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基礎
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經營思想源於 《古蘭經》、《聖訓 》和
伊斯蘭教法。先知穆罕默德親眼 目睹了囤積、投機和高利貸給人們帶來的苦難和社會不公,發布了禁止收取重利的指令: "
真主準許買賣,而禁止重利 "(2:2 75),"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吃重複加倍的利息"(3:130 ),"且違禁而取利息,並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錢財,我已為他們中不信道的人而預備痛苦的刑罰。"(4:161 )目的是禁止人們放債取利或以一切不正當手段聚斂財富,消除社會上業已出現的貧富不均和
兩極分化現象。《
聖訓》對利息的範圍作了拓展,
麥地那和
庫法等地的早期教法學家受 《聖訓》派的影響,對利息作了更為寬泛的界定,泛指一切不勞而獲和投機取巧之所得,禁令的範圍亦從放債獲利擴大到一般民商交易,成為
商業道德的基本規範。後來,四大教法學派又將其擴展到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近現代,隨著商業活動規模的擴大,對"
利息禁令"的解釋逐漸放寬。但二戰後,隨著伊斯蘭復興思潮的興起,又出現了重視利息禁令的傾向。
發展歷史
伊斯蘭世界商業發達,金融業也較為繁榮。從前,為處理大量貨幣,中東地區存在傳統意義的銀行,債權人和貨幣交易商依靠法律的變通形式獲取大量利潤。近代,隨著西方
殖民主義侵入中東地區,將西方的金融思想帶入該地區,於是一批開明人士學習西方的
金融管理理念,開創了一批具有近代西方意義的商業銀行,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中東經濟發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廣大穆斯林對使用支票、信用證等現代金融方式不習慣,甚至持反對態度,認為有違
伊斯蘭教義和教規,對其有種本能的抵制態度。隨著
伊斯蘭復興主義思潮的出現,伊斯蘭世界又出現了一種嚴格遵循 《古蘭經 》和沙里阿法的
伊斯蘭銀行,這是對世俗
阿拉伯銀行的挑戰。
早在1948年7月1日巴基斯坦總督賽赫德·哈桑就提出建立伊斯蘭銀行的構想。因受當時經濟和財政方面的局限,這項工作被擱置。1948年8月,巴基斯坦獨立後,伊斯蘭銀行的概念才得以推廣。50年代末,巴
旁遮普鄉村地區出現戰後第一家伊斯蘭銀行,規模小,宗旨是發放
無息貸款,救濟貧困農民,由於資金不足,不久破產。1963年7月,艾哈默德·納加爾在
尼羅河三角洲鄉村地區成立了一家無息儲蓄銀行,採取互助式經營,儲戶也是用戶,只需將少量資金存入銀行1年,即可獲得一定的無息貸款。由於銀行不同客戶分享投資利潤,終告失敗。1972年,納加爾在納賽爾總統支持下,在
開羅創辦了納賽爾社會銀行,以發放無息短期貸款為主,幫助社會下層解決生產和生活困難。貸款只限於社會開發。它首次採用投資"盈虧共擔"原則,辦理廣泛 的常規業務。到1979年,己在全國開設了52家分行,實付資本達505萬美元,儲蓄總額3.54億美元,利潤170萬美元。
納賽爾社會銀行影響廣泛,隨著石油美元滾滾而來,海灣國家紛紛效法埃及,建立了一系列
伊斯蘭銀行。首先是1975年創立的阿聯杜拜伊斯蘭銀行,隨後是1977年的
科威特金融社,1978年的
約旦伊斯蘭銀行,1979年的
巴林伊斯蘭銀行和伊朗伊斯蘭銀行為遵循沙里阿法,沙特一些伊斯蘭銀行還設立婦女專櫃或由婦女主導專為婦女服務的銀行。這些銀行主要依靠本地資金,面向國內投資。
隨著伊斯蘭世界經濟交往的日益密切,伊斯蘭銀行在伊斯蘭世界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聯合和發展。1969年,在馬來西亞的
吉隆坡召開的世界
伊斯蘭大會上提出了建立國際伊斯蘭銀行的建議。07年代以來,沙特以本國基金為基礎,成立了面向國外的
伊斯蘭開發銀行,並向國外參股。
埃及的
費薩爾伊斯蘭銀行、
