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從事保險業務機構)

保險中介(從事保險業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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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英文名:Insurance intermediary)是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諮詢與銷售、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鑑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佣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

保險中介人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中介
  • 外文名:Insurance intermediary
  • 特色:從事保險業務
  • 實質:保險經營機構
保險中介簡介,現狀,作用,一是專業技術,二是保險契約,三是協商洽談,發展方向,市場化,規範化,職業化,國際化,監管目標,發展前景,美國制度,圖書,信息,內容,目錄,

保險中介簡介

保險中介是保險市場精細分工的結果。保險中介的出現推動了保險業的發展,使保險供需雙方更加合理、迅速地結合,減少了供需雙方的輾轉勞動,既滿足了被保險人的需求,方便了投保人投保,又降低了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本。保險中介的出現,解決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專業知識缺乏的問題,最大限度地幫助客戶獲得最適合自身需要的保險商品。此外,保險中介的出現和發展也使保險經營者從繁重的展業、檢驗等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致力於市場調研、險種開發償付能力管理、保險資金運用以及住處傳遞迅速、系統運轉高效的管理制度建設等方面。
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同屬於金融業,雖然目前中國實行金融業分業經營政策,但金融業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由於金融機構與社會各行各業接觸廣泛,同時具有固定的銷售渠道,因此,通過金融機構可以有效地開展兼業代理。在中國保險市場上,在一些單一業務量較小、業務面較廣的分散性險種上,保險代理人發揮著獨特的優勢。目前,中國城鄉專、兼職保險代理人員已超過 100萬人,全國每年保費收入的60%以上通過保險代理人取得。

現狀

近年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一直保持強勁增長的態勢,保險中介機構在服務“三農”、奧運會以及眾多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中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保險中介市場體系初步建立,對保險業發展的作用逐步顯現,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有所增強。
商業模式成了保險機構不得不思考的問題。結合網際網路的特點,目前多家掛牌機構表示要借網際網路之風做特色經營。“網際網路+保險中介”模式也得到了保監會鼓勵。9月《中國保監會關於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指出,鼓勵專業中介機構探索“網際網路+保險中介”的形式,藉助網際網路開發形成新的業務平台,鼓勵發展小微型、社區化、門店化的區域性專業代理機構。同時,推進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探索鼓勵現有優秀個人代理人自主創業、獨立發展,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改革現行個人代理人模式,縮減管理團隊層級。保監會還表示,支持專業中介機構通過資本市場募集資金和交易股權。
據《中國保險中介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現保費收入909.82億元。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現業務收入150.65億元,比2010年增長26.37%。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554家,比上年增加4家。此外,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註冊資本110.72億元,比2010年增長21.94%;總資產170.94億元,比2010年增長25.77%。
2012年上半年,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現保費收入494.22億元;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現業務收入84.36億元,比2011年同期增長21.93%。
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目前仍處於發展的險業服務水平方面都能夠發揮重要作用,所以未來中國保險中介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不管是哪一個領域,中國保險中介的前途都是無量的。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攻堅時期,也是保險業實現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作為保險市場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險中介市場肩負著促進保險業轉型、助力保險業跨越式發展的重要使命。
目前保險中介機構仍處於多、小、散、亂狀態,盈利模式不成熟的發展初級階段,處於需要選擇發展方向的關口,須深層次地根本性地轉變行業的發展方式。而通過集團化,可以大大加強中介企業的綜合實力,提高企業的合規經營能力,市場競爭能力,進而提高整個保險中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因此,國內優秀的保險中介機構愈來愈重視對行業市場的研究,特別是對行業發展環境和客戶需求趨勢變化的深入研究。
2011年上半年,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現保費收入455.06億元,同比增長2.23%,占同期全國總保費收入的5.65%。其中,實現財產險保費收入415.22億元,占同期全國財產險保費收入的17.03%;實現人身險保費收入39.84億元,占同期全國人身險保費收入的0.71%。 2011年上半年,全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實現保費收入265.05億元,同比減少7.18%。其中,實現財產險保費收入236.75億元;實現人身險保費收入28.30億元
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554家,同比增加4家。其中,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32家,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1791家,保險經紀機構416家,保險公估機構315家。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註冊資本110.72億元,同比增長21.94%;總資產170.94億元,同比增長25.77%。2011年,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現保費收入909.82億元。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現業務收入150.65億元,同比增長26.37%。
2012年數據
截至2012年1季度末,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553家,同比增加6家。其中,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43家,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1772家,保險經紀機構421家,保險公估機構317家。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註冊資本113.56億元,同比增長19.86%;總資產173.25億元,同比增長22.69%。2012年1季度,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現保費收入238.76億元。全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實現業務收入39.09億元,同比增長20.17%。
截止2012年三季度末,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579家。其中,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80家,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1735家,保險經紀機構436家,保險公估機構328家。
保監會6月3日公布今年第一季度保險中介機構經營情況。今年第一季度,保險中介機構數量為2520家,同比減少33家,總註冊資本則同比增長49.15%。
自2012年下半年以來,保監會宣布暫停審批區域性保險中介機構和註冊資本金不足5000萬元的保險中介機構,在這一政策影響下,保險中介機構總數有所減少,新增機構則以全國性的大中介公司和中介集團為主。
數據還顯示,截至一季度末,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已由去年同期的43家驟增至108家,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則由1772家減少至1652家。

