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

11月25日,千家萬戶關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邁出實質性步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機關報案。徵求意見稿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在全國20多個省區市已有反對家庭暴力的法規、條例及決定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屆立法規劃。這部法律獲通過後,將成為中國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性、綜合性法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
  • 類別:草案
  • 章數:6章
  • 條數:41條
  • 發布時間:2014年11月25日
檔案公布,檔案內容,

檔案公布

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檔案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第三條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保護受害人的安全和隱私,尊重受害人的意願。
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七條 國家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開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傳活動。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職工的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反家庭暴力的輿論宣傳。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納入法制宣傳教育內容。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向婚姻登記當事人宣傳反家庭暴力的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中國小校應當開展反家庭暴力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
第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系統的業務培訓和統計。
醫療機構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診療、處置要求及常見心理行為問題的識別與轉介等方面的培訓和指導。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反家庭暴力預防工作,組織和支持社會工作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家庭關係指導等服務。
第十一條 各類調解組織應當及時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二條
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場所應當對被判處刑罰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進行法制教育、心理諮詢和行為矯治。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等有關組織投訴和求助。有關單位、組織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和求助後,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四條 下列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一)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二)中國小校、幼稚園;
(三)醫療機構。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立即出警,並根據情況採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
(二)及時詢問受害人、加害人和證人,使用錄音、錄像、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書面記錄;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醫的,應當協助聯繫醫療機構救治,
並根據需要委託傷情鑑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及時組織傷情鑑定並妥善安置。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時,應當將受害人與加害人分開詢問。
公安機關詢問未成年受害人,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防止造成進一步傷害。
需要將未成年受害人帶到公安機關進行詢問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拒絕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加害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成年近親屬,也可以通知所在學校或者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診療記錄。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指定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和短期生活救助。
第十九條 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
第二十條 對於應當通過自訴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未代為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告訴。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對經濟確有困難但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受害人,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委託人申請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司法鑑定費用。
人民法院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減收、免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第二十四條 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方面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依法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自監護資格被撤銷之日起3個月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進行法律監督。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訴訟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裁定。
受害人無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第二十八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第三十條 受害人在提起訴訟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由受害人、加害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申請不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加害人有加害行為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
第三十二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內容:
(一)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
(二)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
(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
(四)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
行處分。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後24小時內送達申請人、受害人和加害人,並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
申請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個月至6個月。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有效期內,申請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到期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請裁定。
第三十五條 對實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可以在取保候審決定中增加第三十二條的一項或者多項內容。
第三十六條 對實施家庭暴力犯罪,被宣告緩刑或者判處管制的罪犯,可以在判決中增加第三十二條的一項或者多項內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國小校、幼稚園、醫療機構未依照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隱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容法老人,ecankao u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和睦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家庭暴力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響社會的安全和穩定。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反家庭暴力工作,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反家庭暴力的內容,22個省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為了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審稿)》,於2014年3月報請國務院審議。法制辦收到此件後,徵求了66箇中央單位以及31個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會同起草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共6章41條。現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形式表現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等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者身體、精神雙重傷害。據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第二條第一款)。考慮到家庭寄養關係客觀上類似於家庭關係,徵求意見稿規定,具有家庭寄養關係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第二條第三款)。至於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二、關於家庭暴力的預防
做好預防工作是有效減少家庭暴力發生的重要手段。為此,徵求意見稿確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第一款),同時規定了以下預防措施:
一是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徵求意見稿規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並要求用人單位、新聞媒體、司法行政機關、婚姻登記機關、中國小校做好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
二是加大業務培訓,提高有關工作人員反家庭暴力職業技能。徵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醫療機構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系統業務培訓(第九條)。
三是建立社會服務機制,多渠道化解家庭矛盾以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徵求意見稿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預防工作,組織、支持社會組織提供家庭關係指導等相關服務;調解組織應當及時調解家庭糾紛;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場所應當對加害人依法進行行為矯治(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四是強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提高監護人的依法監護水平。徵求意見稿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第八條)。
三、關於家庭暴力的處置
家庭暴力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畢竟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具有特殊性,需要明確公權力干預的邊界和方式。為此,徵求意見稿從家庭暴力的發現和報案、公安機關的處置、對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等環節作了規定:
一是建立家庭暴力發現和報案制度。徵求意見稿規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等有關組織投訴、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第十三條)。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徵求意見稿規定,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國小校、幼稚園、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第十四條);不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
二是設定公安機關告誡制度。徵求意見稿規定,對嚴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第三十七條);對輕微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其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有關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第十九條)。
三是完善受害人救助制度。徵求意見稿規定,有關單位和機構應當向受害人提供醫療救治、庇護、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為受害人提供多方面的幫助(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
四是健全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製度。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在民事訴訟中或者訴訟前作出行為保全裁定。為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徵求意見稿規定,在離婚、繼承等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尚未提起訴訟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30日內不提起訴訟的,裁定撤銷(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同時,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裁定的有效期和違反裁定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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