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行政複議制度

建設工程行政複議制度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處理和解決的都是行政爭議。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構成我國的基本訴訟制度。

行政複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複議程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並作出決定以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通過審查具體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複議範圍,制度流程,申請,受理,決定,

複議範圍

行政複議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因此,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有ll項可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結合建設工程實踐,其中7種尤為重要: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7.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下列事項應按規定的糾紛處理方式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起申訴;(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制度流程

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清。
對於行政複議,應當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如"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行政複議,凡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申請條件,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在行政複議期間,行政機關不停止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決定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其主要類型有:
1.對工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對於被申請人不覆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對於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對於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住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同時決定被中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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