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法定的經營自主權具體行政行為

侵犯法定的經營自主權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或剝奪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調配使用其人力、物力、財力,自行組織生產經營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向人民法院起訴,須具備兩個條件:必須是屬於行政機關侵犯經營自主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是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規定所享有的經營自主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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