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稅(企業流轉稅)

流通稅

企業流轉稅一般指本詞條

流通稅 turnover tax, 以商品生產流通以及勞務服務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收。其內容非常廣泛,既包括對各種商品流轉額課徵的稅,也包括對各種勞務服務流轉額課徵的稅;既包括對國內商品流通課徵的稅,也包括對進出國境貨物課徵的稅。

流通稅類主要與商品生產商品流通,以及商品價格和營業額緊密關聯。只要有商品生產和流通,就可選定其中的一部分作為課稅對象進行徵稅。通過這種形式取得財政收入較為方便可靠,並便於國家進行經濟干預,貫徹國家的政策。世界各國從古到今都較為普遍地徵收流通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流通稅
  • 外文名:turnover tax
  • 拼音:liutongshui
  • 課稅對象:商品生產流通及勞務服務的流轉額
  • 包括:國內商品流通和國外商品流通
  • 特點:徵稅範圍廣、稅源大、收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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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對象

流通稅的課稅對象有一部分以消費品為主,通常又稱作消費稅,即對消費品徵收的稅。有人認為,課徵流通稅之後,會通過提高消費品價格而由消費者負擔稅款的一部或全部,按稅收負擔分類屬於間接稅。也有人認為,間接稅具有會提高商品價格、不利於商品流通、不利於自由競爭的缺點,主張以直接稅(所得稅)逐步代替間接稅(流通稅)。也有人不同意這兩種看法。當今世界各國,有的國家的稅制體系以流通稅為主體,有的國家的稅制體系以所得稅為主體,還有一些國家把二者都作為主體稅

歷史沿革

流通稅是商品生產流通發展的產物。約在公元前 8世紀前後的中國西周后期和春秋時期,出現了從事遠途運銷的商人,西周王室和各國諸侯設定“關市之賦”,開始對境內市場的買賣和通過邊境關卡貨物徵稅,改變了西周前期“關譏而不征”的狀況。這是中國最早對商品生產流通徵收的流通稅。以後隨著工礦業和商業的日漸發達,選定課稅對象的範圍也逐漸擴大。從秦漢至明清的歷代皇朝,儘管所定的稅種名稱不盡相同,徵稅的範圍有寬窄之別,但對山澤園池之稅、礦冶諸稅、茶稅、酒稅、鹽稅關稅以及經營買賣的各種商稅,一般都是要徵收的。1853年開始,清朝政府還開徵了厘金(見中國近代稅制),對各種貨物在出產地、通過地、銷售地層層徵稅,更是苛重。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的中央稅,有貨物稅、直接稅關稅鹽稅四大類。其中,除直接稅中對利潤所得和財產、行為徵稅部分以外,都屬於流通稅。在地方稅中也有很大部分屬於流通稅。
當代外國的稅收體系
長時期以來,蘇聯、法國的稅制體系一直以流通稅為主體。蘇聯的周轉稅,把各種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流轉額列入徵稅範圍,其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3/4,整個財政預算收入的1/3。法國實行增值稅,規定對製造業、輸入業、批發業、零售業以及提供服務的各種營業額都要徵稅,另外還對石油製品和一些酒類徵收消費稅。這兩種稅約占稅收總額的60%。匈牙利徵收的消費品流通稅和生產者價差流通稅,約占稅收總額的47%。美國和英國以第一次世界大戰為轉機,把稅制結構的中心,從流通稅轉到了所得稅,但美國仍徵收酒稅、煙稅、汽油稅、各種消費稅、營業稅等,英國仍徵收消費稅、增值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流通稅體系
1949年以來,中國稅制的結構,一直以流通稅為主體。過去許多年度,對商品生產流通徵收的各種稅,占稅收總額的80%以上。1983年國營企業利改稅後,開徵了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和資源稅、建築稅等(見所得稅),但流通稅類所占比重,在稅收總額中仍然占60%左右。
建國初期,中國實行的流通稅類主要是貨物稅和工商營業稅。貨物稅是對列舉品目(如捲菸、酒、糖、礦產品等)的一些貨物,就生產環節從價計算徵收的;營業稅是對商品銷售和勞務服務按營業額計算徵收的。當時這兩種稅是財政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且通過不同的稅率,起到了調節經濟活動的作用。1953年,在原來徵收貨物稅的貨物品目中,選擇了捲菸、棉紗、酒等22種產品,改徵商品流通稅,把對這些產品原來徵收的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棉紗統銷稅、棉花交易稅簡化合併在內,從工業生產到商業零售,只就工業批發一個環節按銷售收入一次課徵。1958年,又針對中國已經實現了社會主義改造的情況,把原來徵收的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簡化合併為工商統一稅。工商統一稅以工農業產品和服務性業務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就商品的生產和零售活動兩個特定的經營環節徵收,實行兩次課徵制(直到1986年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企業等的生產經營業務,仍然繼續徵收工商統一稅)。1973年,又對國營和集體企業改徵工商稅,把原來徵收的工商統一稅、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等都合併在內。1958年和1973年的兩次改革,都是以簡化合併為主,強調了征納手續的簡便,忽視了發揮流通稅的調節經濟活動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展,在1984年10月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中,改按不同的課稅對象,重新劃分稅種,其中除鹽稅作為獨立稅種徵收外,把工商稅分解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

