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佛岡縣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縣住房保障體系,規範本縣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我縣住房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住有所居目標的實現,結合本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住房保障的計畫、申請、準入、退出、監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管理。
第三條本縣住房保障採取租賃保障性住房以及提供租賃補貼方式實施。
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提供優惠政策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租金標準,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本縣保障性住房統稱為公租房,包括屬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第四條具有城鎮居民戶籍的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中等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保障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具有城鎮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統稱城鎮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等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主要通過社會力量(以用人單位為主)提供公租房,解決其階段性居住需求。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對本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負總責,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範圍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鎮政府、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土地開發儲備、民政、公安(交警)、消防、發展改革、統計、物價、供電、財政、審計、地稅、工商、人民銀行、住建、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房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建立機構完善、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住房保障建設、管理運行體制。
決策機構:由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政府辦公室、監察、總工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土地開發儲備、民政、法制、公安、發改、統計、物價、財政、公積金中心、審計、地稅、金融、住建、規劃、環境保護、房管住房保障辦公室、外來人口辦公室、人大代表、政協代表組成縣住房保障委員會,負責保障性住房的制度、政策、規劃和計畫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
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部門代表、社會團體代表、居民代表、外來務工人員代表等人員組成的公租房分配評審委員會,負責對住保部門制定的公租房分配預案進行評審。
管理機構: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規劃、計畫和落實措施,完善規章制度,規範管理程式,健全準入和退出機制。
實施機構:縣應當設立保障性住房事務機構(縣住房保障辦公室)或者委託其他企事業單位,組織與實施保障性住房具體項目的立項、環評、可研、選址、報建、招標、建設、配租、運營等工作。
鎮政府應當設立住房保障的審核受理視窗,配備專職人員,並充分發揮居委會的作用,承擔保障性住房申請環節的基礎性事務工作。
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流動人口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各鎮政府、居委會、派出所、用工單位,應當依照我縣有關住房保障政策,協助住保管理機構做好對住房保障申請人的住房狀況和家庭收入、資產、戶口簿狀況的核查、證實工作。
各鎮政府設專人負責住房保障的調查統計、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住保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實現城鎮住房保障信息資源在有關部門之間共享。
縣公安(車輛和戶籍管理)、國土資源、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商、金融管理、住房公積金等信息平台應當與城鎮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立共享渠道。
第二章規劃、計畫與建設管理
第八條縣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縣發改、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規劃,綜合考慮本地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產業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規劃期內本地公租房的總體需求狀況,制定本規劃區公租房保障規劃,明確規劃期內公租房的土地供應和資金安排。
第九條公租房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由企事業單位等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租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改建、配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縣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並納入縣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予以重點保障,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儲備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用地功能。
面向城鎮戶籍家庭供應的公租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租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並將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結構、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賃,不得出售。
第十條公租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城鎮低收入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公租房的建設,應積極推廣套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以環境保護為主要目標的住宅產業化促進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一條公租房建設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2.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3.從土地出讓收益不低於10%比例用於公租房建設;
4.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5.通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等投融資方式籌集的公租房建設資金;
6.經縣政府批准可納入住房保障籌集資金使用範圍的其他資金;
7.出租公租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8.社會捐贈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公租房開發建設、發放貨幣補貼以及公租房維護等。對於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中央和省有資金管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公租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投資建設、購買和租賃的住房;
2.政府在中低價位、中小戶型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租房;
3.政府在“三舊”(舊城鎮、舊工廠、舊村莊)改造建設中按一般不低於規劃住宅建築總面積的10%比例配建的公租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城鄉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要點時明確具體地塊的配建比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出讓契約中對配套比例進行約定。配建的公租房應與所在項目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4.政府依法沒收的可以用於居住的住房;
5.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通過調整容積率等手段,在待建土地上配建的公租房;
6.各類產業園區建設及升級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設的用於租賃的公寓、宿舍;
7.由企業或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含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建設、運營、轉移方式參與建設)的公租房;
8.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租房;
9.政府直管公房住宅部分。
第十四條在出讓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套建設公租房的,應當在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公租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築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後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並以契約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公租房按投資的主體確定房屋的權屬,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並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租房性質;屬於共有的,應當註明共有份額。在公租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通過政府投資建設、購買、依法收回、徵收、沒收、搭配建設、公房騰退、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用於住房保障的住房,歸政府所有,由縣政府授權的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並承擔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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