蘇丹的費薩爾伊斯蘭銀行和沙特一菲律賓費薩爾銀行等,都包含有4%以上的沙特官方和私人資本。後成立的伊斯蘭銀行國際協會(總部在
開羅、吉達設有辦事處)進一步推動了伊斯蘭銀行業的發展。1975年,
伊斯蘭會議組織為促進成員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籌措資金建立了
伊斯蘭發展銀行,給成 員國提供
無息貸款和無償資金支持,並給非成員國的穆斯林提供資金、
技術援助等,對各種各樣的公司投資,如
巴勒斯坦的紡織公司、馬來西亞的鋼鐵公司、阿聯的水泥廠;還購買了
約旦、
突尼西亞、土耳其 國家發展銀行的股份,採取租賃經營方式援助成員國;為
摩洛哥鐵路系統購買基礎設備,為
索馬里購買船舶,為土耳其的電力公司和巴基斯坦石油公司購買相關設備。07年代末,
巴林離岸銀行中心出現後,一批
伊斯蘭銀行受那裡的優惠條件和
業務機會吸引,移師巴林,使巴林成為世界伊斯蘭銀行中心。隨著世界經濟日趨全球化,伊斯蘭銀行進一步發展到伊斯蘭世界以外的亞、歐、美的國家和世界主要金融中心,在英國、瑞士、美 國、印度、巴拿馬和中國等非伊斯蘭國家設立分支機構,開展跨國金融業務和投資開發。如沙特的巴拉卡投資開發集團於1966年在上海浦東投資8000萬美元購買 了一塊地皮,在寧波開發區投資5000萬美元進行項目開發,並對其他地區的工業、農業、旅遊等項 目進行相應投資。設在倫敦的沙特國際銀行提供伊斯蘭融資和伊斯蘭
金融管理服務。
科威特聯合銀行在倫敦開設了
伊斯蘭銀行投資部。1915年2月,部分伊斯蘭國家出股在日內瓦成立了
伊斯蘭金融總部,以促進成員國和世界各地 的伊斯蘭社會經濟發展和團結互助,提供符合伊斯蘭精神的現代伊斯蘭金融服務,並設立了相應 的金融機構——伊斯蘭投資公司、伊斯蘭協調公司、伊斯蘭銀行和業務拓展公司,還與西方國家達成協定創建
盧森堡費薩爾銀行(資本1000萬美元)、英國費薩爾銀行(資本40萬英鎊 )、伊斯蘭投資有限公司 (資本 25 萬英鎊 )。這些機構吸收當地穆斯林的存款,開展
匯兌、保險業務,利用在中東籌集的資金面向西 方企業發放貸款。到 09年代中期,全世界已有100多家
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到 12 世紀初,己形成一些著名的伊斯蘭銀行和金融集團,如沙特的諾吉赫金融投資集團、巴拉卡國際投資開發集團、
日內瓦的國際伊斯蘭金融機構、
科威特金融社、卡達國際伊斯蘭銀行、阿布達比伊斯蘭銀行、
杜拜伊斯蘭銀行、
巴林伊斯蘭銀行和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等。
國際金融市場看到伊斯蘭金融市場的巨大潛力,紛紛開設一些伊斯蘭櫃檯、視窗和分支機構,以擴大穆斯林客戶市場,如瑞士聯合銀行設立了伊斯蘭投資基金,英國的克蘭沃特本森
招商銀行設立了伊斯蘭信託部,另有
花旗銀行、摩根銀行和巴克萊銀行也都設立了伊斯蘭專櫃。
業務經營方式
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雖具有傳統銀行的作用,但因受到伊斯蘭法規和倫理觀的制約,仍不收利息,也不給存款者、投資者 以利息,而是採用變通方式獲得利潤。如它禁收利息,卻允許在一定原則和條件下收取費用、酬金和佣金。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 的宗 旨是將伊斯蘭原則、法律及傳統體現在銀行的日常業務中,並在"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原則下,促進對那些從事
伊斯蘭教法允許的商業及貿易活動企業投資。
和世俗銀行一樣,伊斯蘭銀行也 以貨幣兌換、貿易融資、
產權投資、購房融資、投資服務等方式開展業務,具體如下:
1.有利交易。銀行代替客戶購買貨物和設備,然後再 以成本加價方式或 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給客戶。契約付款期內,無論經濟如何變動,總數不變,特殊情況下可
延期付款。銀行在客戶付款之前對貨物享有所有權,這種方式一般用於短期貿易融資,在有的
伊斯蘭銀行 占到資本額的 07 一8 0%。
2.
