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細則

《攀枝花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細則》於2005年5月8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細則
  • 類別:規章
  • 發布機關: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獎勵實行計畫生育的夫妻,維護公民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四川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戶籍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並依法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四川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和優待。
第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按下列途徑發放: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勵金按有關規定開支;
(二)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的獎勵金在經營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一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另一方無用工單位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額發給;
(四)以上三種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在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由省、市、縣(區)政府撥款、社會撫養費、社會捐助等組成。政府撥款部分按照各縣(區)上年度父母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獨生子女人數,除省級財政部門每年按人均不低於5元撥付的外,市級財政部門每年按照人均元15元的標準安排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不足部分由縣(區)財政部門補足。
市、縣(區)財政部門撥付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不得沖抵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計畫生育事業經費投入目標額度。
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經費財政專戶。省、市兩級的補助資金根據縣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核准編制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名冊,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實際核准的獎勵對象人數,按每人每年20元標準從市級專戶中撥付給縣(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經費財政專戶。各縣(區)當年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全額用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經費,剩餘部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
第六條 縣(區)財政部門應根據縣(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核准的應獎勵對象和金額,在每年第一季度安排專項資金,保證應落實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足額兌付。在第二季度內,根據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名冊,一次性將獎勵經費撥付給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收到撥款後應於30日內以現金形式足額發給應獎勵對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強制購買保險等。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由獨生子女父母或其委託人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簽字領取。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每年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時,應將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總額、應獎勵對象名單、實際發放獎勵金人員名單和金額等情況在村(居)務公開欄中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符合條件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有權舉報。有關部門應認真核查,情況屬實的,應責令改正。
第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標準按照《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結合當地或者單位的經濟條件,每年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總和為60元至120元,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子女18周歲止。
第十條 財政、監察、審計、計畫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的監督、檢查,確保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專款專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剋扣、挪用、貪污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違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一)不按時足額劃撥人口與計畫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的;
(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不按時足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
(三)計畫生育工作機構人員徇私舞弊,虛報、冒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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