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禁令 (Tahrim al—Riba) 伊斯蘭教法用語。中世紀伊斯蘭教法學家據《古蘭經》禁止利息、重利、放債取利的經文(2:275~279,3:130,4:161,30:39等)所提出的禁令。“利息”一詞,系阿拉伯語Riba的意譯,原意為“增加”、“超過”,泛指資本的增值。《古蘭經》對各种放債取利、高利盤剝的行為嚴加禁止,並勸誡穆斯林應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善待窮人和奴隸、放棄余欠的重利,“真主準許買賣,而禁止重利”(2:275)。8世紀下半葉,隨著聖訓派的產生,教法學家們就禁令的適用範圍作了更寬泛的解釋和規定,利息禁令遂成為商事交易、金融交易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對阿拉伯穆斯林的經濟活動有廣泛影響。
基本介紹
如在契約法中對利息禁令多有實施規定。隨著商事活動規模的擴大,教法學家們為避開嚴格規定的禁令,又提出了許多靈活變通方法,如以利潤代替利息、以商事契約、租賃契約、合資契約、合營契約等代替借貸契約等,同樣被視為合法。對利息禁令,沙斐儀學派、晚期哈乃斐學派和什葉派的十二伊瑪目派較為靈活變通,而馬立克和罕百里教法學派較為嚴格。近代以後,普遍放寬限制。但在20世紀70年代後,各國的原教旨主義者又開始重申利息禁令的拘束力,海灣伊斯蘭國家及伊朗、巴基斯坦的伊斯蘭學者還就實施禁令採取了許多措施,諸如建立“無息”伊斯蘭銀行、伊斯蘭開發公司等。
(吳雲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