聯合投資。銀行與其合伙人對一個項目進行聯合投資,由一方或雙方管理,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銀行可 以此種方式成為合資項目或企業的合資方之一。這種方式一般用於交通和建築業等中長期項 目投資,但銀行 由於長久性參股,而使資金失去流動性,故一般採取尋找其他合伙人來代替,逐步收回投資的方式,最後只分得部分項 目收益。
3.聯合興辦企業。交易雙方共同興辦企業,貸方(銀行)出錢,借方提供諸如土地、機械或技術等資產,雙方事先約定
利潤分配 比例。任何虧損只要不是由於借方的失誤和疏忽造成,均 由貸方承擔,因為借方在工 作中已付出代價。如基金管理即屬這種方式。投資者是資本提供者,基金管理者則是技術提供者, ,主要用於對短期設施的投資,銀行為貸方。
4.產業出租。銀行購買一項生產性產業,然後將其轉租,並在特定期限內按固定金額收取費用,銀行保持對該產業的所有權。這種租賃方式還有翻版,即在租期結束時,把產業所有權授予承租者。這種方式一般用於船舶、飛機和機械設備的租賃。這些設備和租賃情況必須事先約定,以免投機。
5.目標投資。是指銀行預先付款給設備製造商或在製造過程中為製造商提供資金,完工後賣給第三方,雙方按事先約定分取利潤,這是 目標投資的一種重要方式。
6.分期式貸款投資。參與者分期支付銀行提供的資金,銀行作為公司的管理者,審查參與者,分期收取投資和利潤。
7.有限投資。用於社會福利設施 目的的借貸或對短期過渡設施的投資,借貸者在規定期限內歸還,一般貸款不收利息,只收取象徵性的服務費。
8.先期付款。由銀行但保,不管情況變與不變,買者按事先商定的價格付款,商品在未來發貨。
9.按預定價付款。賣者允許買者按預定價付商品款,允許一次付清或分期付,預定價可能高於 或低於或等於商品的實際價格。和先期付款一樣,在這些業務中,銀行可作為買方或賣方的中介,收取服務費,這是種衍生的交易方式。
以上都是存戶授權銀行進行投資,儲戶只分享利潤。另外還有一種專項投資方式,儲戶同意或授權或要求銀行投資特殊項目,儲戶和銀行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共享投資產生的利潤,共擔投資風險。由此可見,
伊斯蘭銀行和世俗銀行一樣,充當資金的中介者,不過比世俗銀行更多地參與了投資的經營管理。但伊斯蘭教本身尋求社會正義的倫理規範無形中約束了銀行的這種職能,出現了自身發展的二律背反。總之,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憑藉以上諸 多方式,培養了較強的籌款能力,保證了銀行經營的安全性、流動性和贏利性三原則的貫徹實施。據英國出版的 《1994年中東非洲年鑑》統計,
海灣地區的伊斯蘭銀行數量雖不多,卻占該地區全部銀行存款的約10%,
科威特金融社的存款就占科全國銀行存款的02%。一些伊斯蘭銀行的盈利狀況也較好,在1995年海灣地區各類
銀行資本贏利率排行榜上,科威特金融社名列首位,為3.7%,
巴林費薩爾
伊斯蘭銀行為51.48%,卡達國際伊斯蘭銀行為41.75%。伊斯蘭銀行與金融機構己成為全球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據估計,過去02年裡,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以年均01一15%的速度發展,目前的資本額己達2000一2500億美元。由於2000一2010年度
油價低迷,儲蓄大幅增長。目前,在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里,計算機、全自動存取款設備以及信用卡等先進手段己得到普遍使用,這是其發展的標誌。
現狀及幾點思考
半個世紀來,
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雖取得很大發展,但畢竟是
伊斯蘭教義在現代社會意義上的實踐,在初期,與
現代金融理論的調和難免遇到難題與不足,需要 自身的不斷完善,才能順應世界經濟全球化潮流。
