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獨生子女父母,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對具有本省戶籍的獨生子女父母,按照本辦法給予獎勵扶助。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獎勵扶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獎勵扶助標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工作。
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在獨生子女年滿18周歲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領取不少於5元的獎勵費。
第六條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單位職工的,自退休後每人每月領取不少於100元的獎勵扶助。
第七條 無用人單位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參照國家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第八條 本省其他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扶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扶助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統籌負責,由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確定的金融機構統一代理髮放到獨生子女父母本人。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政策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提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標準。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本辦法規定之外,給予獨生子女父母其他獎勵扶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內容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標準、發放辦法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2022年7月,山東省修訂的《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要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的標準以及發放辦法,由山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二、起草依據
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省委、省政府印發的《最佳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等檔案和法律法規規定,在深入調研、充分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起草了該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12條,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對象範圍。對2016年1月1日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具有本省戶籍的獨生子女父母,按照該辦法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二是明確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有關工作。
三是明確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年老獎勵扶助標準,由衛生健康和財政部門確定的金融機構統一代理髮放到獨生子女父母本人。
四是明確經費來源。辦法明確獎勵扶助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統籌負責,不再由企業單位承擔。
五是明確相關法律責任。辦法明確了未按照規定組織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或者濫用職權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是明確動態調整機制。辦法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獎勵扶助標準,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本辦法規定之外,給予獨生子女父母其他獎勵扶助。
七是明確施行時間。該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