作用

保險中介在保險市場上作用的發揮,是由其在專業技術服務、保險信息溝通、風險管理諮詢等諸方面的功能所決定的。專業技術服務功能可分解為三個層面:
保險中介保險中介

一是專業技術

在保險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獨特的專家技術人員,能夠彌補保險公司存在的人員與技術不足的問題。

二是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是一種專業性較強的經濟契約,非一般社會公眾所能理解,在保險契約雙方發生爭議時,由保險中介人出面,不僅能解決專業術語和條款上的疑難問題,而且容易緩解雙方之間的緊張關係。

三是協商洽談

由於保險契約雙方在保險的全過程中存在著利益矛盾,意見分歧在所難免。
由於保險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夠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的資證,供保險雙方或法院裁決時參考,有利於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險信息溝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對稱保險市場中,建立保險中介制度,並利用其專業優勢,為保險契約雙方提供信息服務,是加強保險契約雙方的信息溝通,協調保險契約雙方的關係,促進保險經濟關係良性發展的最佳選擇。風險管理諮詢功能,是指保險中介公司憑藉其專業技術和專家網路優勢,為社會公眾提供風險評估、防災防損等風險管理諮詢服務,這種特殊性的專業技術優勢,使保險中介公司在保險市場中處於不可替代的地位。

發展方向

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推行改革開放政策的客觀要求,市場化、規範化、職業化和國際化是未來中國保險中介行業生存的前提,也是發展的方向。
保險中介保險中介

市場化

保險中介是市場經濟開放經濟的產物,從世界範圍保險中介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與現狀看,保險業發達的、保險中介行業成熟活躍的國家,無一不是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小農經濟不需要保險中介,計畫經濟也不需要保險中介。世界知名的保險中介公司,無一不是在開放的市場競爭中發展和壯大起來的。中國黨和政府正在堅定不移地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和對外開放政策,在加入WTO形勢下,中國保險業市場化進程勢不可擋。保險中介人從一開始就必須牢牢樹立起市場觀念,徹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壟斷的念頭,必須靠自己的敬業精神、專業水準、服務質量和良好信譽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

規範化

保險中介機構要有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健全組織框架。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切實各負其責,確保公司有效運轉;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有效的內控機制,形成一套覆蓋公司業務和管理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體系,確保公司內部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要樹立守法觀念和自律意識,積極創造條件,儘早建立保險經紀、代理、公估等行業自律組織,形成規範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職業化

