婚姻關係證明(結婚證或離婚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本人一寸免冠近照2張,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寫《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兩份,見附表)和《個人誠信承諾書》(一式兩份,見附表)。
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遺失或未及時辦證的,由本人作出承諾後申請。
申請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經死亡,可以由代辦人以申請人名義代為申請並領取獎勵金。
2.單位核實確認。申請人所在單位依照獎勵對象條件對申請人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核實後擬獎勵對象名單應按《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名單公示》格式(以下簡稱《公示》,見附表)在本單位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為本單位獎勵對象,由單位負責人在《申請表》上籤署具體意見並簽名,加蓋公章,建立獎勵對象個人檔案。
3.縣級備案。申請人所在單位於次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的《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名冊》(見附表)和《申請表》電子版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存檔。
(二)其他城鎮居民獎勵對象確認程式。
1.本人申請。可在符合獎勵年齡的當年1月至3月期間,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婚姻關係證明(結婚證或離婚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等相關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2張,向負責資格確認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見附表)和《個人誠信承諾書》(一式兩份,見附表)。
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遺失或未及時辦證的,由本人作出承諾後申請。
申請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經死亡的,可以由代辦人以申請人名義代為申請並領取獎勵金。
如申請人為外省遷入本省的城鎮居民,須提供原戶籍地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出具的從未享受同類型獎勵的證明和獨生子女父母情況證明。
2.社區居委會核實公示。社區居委會應對申請人情況逐項核實,提出擬上報獎勵對象名單,並將《公示》在社區居委會公務欄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在《申請表》上籤署具體意見並簽名,加蓋公章,於當年4月30日前將擬獎勵對象名冊和《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進行初核。核實未通過的,要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退還相關申報材料。
3.鄉鎮初核上報。由鄉鎮組成核實組,對社區居委會上報的資料進行初審、核實,並由負責人在《申請表》簽署具體意見並簽名,加蓋公章,於當年5月31日前將初核通過的對象名冊及相關材料複印件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確認。初核未通過的,要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
4.縣級確認。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鄉鎮上報的擬獎勵對象情況進行確認,並在《申請表》上籤署具體意見,以檔案形式將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冊批覆到鄉鎮,於當年6月30日前向縣財政局按規定申請相關資金。未通過確認的,要向鄉鎮說明原因。
五、關於獎勵對象的年審
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實行年審制度。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在職職工及尚未移交社區的離退休人員確認的獎勵對象,由單位負責年審,於每年的3月31日前將《  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年審名冊》和《  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人員退出名冊》(電子版)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並錄入修水縣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管理系統。
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確認的獎勵對象,由社區居委會、鄉鎮逐級負責年審,由鄉鎮於每年的3月31日前將《  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年審名冊》和《  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退出名冊》(電子版)報縣衛生健康委員會,並錄入修水縣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管理系統。
(二)關於獎勵對象的退出。
享受獎勵後因下列情況發生,獎勵對象應退出:
1.增加子女(包括生育、收養導致子女增加);
2.死亡;
3.發生其他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情形。
(三)關於獎勵金的停發和收回。
獎勵對象退出的,從退出的下月停發獎勵金;發現之前有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子女的,停發獎勵金並由對象確認單位追回已經發放的獎勵金。
六、組織實施
各鄉鎮、各部門和單位要把落實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作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髮放和社會管理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以及安全的資金髮放方式和渠道,確保獎勵政策執行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專項資金安全,確保獎勵金落實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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