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05.0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5.08
- 實施時間:1991.05.0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下簡稱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在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條 職代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企業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工全)是職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職代會、工會要自覺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
第五條 廠長(經理)及其企業行政部門、必須依靠廣大職工民眾辦企業,支持職代會、工會的工作,執行職代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保障職代會職權的落實。
第六條 職代會、工會應當積極支持廠長(經理)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保證廠長(經理)負責制在本企業的實施。
第七條 職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代會的民主管理職權及行使程式
第八條 職代會在企業民主管理中亨有《企業法》授予的審議建議權、審查同意權、審議決定權、評議監督權和選舉廠長權等五項職權。
第九條 職代會聽取廠長(經理)的工作報告,審議廠長(經理)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畫、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和技術引進計畫、職工培訓計畫、財務預算、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風險抵押方案、承包或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程式為:
(一)在職代會召開的前十天,廠長(經理)應當將提請審議的工作報告及各類方案,交工會發給職工代表,徵求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也可以交職代會各有關組織分門別類予以審議。工會七日內將職工意見、建議或關有組織審議意見綜合、整理、形成建議書交廠長(經理),修改、完善工作報告及各類方案。
(二)在職代會上,由廠長(經理)作工作報告,提請職工代表審議討論。大會主席團將職工代表及各代表團(組)意見或者建議匯總,向廠長(經理)提出。也可以由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直接向廠長(經理)提建議或者質詢,由廠長(經理)作出說明或答覆。
(三)在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大會通過廠長(經理)工作報告及各類方案,並作出貫徹實施的決議。
(四)為實現企業的發展目標,在職代會上,可以由廠長(經理)代表企業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互保)契約或共同協定,形成責任共負、風險共擔、利益共亨、合力經營的利益共同體。
第十條 職代會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職工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與就醫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的程式為:
(一)廠長(經理)在擬定各類方案及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二)在職代會召開的前十天,廠長(經理)或行政有關部門將各類方案及規章制度交工會組織職代會各有關組織審查。
(三)職代會各有關組織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或者另提方案,再提交職代會審查。
第十一條 職代會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降其他涉及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的程式為:
(一)在職代會召開的前十天,廠長(經理)應當將各類方案交工會,工會組織職代會 各有關組織進行調查研究,同時召開由職工代表團(組)長和職代會各有關組織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本著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並將協商結果轉告廠長(經理)。
(二)廠長(經理)在職代會上作各類方案說明,由大會討論並審定。
第十二條 職代會對企業中層以上行政領導幹部(以下簡稱領導幹部)進行評議、監督,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的程式為:
(一)選舉成立幹部評議監督小組(或委員會),評議小組就評議時間、範圍、內容和方法提出方案,徵得廠長(經理)同意後,召開聯席會議進行部署。
(二)領導幹部分別向廠、車間和科室職工代表作述職報告,由職工代表評議。
(三)幹部評議監督小組(或委員會)對職工評議意見進行歸綱、整理,寫出評語並對領導幹部進出獎懲、任免建議。對領導幹部的評議意見應當及時轉告本人。
(四)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將評議材料分送主管部門,作為考核幹部的依據。對不稱職或嚴重失職的,可以提出免職或者降職的建議,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決定。
第十三條 職代會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經理)的程式為:
(一)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召開聯席會議,擬定選舉辦法。
(二)候選人可以由職代會推薦,經組織、人事部門考察、主管部門批准後產生;也可以由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產生。
(三)組織候選人在職代會上發表治廠演說,並進行答辯。
(四)召開選舉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正式選舉。
(五)公布選舉結果,並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任職。
第十四條 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招聘、罷免或解聘廠長(經理)時,在召開職代會期間,應當徵求職代會的意見;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應當徵求聯席會議的意見。
第十五條 職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未經職代會同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修改、變更。
第十六條 職代會對廠長(經理)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廠長(經理)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工會,但應當執行廠長(經理)的最後決定。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七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受政治權利的現職企業職工(包括契約制工人、學徒工人、輪換工人、計畫內長期臨時工人)均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的主要條件是:熱愛企業,關心集體,工作認真,作風正派,聯繫民眾,具有一定思想政治覺悟和科技文化知識,以及參政議政能力。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的比例:工人代表不少於代表總數的50%;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代表占25%;領導幹部代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5%。青年職工、少數民族職工、女職工代表應當占適當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原則上與廠長(經理)、工會主席任期一致,三至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以生產班組、工段、車間(分廠)、科室為單位,由職工提名,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技術、管理人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在車間或全企業範圍內,經民主協商、推選產生。
對職工代表必須進行代表資格審查,並以車間(分廠)科室為單位張榜公布,報工會備案。任何人未經民主選舉或民主推選,不能成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在民主管理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與討論企業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對企業領導幹部進行民主評議、監督和提出質詢的權利。
(四)有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代會決議和落實提案情況檢查的權利。
(五)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六)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時,有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待遇的權利。
第四章 職代會組織制度
