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對受害人繼續實施暴力行為;禁止利用電話、信件、網路等方式騷擾受害人或對受害人實施跟蹤、窺視等行為;禁止進入受害人的住所或其他活動場所;禁止擅自處分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及其他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 申請條件:由受害人本人提出
  • 有效期:一般為3至6個月
  • 作用: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給予充分保護
  • 相關法律:民事訴訟法
  • 注意事項:及時報警,注意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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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由受害人本人提出,並提出具體的請求事項。申請的關鍵是有證據證明遭受了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的威脅。由於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受害人往往存在取證困難。
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時,應及時報警,注意保留證據。去醫院治療時,應將病歷、X光片、受傷部位的照片等全部保存下來。
施暴者的保證書、威脅的簡訊、村居委會的相關記錄等也要注意保存。

意義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僅可以在訴訟中提出,還可以在訴前提出。長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有效期一般為3至6個月,可以對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給予充分保護。

事件

河北

河北省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2013年12月份,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婚姻家庭專業法庭槐底法庭發出省內首份“人身保護令”,對申請人李某實施人身安全保護,從即日起6個月內禁止申請人丈夫張某毆打、威脅李某。據了解,石家莊市裕華區法院是我省首家實施“人身保護令”的法院。
事件經過
張某(男)與李某(女)於2004年12月結婚,婚後,張某經常對李某進行毆打。李某不堪丈夫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申請法院予以人身安全保護。該案的主辦法官邀請婦聯繫統的人民陪審員召開家庭暴力案件聽證會,經查證李某所述家庭暴力屬實,法官當場對張某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並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書送達張某。

佛山


2013年12月11日,佛山首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在本月15日開出,這也是今年1月1日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後,新法第100條增加的行為保全為法院發布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提供了法律依據。
丈夫脾氣暴躁暴力相向
李某與馮某在上世紀80年代結婚,初時生活貧困,經他們的努力打拚,到如今二人已擁有幾套住房和廠房,子女成年,生活無憂。然而做了三十多年的夫妻,李某的脾氣逐漸變得暴躁,近一年更是頻繁與妻子兒女爭吵,動輒暴力相向。雖幾次報警,但不見收斂。
最近一次家庭暴力還禍及子女,阿珊剛二十出頭,作為女兒,她常常要為母親挺身而出。今年1月,阿珊接到鄰居通知,父母又吵起來了。她趕回家,看到父親喘著粗氣,雙目通紅,隨意地抓起家裡的東西,摔得稀爛。阿珊連忙和弟弟小武一起勸阻父親。看著兒女都站在妻子這邊,父親李某怒火中燒,一把手叉住小武的脖子,和他扭打起來。阿珊上前拉住李某,被他一拳砸中左臉。鄰居聞訊趕過來,才將幾個人拉開。
對於越來越淡的感情,越來越暴力的丈夫,馮某感到失望。為了保護自己和兒女不再受到傷害,今年初,馮某向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
法院對受害者開“護身符”
“如果在訴訟期間激怒了丈夫,他會不會變本加厲呢?”馮某十分擔憂。經過法官解釋相關法律法規,馮某得知可以通過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形式保護自己和兒女的安全時,她立刻請求法院發出這道“護身符”。
針對馮某提出的情況,順德區人民法院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主辦法官潘惠儀詳細解釋了裁定的主要內容。裁定規定:禁止李某對馮某及其子女實施毆打、威脅等家庭暴力的行為。如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法院送達裁定給李某的同時,還將送達一份到馮某居住地的派出所。之後,法院將密切保持與公安方面的聯繫,確保裁定得到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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