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仲裁申請

受理仲裁申請,是指仲裁機關收到申請仲裁書後,審査合法立案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第20條規定:仲裁機關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査,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定案;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仲裁機關應審查以下內容:(1)審査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2)審查案件是否有明確的被訴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3)審査案件是否屬於受訴仲裁機關管轄範圍;(4)審査案件是否符合仲裁時效的規定。

仲裁受理是指接受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申請同意立案,進行仲裁的行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後,並不意味著仲裁程式的開始,只有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經過仲裁機構審查,並由仲裁機構作出立案受理的決定後,仲裁程式才能開始。因此,當事人申請仲裁的行為與仲裁機構立案受理的行為相結合才能引起仲裁程式的發生。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的行為是仲裁受理的前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