第二十一條 職代會原則上與廠長(經理)、工會主席的任期一致,每三至五年改選、換屆一次;每半年召開一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聯合企業或單位分散、人員流動的大中型企業,經職代會討論決定,報上級工會批准,可以每年召開一次。
職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未被選為職工代表的領導幹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勞動模範以及離退休職工和職工家屬列席大會。
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經理)、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職代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二條 職代會可以根據行使職權的需要及本企業實際,設立生產經營、生活福利、勞動工資、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幹部評議監督、代表資格審查和提案審查等臨時的或者經常性的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下同)。
專門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提交職代會的有關方案。
(二)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審定屬於本專門小組分工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並向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三)定期檢查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代會決議情況和對職工提案的處理情況,並在下一次職代會上作出報告。
(四)辦理職代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但應當經廠長(經理)同意。
第二十三條 職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實行非常任制,每次召開大會前組成。主席團成員應當由各代表團(組)長會議協商,從職工代表中提出候選人名單,經職工代表充分醞釀,並報黨委審查後,在預備會上選舉產生。
主席團成員一般占職工代表總數的10%,應當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幹部組成。其中,工人應當占主席團成員的40%,技術、管理人員占30%,領導幹部占30%。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通過大會議程。
(二)主持開好大會,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三)聽取工會、專門小組的工作匯報和各代表團(組)對方案審議的意見,擬定提出大會決議草案。
(四)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職代會應當推選參政議政能力較強的職工代表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企管會),協助廠長(經理)決定企業的重大問題。企管會中,職工代表應當占成員總數的30%。工會、共青團和女職工委員會,均可以作為一個方面的代表,參加企管會。參加企管會的職工代表要向職代會匯報工作,接受職代會監督。職代會有權撤換參加企管會的職工代表。
第二十五條廠長(經理)應當為企管會的職工代表提供參政議政條件,讓其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檔案,對有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等。
第二十六條 工會和職代會專門小組應當幫助企管會的職工代表了解和掌握職工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職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廠長(經理)或者行政有關部門拿出方案,工會廣泛徵求職工代表或職工民眾意見後,召開聯席會議(可以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參加)協商解決。其結果,應當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定。
第五章 職代會與工會
第二十八條 工會作為職代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向職工進行職代會的性質、作用、職權及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及參政議政能力。
(三)制定召開職代會方案,提出職代會中心議題,負責職代會籌備和組織工作。
(四)主持聯席會議。
(五)組織職代會有關組織進行調查研究,向職代會提出建議。
(六)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大會決議。
(七)受理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八)指導、支持車間(分廠)職代會依法行使職權,完善車間(分廠)和班組的民主管理制度。
(九)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和發明創造活動。
(十)組織開展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條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六章 車間、班組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條 車間(分廠)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代會或者職工大會。人數在五十人以下的,以召開職工大會為宜;五十人以上的,可以召開職代會。
車間(分廠)職代會或者職工大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日常的民主管理工作由車間(分廠)工會主持。
第三十一條 車間(分廠)職代會或者職工大會的民主管理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車間主任(分廠廠長)的工作報告。
(二)審查同意或者否決車間(分廠)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以及車間(分廠)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車間(分廠)職工生活福利和有關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
(四)評議決定車間(分廠)領導幹部,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根據廠長(經理)的意見,推薦或民主選舉車間主任(分廠廠長)。
第三十二條 班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參加的班組民主會。民主會由班組工會小組長主持。
班組民主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第三十三條 班組民主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班、組長的工作匯報,討論貫徹車間主任(分廠廠長)和車間(分廠)職代會的重要決定。
(二)討論班組生產計畫,落實生產任務。
(三)討論通過班組經濟責任制方案。
(四)討論決定班組內部獎金分配辦法和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
(五)根據車間(分廠)安排,選舉班、組長。
(六)評議班、 組長的工作,提出獎懲、罷免建議。
第七章 實行承包、租賃企業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條 承包、租賃企業應當加強民主管理,健全職代會制度,發揮工會的作用,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 民主權利。
第三十五條 企業招標委員會(或小組,下同)中應當有工人代表,其人數為委員總數的25%。
第三十六條 企業招標委員會確定的投標者,應當在工會主席主持的職代會上宣布承包或者租賃經營方案,進行公開演講答辯,接受民意測驗和信任投票。職工信任投票未超過半數的投標者,原則上不能確定為承包人或者承租者。
第三十七條 承包人或者承租者應當尊重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權利,支持職代會及工會的工作,執行職代會依法作出的決議。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不得兼任或指定工會主席。
第三十八條 職代會、工會應當支持承包人或者承租者依法實施經營方案,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八章 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民主管理的形式有:
(一)民主協商會。
(二)職工、廠長(經理)座談會。
(三)職工代表質詢廠長(經理)會。
(四)民主評論會。
(五)廠情發布會。
(六)經濟活動及經濟形勢分析會。
(七)設立廠長(經理)信箱。
(八)設立工會或職代會信箱。
(九)建立廠長(經理)接待日制度。
第四十條 企業廠長(經理)和工會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及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召開各類民主會,組織開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動。
第四十一條 建立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職代會民主管理制度的補充。應當遵循平等協商,雙向交流,互相尊重,以誠相見的原則。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的原則,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交通、物資、郵電、地質、建築、農林、水利、財貿和金融等企業。
科研、教育、衛生等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