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參加者地位,以及合作談判四類[1]。
代理談判是指談判人本身並不是當事人,而是受人委託參與某項交易的談判[2]。
代理談判有全權代理(有簽約權)和一般代理(無簽約權)兩種情況。因為談判人不是交易的主人,越過授權範圍做出的應允一般難於兌現,不僅給雙方造成不便,代理人自身也負不起責任。因此,代理人的談判十分注重自己的授權範圍,並且常常以“此事須去請示”、“本人權力有限”為藉口繞開談判中出現的難題,有時為了婉轉地向對方施加壓力,也採用“權力有限”謀略。[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理談判
- 經濟談判分為:買方談判、賣方談判、代理談判
- 兩種情況:有全權代理和一般代理
- 心理:態度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