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頒發《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頒發《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的通知在1982.01.02由中共中央, 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頒發《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共中央, 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2.01.02
  • 實施時間:1982.01.02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廠長的職責,保障廠長行使國家規定的職權,搞好工廠的經營管理,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廠實行黨委(獨立核算工廠的總支部、支部,下同)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廠長是工廠的行政負責人,受國家委託,負責工廠的經營管理。除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以外,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由廠長全權決定。
第三條 工廠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或職工大會制,下同)。廠長要尊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支持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四條 廠長對工廠的生產經營活動實行集中統一指揮,對工廠黨委和上級主管單位直接負責。
第二章 廠長的任免
第五條 廠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維護國家全民的利益;
(2)具有相當於中等以上文化科學知識和五年以上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熟悉本行業生產經營業務,懂得有關的經濟法規,善於經營管理;
(3)有組織領導能力,知人善任,能密切聯繫民眾,發揚民主作風和艱苦創業的實幹精神;
(4)年富力強,身體健康,能堅持在第一線工作。廠長年齡,大型工廠一般不要超過六十歲,中小型工廠一般不要超過五十五歲。
第六條 廠長,在必要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委派。委派單位應規定廠長任職的期限,一般為四年。廠長任職期滿前三個月,由委派單位徵求職工代表大會意見,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的可以連任。
所有的工廠,應在實行經濟責任制和整頓企業的基礎上,根據主管單位的部署,積極創造條件,由本廠職工代表大會制訂具體辦法民主選舉廠長,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級機關審批任命。
廠長在任職期間,如力不勝任,可以向委派或選舉單位提出辭職。
第七條 在職工代表大會做出要求罷免廠長的建議或廠長要求辭職時,原屬上級委派的廠長,由委派單位調查處理;原屬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廠長,任期未滿者,由任命單位調查處理。委派或任命單位必須在三十天內調查處理完畢,不得拖延。在調查處理期間,由主管單位指定代理廠長行使廠長職權,但廠長應協助工作,直至處理完畢。
第三章 廠長的責任
第八條 廠長必須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令,執行主管單位的指令、決定和工廠黨委以及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在堅決維護國家全民利益的前提下,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關係。
第九條 廠長要依靠民眾,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努力改善經營管理,全面完成主管單位下達的計畫,履行契約,在國家計畫指導下,注意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取得最好的經濟效果。
第十條 廠長要自覺地接受和維護企業黨委的領導,定期向黨委報告工作。
下列問題,由廠長擬訂方案,提請黨委討論決定或者審議後報請上級批准:
(1)經營決策、長遠規劃、年度計畫、重大技術改造計畫、職工培訓計畫和工資調整方案;
(2)機構變動,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除;
(3)副廠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的人選;行政職能科(室)科長、副科長(主任),車間主任、副主任的人選;
(4)廠長認為必須提交黨委討論決定的其他問題。
黨委對生產行政工作的決議,由廠長組織實施。廠長對黨委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複議;如對複議結果仍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並在執行的同時向主管單位報告,主管單位應及時作出裁決。
第十一條 廠長要按照《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規定,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有關生產行政工作的決議,由廠長組織實施。廠長對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複議,如對複議結果仍有不同意見,報請工廠黨委裁決。
第十二條 廠長要注意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做好生產安全工作,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生活。
第十三條 廠長要帶動各級行政幹部深入民眾,結合生產業務,主動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廠長的職權
第十四條 廠長對工廠生產經營活動行使統一指揮權。
第十五條 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廠長對工廠的人員、資金、物資有調度處置權。
第十六條 行政職能科(室)科長、副科長(主任),由廠長任免。
車間主任一般由車間職工大會選舉,廠長任命。不具備選舉條件的,由廠長任免。車間副主任由廠長任免。
第十七條 廠長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人事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以及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職工獎懲辦法,對職工進行獎勵和懲罰。對有特殊貢獻的職工有權晉級,但每年受晉級獎勵的職工不得超過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對違犯紀律的職工,有權處分,直至開除。
第十八條 廠長有權拒絕工廠外部無償抽調工廠的人員、資金和物資,以及對勞務、費用的不合理攤派。
第十九條 廠長在緊急情況下,對不屬於自己職權範圍而又必須立即決定的生產行政方面的問題,有臨機處置權,但事後應向有決定權的單位報告。
第二十條 廠長要積極支持工廠工會委員會、共青團委員會的工作和活動,在決定同廣大職工利害有關的問題時,要取得工廠工會委員會的同意和合作。
第五章 指揮系統及其責任制
第二十一條 工廠要建立和健全以廠長為首的統一的生產指揮系統。一般地分為三級:厂部、車間(分廠)、班組(工段)。工廠的主要管理權力,集中在厂部。要明確各級行政領導和每個職工的職權範圍,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做到人人有職、有權、有責,並且把責任和經濟利益聯繫起來。
第二十二條 工廠應根據規模大小和生產經營工作的需要,設副廠長一至五人,並可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廠一級經濟,技術負責人。副廠長具體人數,由廠長提議,報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工廠的副廠長、總工程師、總會計師、行政職能科(室)科長(主任)和車間主任,在廠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對廠長負責。
廠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必須指定一名副廠長代理廠長職務。
第二十三條 廠長要定期召開由副廠長、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廠務會議,討論和研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問題。討論結果,由廠長作出決定。
第六章 對廠長的獎懲
第二十四條 廠長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經上級機關批准,給予榮譽獎勵或者物質獎勵: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在全國同行業、同類企業中達到先進水平;
(2)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有競爭能力,為國家創匯做出較大貢獻;
(3)生產連續三年以上持續增長,對國家貢獻較大;
(4)有重大技術突破;
(5)由於改善經營管理,使長期虧損的企業改變落後面貌,由虧變盈滿一年以上。
對有特殊貢獻的廠長,經職工代表大會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級機關批准,可予以晉級。
第二十五條 廠長工作失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經上級機關批准,給予經濟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1)違反國家的政策、法令和有關工廠的規章制度,損害國家全民利益;
(2)由於經營管理不善,連續兩年完不成計畫或者連續兩年造成企業嚴重虧損;
(3)違反契約,給國家或集體財產造成嚴重損失;
(4)產品質量低劣,多次造成產品質量事故;
(5)明知故犯,違反財經紀律;
(6)嚴重污染環境,在物質、技術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拒不治理;
(7)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到嚴重損失;
(8)犯有其他嚴重錯誤。
如果觸犯刑律,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六條 對廠長的獎懲,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級機關批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原則上也適用於國營礦山、交通運輸、郵電、電力、地質、森工、建築施工企業和獨立核算的工業公司。
第二十八條 各地區、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的各項原則,結合本地區或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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