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退出機制

保險市場退出機制

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就是指保險企業在市場退出的過程中,規定和制約各市場主體行為的一整套準則制度和規範體系。它應包括保險企業市場退出的標準、原則、方式、法律法規、風險預警體系、財產分配製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險保障機制等內容。其中,法律法規和保險保障機制是保險市場退出最重要的兩個組成部分,健全的法律法規則可以使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在具體執行中有法可依、有規可循,而完善的保險保障機制則會最大程度地保證保單持有人的利益,避免保險消費者因公司退市而遭受經濟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市場退出機制
  • 類型:經濟術語
存在問題,必要性,完善對策,

存在問題

1.缺乏健全系統的保險市場退出法律法規
一套完善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應該包括退出的標準、原則、方式、風險預警、操作流程、救助制度、賠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保障機制等一系列制度體系。而這些內容必須依靠一部健全系統的法律檔案來做出明確規定,否則將缺乏制度的權威性。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處理保險市場退出問題的法律法規,雖然《保險法》《破產法》《公司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幾部律法中也提到了保險市場退出的問題,但是內容抽象、規定泛泛,根本無法運用到具體的實務操作之中。況且,《破產法》和《公司法》是針對一般性企業制定的通用律法,而保險公司的特殊性決定了在適用這兩部法律的過程中必然存在條款規定上的出入。《保險法》中雖對解散、破產和撤銷這三種保險市場退出方式做了相關規定,但僅是一些原則上的行政釋義,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在實際的保險市場退出操作中必然會產生諸多問題和矛盾之處。
2.風險預警系統有待進一步的開發和完善
作為保險市場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風險預警系統在防範化解保險公司內在風險、有效降低市場退出成本方面的作用功不可沒。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國保險業仍舊處於市場的初級階段,各方面的制度體系都有待健全和完善,同樣,風險預警系統也存在諸多缺陷。
第一,償付能力監管的配套制度建設落後。償付能力體系的建設不能僅僅依靠保監會的監督和法律法規的約束,它還需要各種配套制度來加以保障。但這些配套體制的建設目前還比較落後。首先,保險公司的信息化水平和數據統計技術相對薄弱。償付能力的監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保險機構所提供的公司經營信息、風險狀況以及財務數據。在這些大量的信息數據的基礎之上,保監會才能進行精算分析、跟蹤調查和風險預警。然而,我國保險業整體的信息化水平相對較低,數據統計技術也相對落後,對償付能力監管工作的開展造成很大的阻力。其次,保險精算制度發展較慢。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在本質上就是對公司的風險狀況進行監管,而精算則是對風險狀況進行準確評估的保證。運用一套完善的精算制度來測量和核算保險公司的各種數據,可以真實全面地反映出該公司目前的運營狀況和內部風險的大小。但是,我國的保險精算制度不僅起步較晚,而且發展緩慢,無法與償付能力的風險評估要求想匹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保險公司風險預警的準確性。
第二,風險預警指標單一,系統模型有待進一步開發。我國保險業的風險預警指標主要就是依據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以償付能力是否充足來作為公司是否面臨破產風險的唯一依據。但是,隨著保險行業的發展以及風險傳導機制的不斷變化,單一的預警指標根本無法做到真正的風險監測和預警。這也是制約風險預警及時性和準確性的最大障礙。
3.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存在諸多不健全之處
作為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最後一道安全螢幕障,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是防範保單持有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堅實後盾,是避免社會動盪和信心恐慌的有效保證,同時也是保險市場退出機制的最重要環節。我國雖然於 2004 年頒布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並於 2008 年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但是我們可以看出,該制度仍有許多不完美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容易造成保險公司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目前,我國對各家保險公司徵收保險保障基金時採取的是固定費率制,即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障基金數額與自身經營風險脫鉤,僅僅按照不同險種保費收入固定比率上繳,這種徵收方式雖然直接明了、操作方便,但卻是導致保險公司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根本原因。因為實力強、信譽高的保險公司退出市場的幾率非常低,相反規模小、信譽低的保險公司的破產風險卻相對較高,而固定費率制的徵收方式卻是對各家保險公司一視同仁,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便由此產生。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不願繳納保障基金,而那些抗風險能力差的保險機構卻樂意為之,積極回響,甚至忽略公司的穩健發展,在經營中傾向高風險的投資組合,以期獲得高額的利潤收入。這種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會對保險行業的市場結構產生惡劣的影響,嚴重威脅到市場的平穩有序運行,加大公司的破產幾率,增加了整個保險行業的經營風險
第二,保險保障基金的組織結構和運營管理存在缺陷。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是由國家機關和有關部委分別推薦的,這些成員往往身兼數職,在處理保障基金公司相關事務時則會力不從心,無法專注於公司的運營發展。而我國的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屬於國有機構,其管理團隊全部從屬於國家各個權利機關,政治色彩比較濃厚,缺乏靈活性和創新性,這樣的組織結構對市場的適應性較差,也無法深入基層了解消費者的真正利益訴求。
第三,對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缺乏具體詳細的規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中雖然對保障基金的使用做了概括性的規定和解釋,但仍舊不夠具體,對於一些細節和範圍界定也比較模糊。例如,在第十六條中對保障基金的使用條件做出規定時使用了“重大風險”這一抽象概念,卻沒有對“重大風險”的標準做出明確釋義,這無疑會留下許多爭議的空間。另外,《辦法》中雖規定了五種保障基金的籌資渠道,但對於保障基金耗盡後的再融資卻未作說明,這也為日後保險行業發生連續破產危機埋下了重大隱患。

