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暫行辦法

《徐州市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暫行辦法》在2005.05.13由徐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5.13
  • 實施時間:2005.07.01
經2005年5月1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穩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計畫生育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自願放棄生育二孩,終身生育一個孩子,依法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落實了長效避孕措施的農業人口夫妻及其獨生子女。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人口是指戶籍屬本市農業戶口並登記在村(居)民委員會,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計畫生育困難家庭是指農村獨生子女或其父母,因病或因意外導致六級以上傷殘、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計畫生育家庭。
計畫生育困難家庭由民政、人口計生部門共同確定。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建立不低於50萬元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公益金,用於救助計畫生育困難家庭。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人每月領取不低於50元的計畫生育獎勵扶助金,直至死亡為止:
(一)年滿60周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死亡後未再生育的;
(三)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第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人每年各領取不低於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按照上述標準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由鎮級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符合規定經批准再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領取《再生育一個孩子生育證》後自願不再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2000元,並為夫妻雙方各辦理一份保費為2000元的農村養老保險。
第八條 獨生子女因病或因意外導致傷殘,經有權部門鑑定為五、六級傷殘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3000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5000元。
第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有一方發生意外傷殘,經有權部門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子女未滿18周歲的,每年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補助1000元至其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第十條 獨生子女意外死亡或經有權部門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其父母已失去生育能力且未收養子女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為獨生子女父母雙方各辦理一份農村養老保險,保費總金額為1萬元。
第十一條 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計畫生育困難家庭每年領取不低於200元的補助,補助經費從人口和計畫生育公益金中支付。
第十二條 年滿60周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或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死亡後未再生育的,每人每年10元的大病統籌資金由市財政負擔。
第十三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其檢查費、住院費給予不低於20%的優惠。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計畫生育困難家庭,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醫藥費用總額在年內達到1000元以上的,從醫療救助基金中按醫藥費總額的5%給予救助。醫療救助不影響該家庭應享受的合作醫療補償。
第十四條 計畫生育困難家庭獨生子女的計畫免疫保健保償費優惠10%。
第十五條 縣(市)、區及鎮級計畫生育服務機構為獨生子女父母提供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免收檢查費。
第十六條 獨生子女家庭符合低保條件的,應當優先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且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家庭,其低保標準提高20%。
第十七條 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獨生子女家庭,其獨生子女免交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所免經費由財政給予補助。
獨生子女在報考本縣(市)、區高中、職業高中和職業中專時,中考成績可以加10分投檔。
第十八條 同等條件下,人事、勞動部門應當優先推薦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就業職業培訓和勞務輸出,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就業管理機構應當免收門票費、求職登記費及有關服務費,並按規定減免就業培訓費。
第十九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申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只收取工本費。
計畫生育困難家庭從事個體工商活動的,免收管理費。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家庭初裝有線電視,初裝費優惠50%。
獨生子女家庭安裝電話,工料費優惠50%;初裝寬頻,寬頻接入費優惠50%。
第二十一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參觀遊覽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景點,門票優惠50%。
第二十二條 獨生子女及其父母辦理駕駛人證照以及機動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年檢,減收5%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獨生子女家庭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勞動報酬以及醫療費用的訴訟案件,按照有關規定緩交或者減免案件訴訟費。
第二十四條 科技部門、農林部門應當優先為計畫生育困難家庭提供科技服務。
第二十五條 農機部門在搶種搶收期間,應當優先調配農機具,幫助獨生子女家庭搶收、搶種農作物。
第二十六條 信用社在實施小額信貸扶貧項目時,應當優先安排獨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七條 獨生子女自願報名應徵入伍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批准。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者終止享受待遇:
(一)又生育、抱養、收養子女,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二)戶口遷到外市的;
(三)其他不符合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 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計畫生育政務公開的範圍,在鎮、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委會、居委會、社區公示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徐州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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