首先,缺乏一個權威 的領導機構來統一和規範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雖然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都宣稱烙 守伊斯蘭教義和教法,冠 以伊斯蘭稱號,但各 自的經營方式有別,與各國具體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緊密相關,加上伊斯蘭教各教派對一些問題 的解釋和看法也不盡一致,缺乏宗教權威組織 來統一制定各種經濟和金 融活動準則,從而制約了它的繼續發展。如對"利息"的爭論,有的伊斯蘭學者認為,用於生產性的投資活動收取利息是符合教義的。但 另一些人則認為現代銀行利息是一種未經付出勞動,就按一定比例獲利,超過了原借貸金額之外 的收入,因而當今的金融利息與經訓中禁止"利息"的規定完全不符。對 同一項
銀行業務,在不 同的伊斯蘭 國家會有不 同看法,會受到不同的處理。由於經濟全球化,東西方金融往來密切,需要一個權威機構來化解
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與西方類似機構之間的牴觸和不符。西方大銀行雖設立 了伊斯蘭分支機構,但仍游離於伊斯蘭金融業務之外。
其次,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也需要開拓一些新業務、投資思路和經營方式,以促使伊斯蘭銀行向全能化方 向轉變,在各個經濟領域 中全面發揮伊斯蘭銀行 的金融職能,為所有的金融活動提供更全更新更廣 的金融服務。只有當伊斯蘭學者認識到西方
銀行資本和工業資本的融合增長,在形成壟斷一切的金融資本時,他們才會千方百計地 限制銀行職能,不至使其成為聚斂財富的場所,並對股票市場加 以適當限制。伊斯蘭銀行和 金融機構主要是籌集資金、發放貸款和進行投資,實際上起著投資公司的作用,這使它不能吸收和買賣西方國家的債券作為 自己的流動資產,因此在某些西方 國家,
伊斯蘭銀行不能作為全職能銀行登記註冊,排斥在某些金融活動之外,因而缺乏同一般商業銀行的業務競爭能力。他們 己認識到傳統的金融機構業務面窄,交易品種少,流動性低等弊端,推出過一些新舉措:開設能滿足顧客在高風險的金融市場如
外匯市場套期保值要求 的交易品種,嘗試新的業務經營方式,如轉賣債務、紙化債務或新的投資管理等。一些伊斯蘭銀行利用 國際網際網路 向客戶開始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如 自動存取款、辦理保 險業務、買賣股票、進行 電子商務、獲取金融信息和金融法律諮詢等。
最後,資本市場發展不充分,缺乏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會計制度和核算標準。資本市場的主要問題是投資品種少,證券化程度低,證券的流動性低,以及 由這些缺 陷造成 的投資人少。
伊斯蘭銀行的客戶多為中小企業,實力不強,資金基礎不雄厚,承受
經濟風險的能力較差,和世俗銀行相 比,劣勢明顯。伊斯蘭金融機構用發行基金 的方式來加 以彌補,如股權基金、
商品基金和
租賃基金,但這只用於那些資本結構和運作方式符合伊斯蘭教教義的業務活動,因而市場的 的發展空間,取得新的增長點,提高資金籌措率、發展步履維艱。
教教義的業務活動,因而市場的 的發展空間,取得新的增長點,提高資金籌措率、發展步履維艱。伊斯蘭世界尚需制定一套既符合
伊斯蘭教義和經濟活動準則要求,又能保證經濟活動過程 中信息如西方國家那樣得到充分及時披露並和世界通行 的標準接軌的會計制度 和核算標 準。但這將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
當今,
伊斯蘭銀行和金融機構正在努力尋求一種更加適合 自身生存、發展的策略,積極培養複合型金融人才,涉足海外市場。它們在和世俗銀行競爭的同時,也在不斷同世俗
經濟規律相協調,世俗
行政制度相適應,世俗意識形態相調和,以贏得新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