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壟斷行為

價格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相互串通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調節價,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規定,經營者之間不得通過協定、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實行下列價格壟斷行為:(1)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2)通過限制產量或者供應量,操縱價格;(3)在招投標或者拍賣活動中操縱價格;(4)其他操縱價格的行為。
經營者不得憑藉市場支配地位,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不得憑藉市場支配地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不得憑藉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採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實際售價低於商品自身成本。不得憑藉市場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同時指出,政府鼓勵、支持、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價格壟斷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價格壟斷行為的舉報人給予獎勵,並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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