要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保險中介隊伍,形成一種明顯的保險中介人的職業特徵,有一套嚴格的執業和品行規範。要用保險中介人的職業特徵、職業水準、職業紀律、職業操守和職業形象贏得投保人、保險人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認知和認可。從業人員要熱愛自己的行業、自己的公司和自己的崗位,要格外注重自己的市場聲譽和社會形象,特別是在艱難的創業時期,要有光榮感、責任感和使命感。

國際化

所謂國際化,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它是動態的,既是目標,也是過程。目前,保險中介在中國是一個全新的行業,但在國際上她已經發展得相當成熟,形成了一套公認的運作規則和模式。在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信息暢通、交流便利的今天,不應該,也沒有必要自己在黑暗中摸索,而必須從一開始就想到與國際接軌,在經營規則、理念和方式等諸多方面努力向那些在世界上已獲成功的保險中介公司學習、接近和看齊。只有這樣,才能爭取到時間、爭取到主動、爭取到市場。否則,在可以預見的不遠的將來的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必將無立足之地。

監管目標

監管當局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具體監管行為將對被監管的保險中介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監管者首先必須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而且所有的具體監管行為必須是為達到監管目標而選擇的手段、途徑或形式。倘若監管沒有明確的目標,或者沒有理性的目標,或者雖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標,但這個目標並不能左右自己的具體監管行為,甚至行為的後果住往與所謂的目標背道而馳,將是監管者的悲哀,也將是被監管者的不幸。
保險中介保險中介
為了順應保險中介市場化、規範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發展的潮流,有必要探討一下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並以此檢驗具體監管行為的效果。
在健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一層意思應當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這是監管當局的基本職責。
也許有人會提出,沒有將保護監管對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管目標,是否公平?此問看似合理,其實不然。那么,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由誰來維護呢?回答很簡單,應當由它自己依法維護。保險中介公司擁有獨立的商業人格,法律法規對其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同時它也須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任何部門、單位、團體和個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險中介公司應當、也能夠堂堂正正地通過法律程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一個獨立法人,保險中介公司擁有自己的專業人才、法律顧問和相當的財務、物力,嚴格地講,在法制經濟環境中,一個不具備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的企業,是沒有生存和發展空間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二層意思應當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經濟要突出強調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活力,沒有競爭就沒有繁榮,沒有競爭就沒有公平。但競爭必須有規則,像遊戲和比賽一樣,沒有規則的遊戲,沒有規則的比賽是不可想像的。沒有規則、或不按規則進行的競爭是不公平的競爭,是霸道,霸道的結果必然是少數人侵害多數人的利益。因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也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
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不能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沒有競爭,秩序是毫無意義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三層意思應當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險體系的運轉是安全和穩定的,那么,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礎和條件。相反,如果整個保險體系的運轉是不安全、不穩定的,那么,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保障,市場秩序也難以維護。
這裡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是前兩個目標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單一的和惟一的目標。因此,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不能以有損被保險人利益、抑制競爭和效率為代價。
二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並不排除某些保險中介機構因經營失敗而自動或被強制退出市場。監管者不應當、也不可能為保險中介機構提供“保險”。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破產,或因違法違規而被強制關閉,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監管者所追求的是整體的安全穩定,而不是個體的“有生天死”。
綜上所述,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可以表述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秧序,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相輔相成的一個整體,其中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核心和前提。監管者應當緊緊圍繞監管目標研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監管規章,認真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一是市場準入監管,不允許先天不足的機構進入市場,防止潛在風險;二是業務營運監管,督促已獲準入的機構依法穩健經營,維護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三是市場退出監管,監督經營不善或嚴重違規經營的機構依法按程式儘快退出市場,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波動,降低損失,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整個保險體系的全穩定。
所有監管法律、規章,監管措施和具體監管行為是否正確和有效。只能也必須以是否符合監管目標為準繩。對那些與監管目標沒有關係,甚至與監管目標相悖的條條框框必須進行認真的反思和檢討。
需要指出的是,監管者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是實現監管目標的必要條件,但要將這些目標變成現實,單憑監管者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保險人保險中介人被保險人的配合與支持,需要有經濟、金融、法律環境以及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道德意識、信譽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配套與支撐。