必要性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機構,這種經營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其面臨的風險遠遠大於其他行業,況且它本身同樣存在著來自社會、經濟、政治等其它方面的風險,因此,保險企業即使是在最有效的監管之下也難免存在著因經營不善而退出市場的危機。保險企業的市場退出會引起巨大的連鎖反應,對社會和經濟都將造成極其嚴重的影響和傷害,因此,我們有必要未雨綢繆,儘早地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這對保險業、金融業甚至整個國家經濟都具有重要且深遠的意義。
1.是我國保險行業的自身發展需要
一個行業的長遠發展離不開健全成熟的行業體制和規則。在過去的幾十年中,我國的保險行業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而不斷發展,已經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點的制度體系。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這個制度體系中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保險市場退出機制缺位就是其中最大的一個缺陷。沒有市場退出機制,就沒有對保險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的約束力,就沒有促進保險機構規避風險謹慎經營的推動力,更沒有對問題嚴重的保險企業平穩妥善退出保險市場的執行力。保險市場退出機制的缺位使得保險行業只進不出的局面持續擴大,這必然會影響到保險市場的有序運行,影響到整個保險行業的穩定性,對保險行業的規範運營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系統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不僅是我國保險行業的自身需要,從長遠來看,也是保險行業穩健發展的必然選擇。
2.可以促進我國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一套完善成熟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對我國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可以幫助經營不善的問題企業以最小的成本和最合理的方式穩妥地退出市場,並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其對社會和經濟的負面影響,這不僅節約了保險市場的運營成本,最佳化了保險市場的資源配置,而且減少了消費者的利益損失,避免了保險市場因保險機構退出而引發的市場混亂。因此,建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可以通過提高保險市場的運行效率來促進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其次,建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可以促使保險企業清醒地認識到中國的保險公司退出市場不再是“紙上談兵”,從而專注公司經營發展,積極提高客戶的滿意度,努力增強自身的競爭力,以避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輸給對手,最終在市場退出體制的作用下走向因經營失敗而退出市場的命運。可見,建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也可以通過促進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來推動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最後,完善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可以使出現嚴重問題的保險企業儘快地退出保險市場,只餘下信譽好、風險低、償付能力充足的優質企業。這不僅可以使保險市場有限的資源得到最合理有效的分配,還可以進一步提高整個保險行業的綜合實力。在這一點上,我們可以看出建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還可以通過最佳化市場的運行環境來推進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3.可以防範和化解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保險市場退出機制中的風險預警系統可以有效地監測到各個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從而在風險進一步惡化之前發出警報,督促出現問題的保險公司儘快整改,將風險標準降低至安全警界水平之內。另外,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對於保險公司所具有的警示和震懾作用不容忽視。它可以增加保險企業的憂患意識,促進公司加強自身建設,專注優質產品開發,健全企業規章制度,完善經營管理策略,並時刻保持充足的償付能力。因此,建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對防範和化解公司經營風險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完善對策

1.健全完善保險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
應考慮儘快制定《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法》及相關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打破目前在該問題上法律原則性、粗線條、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保險市場退出機制是一個綜合體系,它應包括退出標準、退出方式、操作規程、保障機制等組成要素,我國現有的僅僅是對退出機制和保障機制的一些籠統規定,實際操作領域的法律法規是缺位的。
由於缺乏對經營不善保險企業的進行救助的詳細程式,往往造成不能及時地給予還有機會挽回的問題企業以有效的指導和幫助,從而有效避免其破產所帶來的巨大負面影響。所以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相應內容。
2.明確保險企業的破產管理人
保險破產管理人的選擇任命,各國不盡相同,如日本和英國法律規定破產管理人由法院任命,同時負責組建破產人管理組織;美國則由監管當局直接任命破產管理人進行破產清算,以保證保險市場退出的高效率。由保險監管部門參與保險企業的破產事宜有利於監管部門了解企業情況,但同時如引進專業第三方部門可進一步增強此項的專業化、社會化、公開化,即通過公正的資產評估定價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
3.建立科學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
中國保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曾聯合發布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了保險保障基金的性質,對保險保障基金管理體制、繳納基數、繳納範圍和比例以及投資渠道等多個方面進行修訂和完善。
相較市場,目前我國的保險保障基金的運作模式還需改革創新,監管部門應從制定規則、批准設立、實施監督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若要保險保障基金擔負起“最後安全網”的責任,其基金來源還不宜單單依靠商業保險企業繳納的費用及其資金運用的獲利,還需國家財政的額外適當補助,這樣可以將保險企業的風險變成企業與社會共擔,從而更好地發揮保障作用。
4.加強對保險企業的全面風險監管
借鑑國外經驗,逐步建立適合我國保險企業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對存在風險或危機的保險公司加強日常監測的頻率,對其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進行分析、預報、指導,及時採取防範和處置措施,將風險置於萌芽狀態,積極探索逐漸完善分類監管模式,區別不同情況採取差異化監管舉措,做到防微杜漸。
總之,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是促進保險市場成熟規範、持續健康運行的必備條件。基於保險業的保障性特點,它作為保障社會穩定、服務企業經營及人民生活的作用應予以高度重視,鑒於保險企業一旦破產關乎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負面影響,因此,從目前看,保險監管部門對此應持謹慎態度,採取多措並舉,通過制定積極穩妥、多層次的保險市場退出方式化解各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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