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中國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也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它始建於1957年。1981年7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頒布了《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規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聽取和審議廠長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畫、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畫、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2)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3)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4)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5) 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