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仲裁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是一篇論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仲裁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 作者:佚名
  • 關鍵字:仲裁,仲裁制度,和諧社會
  • 語種:漢語
[摘 要]: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是社會文明演進的產物,體現著一種社會需求,承載著一定的歷史使命。仲裁也不例外,作為一種國際通行的解決爭議的有效方式,它不僅要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需求,而且還要承擔起現代社會服務的重任,為完善社會機制,改善投資環境,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應有的作用。在我們傾力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認識仲裁的社會功能,探尋仲裁的價值取向,凸現仲裁的獨特作用,顯得尤為重要。
[英文摘要]:
[論文正文]: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是社會文明演進的產物,體現著一種社會需求,承載著一定的歷史使命。仲裁也不例外,作為一種國際通行的解決爭議的有效方式,它不僅要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需求,而且還要承擔起現代社會服務的重任,為完善社會機制,改善投資環境,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應有的作用。在我們傾力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認識仲裁的社會功能,探尋仲裁的價值取向,凸現仲裁的獨特作用,顯得尤為重要。
一、和諧社會呼喚仲裁的發展
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有法律機制的保障,必須有多樣化的糾紛解決手段。從原始社會的同態報復開始,人類社會便開始了尋求和諧的爭端解決機制的漫漫征程。從私力解決到訴訟救濟,從和解到仲裁等,解決方式的多樣性,反映了人類社會對尋求和諧爭端解決機制的嚮往。
社會矛盾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無論人們怎樣避免矛盾,矛盾依舊存在;無論社會學家、法學家們如何設定防線,糾紛仍會發生。經濟的發展推動社會的進步,也促使人們在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獲得自身利益。人與人之間利益的交換孕育著矛盾的形成,這種交換的頻繁程度伴隨著人們對同一問題的不同認識及各自的價值標準的差異,加速了矛盾的產生。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特別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運行主體間的利益衝突在所難免。如何及時、有效的化解這種矛盾衝突,成為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在否定了原始的自力救濟之後,在訴訟不堪重負且成本較高的情況下,公正、高效、經濟、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便成為人們的迫切需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立,社會主體的平等地位得到確立,自由意志得到認可,人與人之間原來的身份關係也逐漸轉變為理性的契約關係,與此相適應的糾紛解決方式??仲裁,便得到人們的認可和推崇。
仲裁不僅滿足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需求,而且充分體現了新的時代理念與精神。它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貫徹意思自治原則,最大限度地發揮現代人獨立、平等、協商的自律精神,以通達情理的溝通與對話,平和磋商的庭審方式,通過法律、道德、情感、習慣等綜合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當事人利益與效率的雙贏,因而它倍受現代人的青睞。
