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責任論

人格責任論是西方現代刑法學中關於刑事責任根據的學說。是行為責任論與性格責任論的折衷。一方面將刑事責任的根據置於客觀具體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又主張刑事責任乃是通過具體的犯罪行為,對行為人的人格加以非難和譴責。認為刑事責任評價的直接對象是客觀具體的犯罪行為,如果不以犯罪行為作為刑事責任的直接評價對象,則無所謂刑法,這是罪刑法定主義的根本要求。

決定刑罰的質與量的最重要基準是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但是此犯罪行為必須以具有作為一個完整的社會化人的人格為背景,即可以從其人格上認定其行為,而對其人格加以非難與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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