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巴

里巴

里巴(Riba) 是伊斯蘭教法用語。阿拉伯語音譯,意為“利息”、“重利”。其含義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里巴
  • 解釋:伊斯蘭教法用語
  • 出處:《古蘭經
  • 一般意義:意為“利息”、“重利”
簡介,內容,影響,現代派觀點,遵古派觀點,影響,

簡介

古蘭經》明文規定:“真主準許買賣,而禁止重利”(2:275),禁吃“重複加倍的利息”(3:130),勸導信士“放棄余欠的重利”(2:278),或對窘迫的債務者給予寬限(2:280),“違禁而取利息,並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錢財”,必將受到“痛苦的刑罰”(4:161)。據此教法規定了“利息禁令”,即禁止放債取利或以一切不正當手段牟取暴利,並提倡穆斯林友愛互助,扶貧濟危,反對少數人以不正常手段聚斂財富,以消除社會上業已出現的貧富不均和兩極分化現象。

內容

聖訓中就裡巴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其含義包括:
⑴一切不勞而獲的利息和收入。
⑵用欺詐、賭博、投機取巧等不正當手段或不等價交換所獲的收入。
高利貸的收入。聖訓中提及6類屬於“利息禁令”的商品交易,即黃金白銀小麥大麥椰棗葡萄乾等的不等量、不等價的交換。
後來麥地那庫法等地的早期教法學家在“聖訓派”的影響下,對“利息”的含義作了更寬泛的界定,泛指一切不勞而獲和投機取巧所得的收入。禁令的範圍亦從放債取利擴及一般民商交易,成為商業道德的基本規範。認定凡屬不等量物交易或一方拖延交貨期限的交易,均含有非法“利息”的因素。之後,教法學家們根據類比推導出的“律例”,使“利息”的含義更加廣泛。沙斐儀和罕百里教法學派認為,禁令適用於一切食品的交易,馬立克派認為,僅適用於可儲藏食品的交易;而哈乃斐派則認為,適用於通常按重量或尺度出售的一切可替代商品的交易。

影響

近代以後,隨著商業活動規模的不斷擴大,對“利息禁令”的解釋日趨放寬,但自20世紀70年代以後,又出現了重視禁令的傾向。
主要有兩種觀點:

現代派觀點

除私人(自然人)間借貸禁取利息外,商業、金融活動中可不受“利息禁令”的限制。

遵古派觀點

擴大其內涵,認為凡屬利息(包括賭博、投機、放債、存款取利等)應一律嚴加禁止。
伊斯蘭教非常重視商業活動的倫理道德。《古蘭經》中規定:“真主準許買賣,而禁止重利”。這既是對商業活動的肯定,又是對商業活動的規範。“真主準許買賣”是說真主賦予人類從事商業活動的權利和自由。“而禁止重利”則是說禁止以謀取暴利為經商的目的,實際上是要求人們經商獲利應該適度。這就是說,伊斯蘭教重視商業活動,允許經商取利,但要符合伊斯蘭倫理道德。
當代穆斯林學者認為,禁止重利也是伊斯蘭經濟理論的基本原則之一,利息中因包含有不勞而獲、投機取巧等因素,故為非法,而利潤為通過自己的勞動所得,故不同於利息,為合法收入。從商業活動中的反對重利延伸到金融領域,就成為禁止利息的思想。在伊斯蘭教看來,高利貸利息是一種不勞而獲的收入,它會使富人的錢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多,而窮人則負債累累,從而導致種種罪惡和災難。
根據這樣一些觀念,50年代巴基斯坦開始有人提出建立伊斯蘭銀行的思想,試圖在金融領域中找到以利潤代替利息的方法。這種思想很快傳播到阿拉伯地區。1963年埃及出現的米特拉。加姆斯儲蓄銀行(後被納賽爾社會銀行取而代之)可以說是伊斯蘭銀行的最早嘗試。但直到70年代中期“石油美元”的大量出現以後,伊斯蘭銀行才開始大規模發展,特別是在“石油美元”最為集中、伊斯蘭勢力也最強大的海灣國家。到90年代中期為止,全世界已經有100多家伊斯蘭銀行,它們大部分成立於1975年以後,其中最大的6家伊斯蘭銀行分別是以沙烏地阿拉伯資本為主的伊斯蘭發展銀行(實收資本20億美元)、阿爾布拉卡集團(實收資本15億美元)、伊斯蘭金融社(實收資本3.5億美元)、阿爾拉吉希貨幣兌換商業公司(已繳資本2.5億美元)以及科威特金融社(實收資本9800萬美元)和埃及費薩爾伊斯蘭銀行(實收資本7000萬美元)。伊斯蘭銀行起初只是在國內發展。70年代末巴林離岸銀行中心出現以後,一批伊斯蘭銀行受那裡的優惠條件和業務機會吸引,移師巴林,使那裡成為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伊斯蘭銀行中心。80年代,伊斯蘭銀行進一步發展到阿拉伯地區以外的亞、歐、美三大洲國家和世界主要金融中心,其中包括在土耳其、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英國、瑞士、美國、印度、菲律賓、巴哈馬和中國等伊斯蘭和非伊斯蘭國家設立分支機構,開展跨國金融業務。據英國出版的《中東經濟文摘》披露的數字,當前全世界伊斯蘭銀行的總資產已經達到500~1000億美元。在伊斯蘭銀行,計算機、全自動存取設備以及信用卡等先進手段已經得到使用。

影響

這種新的存放款制度將逐步代替各國的常規商業銀行,稱為商業金融伊斯蘭化,現已引起各國和國際金融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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