發展前景

為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市場健康規範發展,中國保監會出台了《關於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的意見》,對完善保險中介市場體系和監管體系,健全行業變革的機制體制等問題進行了全面的部署。其中,提出要建設一個包含龍頭型保險中介機構、區域性專業代理機構和獨立個人代理人群體在內的分層次的保險中介體系。這是監管機構第一次劃分保險中介體系的具體層次,也是第一次明確提出要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隊伍。這一新的政策,必將對保險中介市場的規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也會對整個保險市場發展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獨立代理人是指同時獨立的為一家或者多家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的代理人。從隸屬關係上來說,獨立代理人是個體工商戶,不隸屬任何保險公司或中介機構,持有個人從業資質。從業務代理關係上來說,獨立代理人可以選擇接收多家公司的委託,代理銷售多家公司的產品。
綜合目前的具體實踐和研究成果,各界認為獨立代理人制度將從以下幾方面對市場產生影響:一是解決了保險行銷員的法律地位問題,避免了雙重徵稅;二是可以代理多家公司的產品,對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提出了要求,有利於開發出更多適合消費者需要的產品。還有學者提出可以促進行銷員隊伍優勝劣汰,在行銷員隊伍整體規模縮小的情況下提高整箇中介隊伍的效率和口碑。
總結各方意見,展望未來發展,獨立代理人制度對保險市場的影響,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考量。

美國制度

美國保險中介制度
美國對保險中介的約束主要是通過各州的保險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別規定、自律性規則和保險中介契約等來體現的。由於各州都有自己獨立的立法權,因此,對保險中介人的立法管理,無論是在範圍上還是在具體內容上均存在很大差異。保險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則包括:全國人壽保險協會職業道德守則、美國特許人壽保險經銷商和特許金融顧問協會的職業道德守則,以及百萬美元圓桌會議的職業道德守則等。美國採取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保險中介制度雙重管理機制。
聯邦政府成立有全國保險專員協會(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來對全國保險業務方面予以協調,協會下設保險規定信息系統,該系統在必要時為各州設計一些示範性法律及指導性建議來監管保險中介人,供各州採納。州政府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由保險監督官來對保險中介人進行直接的管理和監督。他們負責認定中介人必須具備的執業資格和條件,管理其銷售行為,並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美國的保險代理制
保險代理人是美國保險中介市場的中心角色,100多萬保險代理人代理的業務遍及各行各業,是壽險及非壽險公司獲取業務的重要來源。
保險代理人資格確立
保險代理人根據銷售業務的不同有人壽保險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險代理人和財產責任險代理人之分。代理人若想從業必須通過相應考試獲取專業資格。以紐約州為例,個人從業必須通過保險總監舉辦的書面考試,完成保險總監批准的預備課程。保險總監可就個人代理人的資格舉行聽證,以確定其是否具備從業資格。另外,獲有特許財產責任險經銷商資格者,被認為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則不需要參加考試。
保險代理人行為規則
絕大多數州規定,保險代理人必須取得執照才可正式從業。按代表保險公司數量的多寡,美國有專業代理人獨立代理人之分。獨立代理人具有獨立的地位,可同時為幾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專業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或某一保險集團代理業務。
人壽保險中,美國保險公司主要依賴於專業代理人,因為它適合於壽險業險種類繁多、業務量龐大的特點,有助於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單和承保程式並與承保人建立密切的關係。在非壽險領域.美國保險公司更多地藉助獨立代理人,他們代表幾家公司,可簽發保單、收取保費,接受的業務可在他所選擇的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有招攬續保的獨占權力,並就其招攬的業務按保險種類及初保續保等分別從保險公司獲取佣金。
保險代理人罰則
對違反法律和其他準則的保險代理人所給予的處罰一般包括經濟處罰和吊銷執照
美國的保險經紀制
美國的保險經紀人可分為銷售財產意外險的經紀人和銷售人壽保險的經紀人。美國一些州在法律上並不存在人壽保險經紀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許保險經紀人同時作為保險代理人,只有少數州保險經紀人是純粹的經紀人。在美國壽險業中,“為一家以上公司推銷保險的代理人”稱為經紀人。財產意外中,當獨立代理人領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執照時,會被稱為經紀人。其客戶一般都是大工商企業。大多數州的法律要求保險經紀人要通過規定的資格考試,但資格考試的難度存在明顯差異。
一些州為了保證經紀人掌握保險業務知識,規定申請者在資格考試之前必須完成一個正規的學習計畫或修完一門課程。另一些州的考試較為容易,以致無需經過專門學習就能通過。美國各州對經紀人都有領取執照的規定。執照申請者必須符合職業素質和最低年齡的規定。保險經紀人違反保險法或其他法律時,各州法律對其均有處以經濟處罰和吊銷執照的規定。
美國保險中介制度
通過上文的介紹可知,美國採取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共存的獨特的保險中介制度模式,並確立了以保險代理人為主體的中介制度體系。這與美國的中介制度環境是相適應的。美國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完善健全的保險市場,數量眾多的保險公司以及它們提供的數量龐大、種類繁雜的保險商品,完備的法律體系和管理體制以及國民對規範化的代理服務的巨大偏好,為代理制在美國保險業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國的代理制度是多層次、多種類的代理制,這為保險公司提供了多種銷售方式選擇。在美國,人壽保險主要依賴於專業代理制,而非壽險主要藉助獨立代理制,它們分別契合了這兩種性質保險業務的特點,為保險公司拓展市場做出了巨大貢獻。為保證代理制的有效運轉及維護投保人的利益,美國強調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行為的責任,重視加強保險公司對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這樣,又形成了保險公司管理代理人的總代理制、分公司制和直接報告制,供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選擇使用,各種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內容全面的代理契約,實行代理人權利與責任掛鈎,以確保代理人行為的規範化。

