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金融思想

現代伊斯蘭教經濟學說的組成部分。是以伊斯蘭傳統經濟思想為依據,結合當代經濟發展的新形勢而提出的一系列金融理論和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斯蘭金融思想
  • 性質:金融思想
  • 教派伊斯蘭教
  • 年代:70年代
伊斯蘭金融思想,主要內容,1重申嚴禁利息原則,禁止不當取利,2反對視利息為貨幣市場價格的西方流行觀點,3主張借貸雙方共擔風險、共分利潤,4提倡儲蓄,反對囤積財富,5以伊斯蘭銀行等方式代替目前通行借貸關係,

伊斯蘭金融思想

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70年代以來,伊斯蘭教國家在發展國民經濟過程中,出現了曲折和困難,為擺脫困境,尋求新的途徑,各國的伊斯蘭教法學家、經濟學家,紛紛著書立說、提出對策,並多次舉行學術研討會,逐漸形成較系統的伊斯蘭金融理論和實踐。

主要內容

1重申嚴禁利息原則,禁止不當取利

認為《古蘭經》中規定的安拉“準許買賣而禁止重利”(2:275)的原則是伊斯蘭金融的基本原則。而利息(里巴)則被界定為一切非生產性或不含有價值創造、生成過程的收益或資本增值。違反此原則的一切收益,為被禁止的不當取利。

2反對視利息為貨幣市場價格的西方流行觀點

認為唯有勞動創造的產品才有使用價值、商品價值和價格,貨幣資本不屬商品,沒有價值、價格,更不能以利率形式作為價格機制

3主張借貸雙方共擔風險、共分利潤

認為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借貸關係,明顯有利於貸方而有損於借方,借方不論經營效果優劣,必須按期償還本息,而貸方不但風險,一本萬利。故公平的借貸關係應使銀行與客戶成為合夥關係,雙方合資經營,共擔虧損、共分紅利。投資利潤為勞動所得,屬正當收益。

4提倡儲蓄,反對囤積財富

認為儲蓄是為了滿足未來的消費需求,保障生活需要,但為利息而儲蓄則為不當行為。界限在於一個人選擇消費還是儲蓄,應順其自然,即根據本人或家庭的收支狀況而定,而無需以利息刺激儲蓄,以免因貪慾把正當儲蓄變為追逐利息、壟斷財富的手段。

5以伊斯蘭銀行等方式代替目前通行借貸關係

伊斯蘭銀行為“無息”銀行,銀行對活期儲蓄不付利息,對定期儲蓄,付予銀行與客戶(即企業)投資經營所得利益的一部分,以此代替傳統的存款制度。對傳統的放款制度,則以兩種方式代替:銀行可向企業(即客戶)投資並承擔風險,按契約分紅,如虧損則全部由銀行承擔,銀行一方亦可以資金、技術、人力與企業(客戶)合營,盈利按契約分紅,虧損按出資比例分擔。此外,還有以代購轉銷契約、租賃契約等便通原則,以合法的買賣關係、租賃關係代替傳統的有息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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