我國仲裁法跨越了巨大的歷史空間,正本清源,將一種全新的仲裁理念,仲裁形式展現在人們面前,它所體現的自願原則、獨立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以及高效、靈活、公正、平和、成本低廉、實用方便等特點,極大地豐富了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廓清了仲裁法律制度的本義,實現了與國際慣例的接軌,滿足了市場主體解決爭議多元化的社會需求。同時由此解決爭議的新方式、新理念,催生出超越法律制度本身價值的社會影響,使仲裁功能在其已有的法律定位的基礎上得以有效延伸,產生一種聚合的價值效能。它已不僅是一種法律資源,而且可以演化為一種經濟資源、政治資源、道德資源和文化資源。仲裁過程將法制精神與人文精神有機結合,重視柔性執法和社會效果,以至誠至善的精神追求,靈活務實的調解藝術,啟迪心智,回歸理性,平衡利益,促進交往。這必然會產生一種綜合社會效能。它在規範市場行為的同時,也在以特有的方式和作用促進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程度。它已成為現代文明社會的重要載體和構成要件,成為支撐社會服務體系及投資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交往,維護市場秩序的基礎保障;也是完善社會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手段。
對於這樣一種先進的法律文化,一個和諧社會的助推器,我們理應促其快速發展,使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不可否認,仲裁法頒布十年來,我國仲裁事業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由舊至新的快速發展時期。一大批新型仲裁機構紛紛設立,成為解決民商事糾紛的一支新的生力軍,對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市場主體的仲裁意識正在逐漸覺醒,仲裁的社會認知度和公信力也在不斷提高。這對於維護經濟秩序、節約訴訟資源、完善社會機制、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然而,由於歷史與現實的多種原因,仲裁的“生態”環境依然很脆弱,仲裁的價值被嚴重低估,發展水平極不平衡,整體作用未充分顯現。先進的仲裁制度與落後的仲裁意識之間的矛盾仍然很突出。仲裁本土化及特色與價值的體現仍有很長的路要走。這種狀況將難以打破長期以來所形成的訴訟“一頭沉”的糾紛解決格局,難以建立良性的社會發展機制,更難以完成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使命。
要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目標,必須建立均衡的、多樣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培育和發展仲裁、ADR等一系列民商事訴訟的替代形式,真正形成多元化的權力結構。使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綜合效應。
和諧社會呼喚仲裁的發展,仲裁作為一種新權力??社會權力,定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權力構建中,在和諧社會的建設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二、和諧社會期待仲裁的完善
仲裁的產生和發展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現實要求,仲裁的完善與運用卻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唯有完善的仲裁,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唯有廣泛的運用,才能彰顯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筆者以為仲裁的完善、運用之道在於:
第一、踐行和諧社會的公平、正義準則,提高仲裁的社會公信力。
公平、正義是人類所追求的永恆目標,是支撐和諧社會的基石,自然也應成為仲裁所遵循的基本法則。無論是民間道德範疇的仲裁,還是法律意義的仲裁;無論是國外的仲裁制度或是國內的仲裁制度。仲裁都有一個顯著的角色特徵,那就是居中公斷。這就要求仲裁者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利害關係,居於中立位置,客觀、公正地判定是非曲直,確定權利義務。
公正雖是一切程式制度追求的價值目標,但仲裁倡導公平、公正的意義則非同一般,它是啟動仲裁程式的先決條件。當事人正是基於仲裁所具備的這一先決條件,才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其財產權益糾紛。否則,將永遠不可能與仲裁結緣。只有民眾心底樹起一座仲裁公正之豐碑,才能產生強烈的認同感,才能自覺地運用仲裁。
仲裁機構、仲裁員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丟掉這個根本。公正是仲裁的靈魂和生命線,是仲裁發展的源動力。西安仲裁委員會正是切實踐行這一準則,寓公平、公正於每一起仲裁案件的辦理之中,並以此作為考核仲裁員的重要標準,建立科學的公正監控體系,才逐步樹立起了良好社會形象,贏得了當事人的信賴,實現了健康穩步的發展。
當然仲裁公正的範疇是非常寬泛的,既包括程式公正,也包括實體公正。仲裁公正的實現方式也是多樣的,只要符合當事人的意願,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仲裁都應予以尊重和確認。這同樣是仲裁公正所追尋的目標。我們既要堅持仲裁公正的原則性,又要體現仲裁公正的靈活性,實現公正與效率,公正與個體意願的有機統一。
