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加快發展貸款業務的通知

《深圳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加快發展貸款業務的通知》是2015年4月14日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加快發展貸款業務的通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14日
  • 有效期限:5年
  • 主要措施:六項
深公積金委〔2015〕1號
各有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電視電話會議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會議精神,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提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住房消費能力,保障職工的基本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以下簡稱《通知》),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加快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下同)業務提出如下要求,請結合《通知》一併貫徹執行。
一、加大對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支持力度。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應當切實做到應貸盡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受公積金中心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為職工方便快捷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創造條件,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標準。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本市現行規定中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12倍提高至14倍。本市現行規定中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其他條件不變。
三、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覆蓋範圍。自2015年8月1日起,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職工,繳存時間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合併計算,本市戶籍職工在異地就業且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要求,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加快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業務辦理。公積金中心應當適時調整商轉公貸款預約時間段的規定,讓更多符合條件的職工更早辦理商轉公貸款,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
五、進一步縮短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時限。職工在本市申請及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無需支付住房公積金貸款保險費、公證費、新房評估費和強制性機構擔保費。本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權登記手續。公積金中心應當自職工辦理抵押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
六、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質量管理。公積金中心要進一步完善服務手段,繼續做好0755-12329服務熱線的諮詢、查詢等工作,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受公積金中心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應當做好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服務,確保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資金到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七、《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深公積金委〔2012〕2號)、《深圳市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規定》(深公積金委〔2013〕1號)中有關規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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