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挖潛改造資金

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指投資用於企業挖潛、革新、改造方面的資金。挖潛、革新、改造是我國企業內部通常在不增加新投資或只增加少量投資的情況下,能增加現有生產能力,改善經濟技術指標,取得擴大再生產的經濟效果所採取的技術組織措施。國家投資用於挖、革、改方面的資金,包括短線產品措施費、節約煤炭措施費、商業機械化資金補助費和勞動保護措施費,以及縣辦“五小”技術改造補助等的資金。老企業、老工業基地挖潛、革新、改造,需編制計畫報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企業挖潛改造資金中解決,由建設銀行辦理撥款。為了利用信貸手段,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國家於1981年將對部分工交企業的挖、革、改資金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發放,貸款發放的對象為國家計畫安排的挖、革、改項目,以企業經過有關機關審查批准的技術方案為依據,以建設條件成熟,生產條件具備,經濟合理,預期的經濟效果好,確實符合調整國民經濟的要求,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有償還能力為條件,堅持按計畫,擇優發放。凡屬盲目建設,生產“長線”產品,搞大而全,小而全的,一律不予貸款。這種貸款期限較短,最長不得超過6年,貸款以低利鼓勵。

企業挖潛改造資金
國家預算內撥給的用於企業挖潛、革新和改造方面的資金。包括各部門企業挖潛改造資金和企業挖潛改造貸款資金,為農業服務的縣辦"五小"企業技術改造補助,挖潛改造貸款利息支出。
社會主義國家由國家預算撥款,用於企業挖潛、革新和改造方面支出的資金統稱。其具體內容包括:增加或配齊企業生產能力所需的部分固定資產;改進、革新產品工藝流程,對單台或部分設備進行技術革新;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代替或改造原有的技術裝備;通過挖潛、革新、改造,增加產量,提高質量,降低消耗,挖掘企業內部潛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是中國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來源之一。在1967年以前,該項資金的形式是國家預算撥付的技術組織措施費、新產品試製費、勞動安全保護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簡稱“四項費用”。1967年起,國家實行更新改造資金制度,將固定資產基本折舊費留給企業作為更新改造資金,財政不再撥給“四項費用”,但為了保證重點企業更新改造的需要,而另設立企業挖潛改造資金支出。
國家預算制度規定,列入企業挖潛改造資金類的範圍有:工業、交通、建築工程、農業、商業、文教衛生系統所屬企業的挖潛改造;國家撥給各級建設銀行的企業挖潛改造貸款基金;國家對為農業服務的縣辦小化肥、小農機、小高爐、小煤礦、小水泥等工業企業(簡稱五小工業)的技術改造資金補助;經國家批准對專項挖潛改造投資貸款,在部門或地區的挖潛改造資金中統籌支付的補貼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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