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保護價格 (protective price):
bǎo hù jià ɡé
例如,為保護農民利益,對農產品規定最低收購保護價格,以補償生產成本並有一定收益;對某些在邊遠地區銷售的工業品(如食鹽)規定
最高限價,以保護邊遠地區消費者的利益。
意義
一國政府為了保護生產者或消費者以及國家的利益而制定的價格。包括對某些
工業品的銷售價格、農產品的收購價格及國際貿易中某些商品的價格規定
最高限價或
最低保護價,或由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將商品價格定在某一水平。其目的是平抑市場物價、保證物價相對穩定、保障人民生活安定及農民的合理收益,促進
對外貿易生產的發展。
形成方式
保護價格形成的方式不盡相同,大體有四種:①通過行政措施,採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強制性地對商品價格作出規定;②通過
財政補貼的方式,對主要農產品和國家重點發展的產品實行保護性收購,對某些日用工業品實行
限價銷售;③通過
稅率調整或
稅收減免的方式影響
價格水平,達到保護的目的;④政府通過調整
銀行利率影響價格。
起源
保護價格最早出現在15、16世紀的重商主義時期,通過
關稅保護本國工農業產品。在
國內貿易中廣泛實行保護價格,則出現在20世紀初一些國家逐漸加強對
經濟活動的干預這一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為了促進邊遠山區、牧區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國家對這些地區農副土特產品收購價格實行了
最低保護價,對某些工業品的零售價格實行
最高限價,由此產生的虧損,由
國家財政給予
補貼。1957年國家規定對邊、遠、山區的糧食收購實行
最低保護價。1958、1963年又再次規定對上述地區生產、生活需要的主要工業品如食鹽、火柴、農用柴油、農業用電等實行保護價格。保護價格在一定經濟條件下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往往造成生產中資源配置不合理和商品價格及
消費格局的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