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仲裁申請
- 外文名:Application for arbitration
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的要求進行仲裁審理的書面檔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定、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其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和...
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他們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協定中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方式...
受理仲裁申請,是指仲裁機關收到申請仲裁書後,審査合法立案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第20條規定: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査,符合本條例規定...
所謂撤回仲裁申請是指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後,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仲裁申請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請,不再請求仲裁庭對該爭議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
仲裁受理是指接受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申請同意立案,進行仲裁的行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後,並不意味著仲裁...
勞動仲裁申請書是勞動爭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勞動仲裁機關,就勞動爭議事項提出仲裁請求的法律文書,也是勞動仲裁機關立案的依據和憑證。勞動爭議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利...
經濟仲裁申請書是經濟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即申請人或申訴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仲裁機構提交的請求仲裁與他方當事人(即被申請人或被申訴人)的經濟糾紛的申請...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與...
仲裁程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雙方當事人將所發生的爭議根據仲裁協定的規定提交仲裁時應辦理的各項手續。...
仲裁當事人是為保護自己的合法經濟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並受生效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協定約束的人。主要包括:(1)申訴人,指根據仲裁協定提出仲裁申請書的...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是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被相關企業侵犯後向勞動爭議人事仲裁委員會提交的相關法律檔案。...
具體詳細的列出勞動仲裁申請書的格式與要求,以便適用者借鑑。...... 具體詳細的列出勞動仲裁申請書的格式與要求,以便適用者借鑑。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姓名,性別,...
不受理仲裁申請是指仲裁機關收到申請仲裁書後,經審査,不符合受理規定,則不予立案審査。《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第20條規定,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後,經...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8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將於1995年9月1日起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提交的法律文書。填寫此類法律文書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部《關於...
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一、現將製作要點介紹如下:1.首部。(1)註明社會...
網上仲裁,就是指仲裁程式的全部或主要環節,均在Internet上進行。這意味著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請(包括仲裁協定的訂立),以及其他仲裁程式(如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辯或者反...
活動概念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處理因履行聘任契約而產生的人事爭議,是職位聘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則示範文本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5年07月28日發布,自1995年07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勞動糾紛仲裁程式,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法定步驟和方式。......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的行為。仲裁和解是仲裁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我國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
仲裁期間是指仲裁機構、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進行仲裁活動必須遵守的時間。對當事人來講,期間既為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提供了時間保障,又對當事人進行仲裁行為,...
所謂仲裁審理是指仲裁庭依法組成後,按照仲裁法以及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式和方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並交付仲裁的爭議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仲裁裁決的活動。...
仲裁答辯書,就是仲裁案件的被訴人為維護自己利益,針對申請人仲裁申請書所列事實和請求,進行答覆和辯駁時出具的書面材料。...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機構。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創設於1950年,1955年被撤銷,1986年恢復。在縣、市、市轄區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