第二,把握仲裁的特質,凸顯其品格特點。
仲裁作為一種與訴訟並立共存的,品質優越、成本低廉、體現自主意願、符合國際規範的司法資源,其價值功能一旦為市場主體所認知,就會轉化為推動和諧社會建設的巨大能量。因此,我們要深入探究仲裁的價值取向,把握仲裁的特質,使仲裁的發展有其品質的支撐與保障。這是仲裁完善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最見功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如果說在仲裁機構設立之初的前十年,由於認識、環境等諸多條件因素所限,對仲裁固有的品質、特點認識不夠,仲裁的價值凸現的不夠充分的話,那么在後十年的仲裁發展中,我們必須對此予以高度重視。西安仲裁委員會為此確立了今後十年的工作主線,就是要加強仲裁理論研究,深入探索仲裁自身的發展規律,確立正確的仲裁理念,提高案件質量,寓仲裁推行於仲裁的價值實現和價值發掘之中,從而獲得仲裁發展的不竭源泉和動力,取得事半功倍的推行效果,為本地區和諧社會環境的建立作出應有的貢獻。
仲裁的基本屬性是契約性。必須緊緊圍繞這一特性建立良好的內部關係和工作機制,真正使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落實到仲裁工作的每一個環節,切實做到“自主選擇、自主決策、自主行為、自主負責”。使這一人性化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原則產生巨大的社會效能,成為和諧社會的一項自律性準則。應以當事人為中心開展各項仲裁服務。使當事人自覺地選擇仲裁方式,熱情地參與仲裁活動,理性地對待裁決結果。將仲裁過程變為一種普法過程,變為理性化的維權活動,變為一種再造和諧的具體實踐。
仲裁的特色越顯明,價值實現的越充分,其社會影響就會越顯著,自我發展就會越迅速,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才會越突出。
第三,強化仲裁服務,開掘仲裁的社會功能。
仲裁約定是以仲裁服務質量為前提的,仲裁的完善應著力考慮仲裁服務的提升和仲裁功能的開掘問題。要努力實現仲裁發展方式的轉變:即由以簡單的行政式推行轉變為一種更加人性化的服務式推行;由以爭取案源為目的推行變為以防範糾紛為目的的推行;由單純地追求案件的數量過渡到更加注重案件的質量;由仲裁的單一功能發展為仲裁的綜合功能。總之,要使仲裁的職能前置,拓展其套用空間,全力激活仲裁資源,創製出適銷對路的仲裁“市場產品”。要通過上述努力使市場主體清醒自覺地選擇仲裁;理性自如地駕馭仲裁;及時有效地監督仲裁。從而使仲裁發展上升到一個更高的層次,獲得一個更大的空間,更有利的市場環境。
仲裁是現代社會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仲裁過程的服務化,服務內容的市場化是仲裁發展的必然選擇。拓展服務空間,提高服務質量是仲裁永恆的追求。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實質是在約定一種服務。我們應充分認識仲裁的這一本質特性,切實強化仲裁服務。從民眾最急、最盼、最憂、最怨之處做起,寓仲裁權於仲裁服務之中,努力做程式公正、結果公平、過程便捷、服務上乘。使當事人在仲裁維權之中,不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與神聖,而且體味到一份熱誠與尊重。使法律適用不再冰冷無情,而變得更具人性。這種服務型的仲裁無疑將會為仲裁事業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就仲裁社會功能的開掘而言,一是開掘其套用範疇。要不斷擴大仲裁的社會需求和社會履蓋面,使其能惠及社會經濟生活各個層面。二是開掘其套用深度。在廣泛運用的同時,還應發揮其專業化的優勢,確立其專業權威地位。三是開掘其套用方式。要積極致力於仲裁效益公正或者說軟化公正、自願公正的研究,使仲裁的意思自治發揮到極致,體現出更大的靈活性,提高當事人的滿意率。
隨著仲裁服務的增強,仲裁社會功能的不斷開掘,仲裁對於構建和諧社會的作用將會自然提高。
第四,依託市場力量,形成自主性、多元化的仲裁發展格局。
仲裁發展僅靠仲裁機構自身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依靠市場力量,走出一條市場化發展的新路子。當然市場力量的孕育,市場化格局的建立不可能自發地形成,需要仲裁機構積極有效地引導、培育,使之逐步發展成熟。為此,西安仲裁委員會將仲裁的市場化過程,規劃為四個階段,即:融入市場、服務市場、培育市場和激活市場。在不同階段,設定了不同的任務和工作目標。2004年度,我們發起成立了“西安仲裁發展協會”。完全依託市場力量,採用市場化的方法推行仲裁制度,培育仲裁的市場群體。今年我們又借外部力量成立了“仲裁文化傳播中心”。依託專業公司推廣仲裁制度。這種機制創新,擴充了推行力量,增強了發展活力,由原有的自主推行的仲裁發展方式過渡到外力參與式的仲裁發展模式。當然這僅是我們在仲裁市場化探索中的初步嘗試。仲裁市場化進程的推進有賴於各仲裁機構的整體作為。
相信有我們全國仲裁界同仁的不懈努力,有仲裁十年的發展基礎和成功經驗,中國仲裁未來的前景將更加美好,定能在構建和諧社會中顯現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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