圖書

信息

書 名: 保險中介
保險中介保險中介
作 者:何惠珍
出版時間: 2009年10月
開本: 16開
定價: 40.00 元

內容

《保險中介》是為了適應高職保險專業教育特點、注重培養學生的保險職業素質與職業技能而編寫的,是國家示範性高職院校保險實務重點專業的建設成果之一。《保險中介》在編寫過程中吸取了當前國內外同類教材的最新成果,並以最新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及相關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管理條例為依據,對保險中介基礎知識,特別是保險中介實務操作技能作了較為系統的介紹,著力體現“能力為本,注重實用”的高職教育特點。在體例上,完全打破傳統教材的章節框架結構,真正體現任務驅動、項目教學的改革。在內容上,全書共分四個項目。其中,項目一主要介紹保險中介基礎知識,力圖與全國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接軌,著力體現高職雙證書教育制度的特色。其他三個項目則以保險中介業務流程為主線,分別為保險代理實務運作與規範、保險經紀實務運作與規範、保險公估實務運作與規範,注重培養學生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實際操作能力。在每個項目下,劃分為不同的模組,每一模組下設有能力目標、工作任務、知識連結、能力訓練等要素,同時根據工作任務需要,適時穿插一些活動、案例、特別提示等,以促進學生更好地理解、完成工作任務,著力提高保險中介實務操作技能。
《保險中介》不僅適用於高職高專金融、保險及相關專業教學使用,也可供保險公司業務培訓和保險理論工作者、業務工作者參考,還可以用來指導各類保險中介公司的實務運作,也可用做各界人士參加保險中介資格考試或自修保險中介課程的教材。

目錄

項目一 保險中介基礎知識解讀
項目二 保險代理實務運作與規範
項目三 保險經紀實務運作與規範
項目四 保險公估實務運作與規範
附錄 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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