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經營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郵政儲蓄部門,其他
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均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經國務院授權的利率主管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是
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與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調整以下利率:
(一)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存、
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
(二)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
(三)優惠貸款利率;
(六)利率浮動幅度;
(七)其它。
第六條 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以下利率:
(二)內部資金往來利率;
(五)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確定的其它利率。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貨幣政策要求,制定
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
(二)領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執行國家利率政策、法規的情況;
(四)協調、處理金融機構的利率糾紛和利率違規行為;
(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
(六)研究、制定、實施國家的利率改革規劃;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的範圍內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職責:
(一)實施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利率管理,指導下級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時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有關檔案,對有關利率調整等內容的重要檔案,應在生效日之前傳送到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嚴守機密;
(三)監督、檢查轄區內金融機構執行
利率政策的情況,處理利率違規行為,並及時向上級行報告本轄區內利率政策執行情況;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違規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五)宣傳、解釋國家的利率政策及相關法規;
(六)組織有關利率政策的調查研究;
第九條 金融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和配合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利率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
利率政策;
(二)系統內發布的有關利率的檔案必須抄送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凡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為準;
(三)嚴格執行國家的利率政策和相關法規,加強自身及所轄分支機構的利率管理,發現問題應主動處理;
(四)自覺接受並主動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
利率管理和檢查,提供真實的相關資料;
(六)對利率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條 利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原則,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機密,玩忽職守。
第三章 存款的結息
活期儲蓄存款每年結息一次,六月三十日為結息日,結息後的利息併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數不計息。未到結息日清戶時,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利率計息到清戶前一日止。
活期存款按季結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收取的
保證金,按照單位存款計息、結息。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準備金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結息日的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
分段計息。
對欠交準備金的金融機構,從欠交之日起按
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至交足準備金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六條 郵政儲蓄轉存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的
保證金存款按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按單位
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按規定全額劃繳中國人民銀行的財政存款一律不計息,不劃繳的部分按單位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同業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準備金存款利率,計息和結息同第十五條。
第四章 貸款的結息
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契約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
複利,
貸款逾期後改按
罰息利率計收複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
利隨本清。
第二十一條 中
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
契約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契約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契約生效日相應檔次的
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準),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
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
年度利率。
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契約利率按季計收複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
第二十二條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
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條 信託
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範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貸款或擠占
挪用貸款,從逾期或擠占挪用之日起,按
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
清償本息為止,遇罰息利率調整
分段計息。對
貸款逾期或挪用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短期貸款也可按月)計收
複利。如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擠占挪用,應擇其重,不能並
處。
第二十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及其計結息辦法按《個人
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貸款逾期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
再貸款按契約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
分段計息。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契約利率計收複利。
再貸款展期,
貸款期限不累計計算,按展期日相應檔次的再
貸款利率計息。再貸款逾期,按逾期日的
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歸還本息,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逾期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季計收複利。
第二十九條
再貼現按再貼現日的再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利率違規行為:
(二)變相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第三十一條 對存在上述利率違規行為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視其情節及所致後果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
貸款利息或少付的
存款利息,以及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因金融機構違規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貸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絕支付
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間按該筆存款原
存單利率對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
發行債券的企業,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止,並會同有關部門依照《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直接業務人員,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
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給予相應
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的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做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按《行政複議條例》有關規定向上一級
人民銀行申請複議。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說明和修改。
執行時間
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實行。此前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皆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