產品稅

對從事工業品生產、農產品採購和經營進口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一般就其產品銷售收入徵收的一種稅。是把原工商稅中按產品徵稅的部分劃分出來新設定的一個稅種,也是中國現行流通稅體系以至現行整個稅制體系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特點

其特點主要是:①以商品流轉額為課稅對象。從事工業品生產的,按照產品銷售收入計算徵稅;從事農產品收購的,按照收購支付的金額計算徵稅;從事產品進口的,按照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徵稅。它不同於以利潤所得、財產、行為、資源為課稅對象的其他稅種。②徵稅範圍廣、稅源大、收入多。除改徵增值稅的少數產品外,幾乎所有工業品都屬產品稅的徵稅範圍,菸草、茶葉等農產品,也屬產品稅的徵稅範圍。在現階段,國營企業上繳財政的收入,約近一半是產品稅。③按產品分別設定稅目,確定稅率。產品稅或按具體產品設定稅目,或按產品類別設定概括性稅目,對有些產品還分檔設定稅目的子目,分別確定不同的比例稅率,使與現實的產品結構和利潤情況相適合。它不同於原工商稅多是按行業設計稅目稅率。④實行一次課徵制。產品在工業、收購、進口的不同環節,一次徵收產品稅以後,即通行全國,除加工改制外,不再征產品稅。

作用

產品稅的主要作用是:①有銷售收入就徵收,不受企業成本利潤變化影響,收入及時、穩定、可靠,能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資金的需要和國家財政資金的有計畫分配。②同價格槓桿相互配合運用,彌補價格槓桿的不足,有利於平衡由於價格偏離價值等客觀因素形成的企業利潤高低懸殊狀況,緩和價格不合理帶來的矛盾,便於企業處在大體相等條件下開展競爭。③同商品的生產、銷售、盈利緊密關聯,有利於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巨觀控制,鼓勵短線產品生產,限制長線產品生產,鼓勵發展急需的某些生產事業,限制盲目生產和重複建設,保證社會主義經濟有計畫地協調發展和穩定增長。④同種產品按全國統一的稅率徵稅,有利於鼓勵先進,鞭策落後。⑤對進口應稅產品徵稅,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免稅或退稅,有利於貫徹統一的對外經濟政策,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但人們認為,產品稅也有不利於生產流通的方面,特別是按銷售收入全額徵稅,協作生產環節多的產品要多繳稅,不利於促進發展專業化協作生產。

增值稅

以企業生產品新增加的價值額為課稅依據徵收的一種稅。1980年開始試點,1984年10月從原工商稅中,把機器機械等十多種生產分工較細、協作生產環節較多,稅收負擔不平衡較為突出的工業產品劃分出來,單獨設定增值稅。

特點

其特點主要是:①在企業銷售收入中,按本單位新增加的價值額部分徵稅。該項增值額,理論上是指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新創造的那一部分價值,但在具體運用上,作為計稅依據的增值額,實際上是在理論增值額基礎上規定的法定增值額。②實行普遍徵稅和道道徵稅的原則,徵稅多少與各生產環節的增值額大小一致,在徵稅上具有普遍性、連續性和稅收負擔的合理性。③對一項產品不論是由一個單位生產或幾個單位協作生產,只要最後的銷售價格相同,所繳的增值稅額也相同。

作用

增值稅的主要作用是:①能避免重疊徵稅,適應工業生產結構調整和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平衡不同生產經營方式間的稅收負擔,鼓勵專業化協作生產,限制“大而全”、“小而全”。②不因生產經營方式和情況的變化影響稅收,能保證財政收入的及時、穩定、可靠。但增值稅徵稅時,要在產品銷售收入中扣除法定的項目,手續較繁。增值稅按增值額徵稅,同價格槓桿相互配合運用的作用,較之產品稅有所削弱。

營業稅

商業和各種服務性行業的營業收入徵收的一種稅。50年代曾經實行過。1984年10月,把原工商稅中對商業和各種服務性行業收入的徵稅部分劃分出來,適當加以改革,恢復過去的名稱,單獨設定稅種。徵稅範圍包括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金融保險、建築安裝、郵政電訊、公用事業、出版業、娛樂業、加工修理業和各種服務業務的營業收入。

特點

營業稅的特點是:①以營業收入額為課稅對象。屬於列舉徵稅的行業,只要有營業收入,就要按照規定的行業稅率徵稅。②對商品流通只就商品的批發、零售的營業收入徵稅。對工業企業出售產品的工業收入,只征產品稅,不征營業稅;工業企業銷售自產品,有商業銷售收入的,才征營業稅。③商業營業收入是營業稅的基本來源,對之實行道道徵稅的原則,商品每經過一次商業銷售,就要征一次稅。

作用

營業稅的主要作用是:①能適應經濟搞活的新形勢,更好地發揮稅收對一切營業收入的調節作用,貫徹合理負擔政策,保證財政收入。②有利於指導流通,促進產品合理流向,減少不必要的某些中間流轉環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③按商業流通環節徵稅,有利於促進多渠道、少環節、開放式的流通體系的發展,搞活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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