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建金〔2015〕135號印發《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通知》就推進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支持繳存職工異地購房需求,保障繳存職工權益作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
- 印發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文號:建金〔2015〕13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15日
檔案發布
檔案內容
為落實《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要求,推進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支持繳存職工異地購房需求,保障繳存職工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負責審核職工繳存和已貸款情況,向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出具書面證明,並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相關信息。
(二)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及受委託銀行負責異地貸款的業務諮詢、受理、審核、發放、回收、變更及貸後管理工作,並承擔貸款風險。
(三)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與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要定期對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核對,掌握提取、還款、變更和逾期情況。
(一)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諮詢,並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二)職工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三)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台賬。
(四)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五)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契約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餘額用於歸還貸款。
(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的指導監督。各城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抓緊出台異地貸款業務細則,確保異地貸款業務有序開展。
(二)異地貸款業務繳存信息核實聯繫人要盡職盡責。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認真核實相關信息。如信息核實聯繫人、聯繫方式有變動,請以書面形式,及時報我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將建設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信息交換系統。各城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積金中心要按照異地貸款政策要求,抓緊開展信息系統升級改造,最佳化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流程,適應全國異地貸款業務信息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