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

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經濟委員會、中央組織部擬訂 1981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 國家經濟委員會, 中央組織部
  • 頒布時間:1981.07.13
  • 實施時間:1981.07.1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權,第三章 職工代表,第四章 組織制度,第五章 工作機構,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七條“國家堅持社會主義的民主原則,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管理各項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監督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規定,所有企業必須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發揚職工民眾主人翁的責任感,保障職工民眾當家作主管理企業的民主權利。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民眾參加決策和管理、監督幹部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在黨委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協調企業內部矛盾,保證完成國家計畫和各項任務,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五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國家的政策、法令和計畫要求,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審議廠長的工作報告、生產建設計畫、財務預決算,以及重大挖潛革新改造方案和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企業勞動保護措施資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的使用,以及職工獎懲辦法、職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關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問題。
(三)討論通過企業體制改革事項、工資調整方案、職工培訓計畫和全廠性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對工作一貫努力並卓有成績的幹部,提請上級機關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特殊貢獻的幹部,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提職、晉級。對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幹部,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批評、處分或罷免;對嚴重失職和違法亂紀的幹部,建議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政法機關嚴肅處理。
(五)根據企業主管機關的部署,選舉企業行政領導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的幹部,要依照乾理管理範圍報主管機關審批任命。
第六條 廠長要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負責執行和處理職工代表大會有關企業生產、行政方面的決議和提案,並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檢查和監督。職工代表大會要支持廠長行使職權,維護生產指揮系統的高度權威,教育職工不斷提高主人翁責任感,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各項生產、技術責任制。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主管機關的決定和指示,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出建議。如經主管機關審議後仍維持原有的決定和指示,職工代表大會必須貫徹執行。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班組、工段或車間(科室)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本單位享有公民權的正式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原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依照規定的程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有工人、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於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各占一定比例。
職工代表按車間、科室(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副團(組)長若干人。
第九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檢查企業內有關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有權參加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四)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模範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指令,嚴格地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二)積極宣傳和帶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正確代表民眾利益,密切聯繫民眾,如實反映民眾意見。
(四)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模範地遵守社會公德,帶領民眾樹立社會主義的新風尚。
(六)幫助、教育和督促不守廠規廠法、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自覺地改正缺點、錯誤。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一條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包括工人、科技人員、管理人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工人一般應占多數。職工代表大會一般不設常設機構。大會主席團實行常任制。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要廣泛聽取民眾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不脫產)。其主要任務是:對職工代表大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蒐集、核實有關提案;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常任主席團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有關職工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處理。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大會的籌備工作、會務工作以及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組織工作,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或主席團交辦的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企業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原則上也適用於交通運輸、基本建設、國營農場林場、水利設施、商業、外貿等企業單位。科研、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也要依靠民眾,實行民主管理,可以參照這個條例的精神,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各自的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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